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824597209498X/2016-6006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景政通告〔2016〕5号 成文日期: 2016-11-08
规范性文件编号: KJND00—2016—0006 有效性: 废止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电、毒、炸鱼及非法捕捞作业的通告

2017-12-08 18:53 信息来源: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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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巩固“五水共治”成果,切实保护我县水环境安全和渔业资源,严厉打击电、毒、炸鱼及非法捕捞作业等破坏渔业资源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通告如下:

  一、严禁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方法进行非法捕捞活动。违反者由县水利局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局追究刑事责任。

  二、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三、严禁制造、销售和使用电捕鱼以及其他非法捕捞工具。违法规定的,由县水利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凡非法持有炸鱼、毒鱼物品和电鱼工具的,必须于2016年11月30日前,主动上缴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逾期不上缴或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一经查实,依法处罚。

  四、在非法捕捞过程中,违反国家规定携带、使用、提供、处置、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由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五、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条款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由县环境保护局依法责令改正查处。

  七、禁止未经审批的船舶在千峡湖(景宁县)通航水域从事航运或靠泊活动,一经查获,由县地方海事处依法处罚。未经审批已进入千峡湖(景宁县)通航水域的船舶,必须在11月 30日前由业主自行撤离或拆除,逾期由所在乡镇(街道)配合有关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八、严禁在我县各天然水域、水库、千峡湖使用钓具垂钓、钓刹鲢鳙鱼等洁水鱼种.违反规定的,由县水利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有关条款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各乡镇(街道)和行政村要加强渔业资源的保护力度,通过群防群治等方式,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渔政管理部门执法行动。

  十、广大群众要自觉抵制各类非法捕捞行为,一旦发现电鱼、毒鱼、炸鱼等非法捕捞行为的,应向县水利局、公安局进行举报,有关部门将对查实的举报行为进行奖励,并做好保密工作。

  十一、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举报电话:0578-5089357   0578-5087260   110
特此通告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件下载2016第5号

政策解读《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电、毒、炸鱼及非法捕捞作业的通告》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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