索引号: 11330824597209498X/2018-5675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公开日期: 2018-12-28
发布单位: 景宁县政府 有效性: 有效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的通告》政策解读

2018-12-29 15:19 信息来源: 县府办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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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件出台背景

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计划》等规定,要求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二、工作要求、目标、任务

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三、文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2)《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一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禁燃区范围。第三十二条新建、扩建燃煤(燃油)锅炉、窑炉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现有燃煤(燃油)锅炉、窑炉,应当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拆除或者改用清洁能源。

(3)《浙江省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计划》深化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中要求完成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优化和重新划定工作。

四、文件执行范围和有关期限

执行范围为景宁县域范围,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五、核心或重要内容解读

(一)禁燃区范围:东至110工业区块及民族中学一带,东南至鹤溪小学,西南至金惠小区,西至岭脚,北至外舍古镇及天境小区,王金垟安置小区。

(二)高污染燃料是指下列燃料和物质:

1.煤炭及其制品。

2.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3.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三)切实抓好禁燃区建设: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六、新旧政策对比,或与之前有关文件的关系:无

七、有关政策扶持、优惠或其他帮助

《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高污染燃料小锅炉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景政办发[2017]82号)。

八、实施时间: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8第6号.cebx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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