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要求、目标、任务
(一)关于养犬管理机制的问题。养犬管理是一项综合性管理工作,涉及面广,执法难度较大,需要政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各方面共同配合以及养犬人自律才能做好这项工作,才能保证《规定》顺利贯彻执行。对全县的犬只管理工作建立综合管理和监督的机制。
(二)关于养犬分区管理制度的问题。经了解,在全国其他城市关于犬只管理的地方立法中,大部分都实施了分区管理的制度。这种制度有利于因地制宜地开展管理,突出养犬管理的针对性。
(三)关于建立养犬登记制度的问题。近年来,我市养犬日益增多,且处于无序状态,狗患较为严重,为了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根据《景宁畲族自治县城市管理条例》的规定,《条例》明确:“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对犬只的限养数量、登记管理、免疫备案等作出具体规定。”
三、文件依据
1、《景宁畲族自治县城市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县城规划区内严格控制饲养犬只,禁止饲养烈性犬。
犬只进入公共场所必须使用束犬链等控制用具,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管束。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对犬只的限养数量、登记管理、免疫备案等作出具体规定。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饲养烈性犬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