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城区犬类管理规定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2017-11-07 20:18 信息来源: 景宁县政府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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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件出台背景

  犬只管理工作是在经济社会不断发展,群众物质和精神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以及群众饲养宠物的愿望和需求日益增强的形势下应运而生的,是一项新兴的城市管理项目,已经成为我县城市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

  二、工作要求、目标、任务

  ()关于养犬管理机制的问题。养犬管理是一项综合性管理工作,涉及面广,执法难度较大,需要政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各方面共同配合以及养犬人自律才能做好这项工作,才能保证《规定》顺利贯彻执行。对全县的犬只管理工作建立综合管理和监督的机制。

  ()关于养犬分区管理制度的问题。经了解,在全国其他城市关于犬只管理的地方立法中,大部分都实施了分区管理的制度。这种制度有利于因地制宜地开展管理,突出养犬管理的针对性。

  ()关于建立养犬登记制度的问题。近年来,我市养犬日益增多,且处于无序状态,狗患较为严重,为了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根据《景宁畲族自治县城市管理条例》的规定,《条例》明确: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对犬只的限养数量、登记管理、免疫备案等作出具体规定。

三、文件依据

  1、《景宁畲族自治县城市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县城规划区内严格控制饲养犬只,禁止饲养烈性犬。

  犬只进入公共场所必须使用束犬链等控制用具,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管束。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对犬只的限养数量、登记管理、免疫备案等作出具体规定。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饲养烈性犬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四、文件执行范围和有关期限

  《景宁畲族自治县城区犬类管理规定》适用景宁畲族自治县中心城区,具体范围:“东至环城东路,西至环城西路,南至景宁一中,北至体育广场。”,以及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区域

  文件实施期限:县人民政府发布停止实施为止。

  五、核心或重要内容解读

  核心内容为犬只审批流程及违章犬只处理,根据《景宁畲族自治县城市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对犬只的限养数量、登记管理、免疫备案等作出具体规定。

六、新旧政策对比,或与之前有关文件的关系(如果之前出过类似文件)

  之前景宁畲族自治县无犬类管理规定。

七、有关政策扶持、优惠或其他帮助

八、文件要求的实施时间

    20179月底前实施。

景政办发〔2017〕69号.cebx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城区犬类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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