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824597209498X/2016-2627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公开日期: 2016-11-15
发布单位: 县政府办公室 有效性: 废止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电、毒、炸鱼及非法捕捞作业的通告》的政策解读

2016-11-24 16:26 信息来源: 县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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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制订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随着人民群众环境保护的意识大力增强,“五水共治”深入推进,我县生态环境有了明显的好转,但近段时间发现有一些不法分子,置国家法律法规不顾,在我县境内实施电鱼、炸鱼、毒鱼等非法捕捞行为;在千峡湖库区违规垂钓、钓刹花白鲢的现象又有所抬头,破坏了我县的生态渔业环境。“三无”船舶在千峡湖库区航行和水面浮动设施(渔排)的存在也将严重影响库区的航行安全。在查处的一些涉渔案件中也发现在我县境内有一些商户在制造、销售非法捕捞工具,为非法捕捞者提供捕捞工具来源。为此,成立由多部门组成的联合整治行动,依法查处打击相关领域破坏环境、危害水生物、危害人身安全不法行为,切实保护我县水生态和渔业资源环境,在整治行动开展前,向社会发布通告广而告之,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对涉渔法律法规的知晓度,夯实行动基础是必要的。同时,能调动人民群众广泛参与整治行动的积极性,达到群防群治的目的。我局也参考了龙泉市、资兴市、锡山县关于严厉打击电、毒、炸鱼及非法捕捞作业的做法,特制定了我县《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电、毒、炸鱼及非法捕捞作业的通告(送审稿)》。

  二、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1、取缔“三无”船舶和水面浮动设施(渔排)。

  2、规范垂钓行为和渔业生产秩序,严厉打击违规垂钓、钓刹花白鲢的行为;严厉打击电鱼、炸鱼、毒鱼、无证捕捞等非法捕捞作业行为,切实保护我县水生态和渔业资源环境。

  3、打击和取缔非法制造、销售非法捕捞工具窝点。

  三、拟规定的主要制度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

  一、严禁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方法进行非法捕捞活动。违反者由县水利局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局追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30条】

  二、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依据刑法第三百四十条】

  三、严禁制造、销售和使用电捕鱼以及其他非法捕捞工具。违法规定的,由县水利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凡非法持有炸鱼、毒鱼物品和电鱼工具的,必须于2016年月日前,主动上缴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逾期不上缴或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一经查实,依法从严处理。【依据《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第42条】

  四、在非法捕捞过程中携带、使用、提供、处置危险物质的,由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0条】
  五、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条款,处警告、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

  六、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由县环境保护局依法责令改正查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58条]

  七、禁止未经审批的船舶在千峡湖(景宁县)通航水域从事航运或靠泊活动,一经查获,由县地方海事处依法处罚。未经审批已进入千峡湖(景宁县)通航水域的船舶,必须在月 日前由业主自行撤离或拆除,逾期由所在乡镇(街道)会同有关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5条、第6条第7条,《浙江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56条】。

  八、严禁在我县各天然水域、水库、千峡湖使用钓具垂钓、钓刹鲢鳙鱼等洁水鱼种.违反规定的,由县水利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有关条款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39条】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电、毒、炸鱼及非法捕捞作业的通告

原文:http://www.jingning.gov.cn/art/2017/12/8/art_1229437985_21630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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