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824597209498X/2016-6005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景政通告〔2016〕4号 成文日期: 2016-08-08
规范性文件编号: KJND00-2016-0004 有效性: 废止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2016-08-12 00:00 信息来源: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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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社会管理,全面治理城市环境污染,倡导移风易俗,切实保障公共安全和市民人身、财产安全,创建和谐、有序、文明的工作生活环境,努力建设“美丽县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县政府决定在县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限放区域:城南社区辖区、城西社区辖区,红星社区辖区,仙童社区辖区、金仙寺社区辖区城区部分,具体见附图。

  二、限放时间:每年除农历十二月二十三至次年正月十六的每日七时至二十四时(其中除夕至正月初五的零时至二十四时)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外,其它时间不得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

  三、烟花爆竹的种类包括:能产生烟、光、声响的烟花、鞭炮、爆竹和礼花弹、电子礼炮等。

  四、在任何时间,禁止在全县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办公区;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安全保护区内;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风景名胜区、山林等重点防火区;商品交易市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火灾高危单位燃放烟花爆竹。

  五、禁止在加油站、液化气站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储存场所和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燃放烟花爆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六、烟花爆竹应当按照燃放说明进行燃放,不得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

  七、各酒店、宾馆(包括县城区摆宴席的各类场所)在办理红白喜事中出现违规燃放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对宴席举办人进行处罚。

  八、违反本通告规定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其民事责任依法由其监护人承担。

  九、违反本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等规定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企业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除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视情节依纪依规进行追责处理。

  十一、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劝阻和向公安机关举报,对举报事实真实有效的,公安机关将依据相关奖励措施,给予举报人相应的现金奖励。对劝阻、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举报电话:县公安局110;县安监局12350)。 

  十二、对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将由有关媒体予以曝光。

  十三、县城区烟花爆竹的季节性零售期限:每年农历十二月二十三至次年正月十六。销售期满后,由安监、公安等部门监督烟花爆竹退库工作,未按时退库的销售点,可以依法吊销销售资格及按照相应法规进行处罚。

  十四、本通告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6年8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16第4号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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