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824597209498X/2017-6002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景政办发〔2017〕70号 成文日期: 2017-11-06
规范性文件编号: KJND01—2017—0010 有效性: 有效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7-11-08 00:00 信息来源:景宁县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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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景宁畲族自治县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景宁畲族自治县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农村金融改革,进一步盘活全县公益林资产价值,拓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户融资渠道,规范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贷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丽水市推进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融资工作的指导意见》(丽政办发〔2016〕142号),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贷款,是指以公益林未来补偿收益作为质押,向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融资活动。借款人无法履行到期偿还债务义务时,质押权人依法处置公益林补偿收益权并以处置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第三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景宁畲族自治县区域内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贷款业务办理。

第二章 贷款原则、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贷款原则。办理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贷款,借贷双方遵守诚信守法、公平自愿、平等协商的原则。

第五条 贷款对象。经林业部门证明认定的具有公益林收益权的组织或个人。

第六条  贷款条件。申请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贷款除了应当符合一般贷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合法拥有公益林补偿收益权,权属清晰无争议,并取得《景宁畲族自治县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证明》;

(二)公益林补偿收益足以覆盖贷款风险;

(三)在贷款质押期间,公益林性质不发生变更。

第七条  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担保的,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形成书面决议,并于会议前15日将相关内容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公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收益权已按股份到户的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贷款,必须经全体股权人签字同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村经济合作社(或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尚须依章程规定的程序投票表决同意。

第三章 贷款管理

第八条  贷款方式。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贷款的方式包括公益林补偿收益权直接质押贷款、公益林补偿收益基金担保贷款和农村互助担保合作社担保贷款。

公益林补偿收益权直接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将自有或他人所有的未来一定期限内的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给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根据未来公益林补偿收益总额的一定比例发放的贷款。

公益林补偿收益基金担保贷款,是指以村集体或数个农户集合的未来一定期限内的公益林补偿总收益为质押,为农户提供担保贷款的倍数一般不超过收益担保基金规模的10倍。

农村互助担保合作社,是指以村经济合作社(含股份经济合作社)发起设立,为本村农户提供贷款担保服务的非营利性农村担保合作组织。

第九条  贷款额度。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贷款额度由金融机构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所需和公益林收益权质押金额合理确定。

第十条  贷款期限与利率。金融机构办理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贷款,根据贷款方式与种类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实行优惠利率。金融机构按不高于基准利率的1.2倍执行。

第十一条  贷款优惠政策。县财政按照实际贷款额给予年利率3%的贴息政策。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贷款合同规定期限内,按贷款实际使用期限计算,一年一贴,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贷款30万元及以上),小额贷款(30万元以下)合同规定期限内实际使用5年以上(含5年)的,贴息期限为5年。

第十二条  金融机构办理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贷款时,应将公益林质押贷款业务与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成果运用有效结合,有效防范贷款风险。

第四章 贷款办理

第十三条  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贷款由借款人提出申请,并向金融机构提供下列资料:

(一)借款人及质押人合法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二)《林权证》(或《林地经营权流转证》);

(三)合法有效的《景宁畲族自治县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证明》;

(四)承诺书承诺:(1)同意在贷款清偿前,不变更公益林补偿金收入账户;(2)在质押担保其内,若发生已质押补偿收益权的公益林地被征占用或调整为非公益林地等行为,导致补偿收益不可持续的,承诺在不晚于获知相关批文下达后的7个工作日内告知质权人,并及时协商办理补充还款来源和追加担保资产或及时清偿协议;

(五)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的书面印证材料;

(六)金融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  金融机构在受理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贷款申请后,应当按流程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核。

第五章 质押管理

第十五条  借款人和金融机构签订质押贷款合同后,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中征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平台”或“丽水市信用信息服务平台”进行质押信息登记公示,登记公示内容包括出质人信息和质权人信息、公益林补偿收益权具体信息等。

第十六条  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贷款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县林业部门负责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贷款的质押信息备案。金融机构应在登记公示后到当地林业部门进行信息备案,由林业部门在公益林管理系统中对质押情况进行标注。备案时需提供如下材料:

(一)质押贷款合同;

(二)景宁畲族自治县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备案信息表(附件1);

(三)公益林受益权人出具的贷款无法按期偿还时同意由金融机构处置公益林补偿收益权的书面承诺。

第十七条  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期间,质押人未经质押权人同意不得将公益林补偿收益再次质押或变更收益权证明所记载的信息。

第十八条  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贷款到期,债务履行完毕后,金融机构应及时登陆“中征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平台”办理注销登记或在“丽水市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发布解除质押公告,并及时将《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贷款结清证明》(附件2)报送林业部门。

第六章 质押权处置

第十九条  对于借款人到期无法偿还质押贷款的,由金融机构依法处置公益林补偿收益权,具体可采取以下方式:

(一)划转收益。对于借款人无法偿还到期质押贷款的,根据收益权人的履约承诺,县林业局、财政局协助金融机构划转公益林损失性补偿资金,直至还清贷款本息为止;

(二)转让。金融机构可与借款人协商将质押的公益林收益权转让给第三方,所得收益用于优先偿还贷款本息;

(三)诉讼。对拒不履行义务者,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6日印发


景政办发〔2017〕70号.cebx

《景宁畲族自治县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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