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824597209498X/2018-5988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景政通告〔2018〕6号 成文日期: 2018-12-29
规范性文件编号: KJND00-2018-0007 有效性: 有效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的通告

2018-12-29 00:00 信息来源:县府办 浏览次数:
分享到:

为加快我县能源结构调整步伐,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 2018 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计划》(浙大气办函〔2018〕3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景宁实际,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决定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以下简称禁燃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范围:东至110工业区块及民族中学一带,东南至鹤溪小学,西南至金惠小区,西至岭脚,北至外舍古镇及天境小区、王金垟安置小区。

具体见景宁畲族自治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图。

二、本通告适用于禁燃区内用于生产、经营的锅炉、窑炉、熔炉、煤气发生炉、茶炉等燃用设施。

三、本通告所称高污染燃料是指下列燃料和物质:

1.煤炭及其制品。

2.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3.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四、切实抓好禁燃区建设: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五、工作要求: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加强监督管理,加大清洁能源的应用推广力度,采取措施对现有不符合燃料使用要求的锅炉进行整治,积极鼓励、引导辖区内单位和个人自行淘汰高污染燃料设施,共同做好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相关工作。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景宁畲族自治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图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景宁畲族自治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图

2018第6号.cebx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的通告》政策解读

打印本页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