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824597209498X/2016-2626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公开日期: 2016-08-09
发布单位: 县政府办公室 有效性: 废止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的政策解读

2016-11-24 16:53 信息来源: 县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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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制订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燃放烟花爆竹是我国几千年的传统习俗,人们通过燃放烟花爆竹驱邪避灾,祈求吉利,给节日增添喜庆气氛。烟花爆竹的限制燃放,虽然我市过去也曾做过一些规定,但是成效并不明显,现在城区燃放烟花爆竹仍处于放任自流的状态,城区基本上每天都能听到鞭炮声,严重干扰机关单位办公秩序、教学秩序和居民生产、生活秩序,限制燃放烟花爆竹迫在眉睫。一是容易造成安全事故。城区的建筑越来越高,人口相对密集,高空烟花等的燃放极易引发火灾,直接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每年,医院都会收治一些因燃放烟花爆竹而导致的伤亡病例,也有因烟花爆竹燃放引起火灾,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二是容易造成空气、噪音等环境污染。燃放烟花爆竹产生的二氧化硫、二氧化氮会强烈地刺激人的呼吸道,使人咳嗽,引起气管炎等呼吸系统疾病,而燃放烟花爆竹所发出的噪音不仅会对整个环境造成污染还会对人体的生理和心理造成很大的影响。不仅会损害人的听力,还会损害心血管系统,直接危害人的身体健康;同时,二氧化硫进入大气层后,氧化为硫酸,在云中形成酸雨,会强烈地腐蚀建筑物和工业设备,还会形成城市烟雾,影响可见度。三是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多次提案。燃放烟花爆竹存在安全隐患和环境污染问题,成为广大人民群众关注热点,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也多次建议提案,要求解决城区燃放烟花爆竹问题,我县城区内更有许多群众已自发地形成共识,严禁在所居住的小区内燃放烟花爆竹,改用挂灯笼、彩灯来烘托节日气氛。四是限燃工作是大势所趋。在燃放烟花爆竹的利弊权衡之下,为更好的顺应民意,能有效的维护好城市的良好环境。各地政府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纷纷出台了相应的政策规定,部分城市实行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目前,丽水市已有莲都区、青田县、云和县、遂昌县、松阳县、庆元县、龙泉市等七县(区)出台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规定在指定时间和指定地点限制燃放烟花爆竹,既保留了燃放烟花爆竹的文化传统,又减少了燃放烟花爆竹带来的人员伤亡、火灾和环境污染等危害。在实行禁放烟花爆竹之后,各地火灾事故明显减少,空气污染和噪声污染均大幅度下降。

  二、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通过集中整治,提高市民遵守限制燃放和销售烟花爆竹通告的自觉性,因燃放烟花爆竹引起的噪音、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治理,依法查处违规、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建立限制燃放和销售烟花爆竹长效管理机制,提高市民文明素质,改善城区环境。

  三、拟规定的主要制度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

1、限制燃放区域和时间: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 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

  第三十条 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六)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六)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七)商品交易市场。
  除前款规定以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禁止或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规格。

  第二十七条 公安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在《条例》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禁止或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并在警示标志上载明禁止或者限制燃放的地点和时间,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燃放烟花爆竹的警示标志。

《景宁畲族自治县城市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县城规划区内,经自治县人民政府决定并公告,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和燃放种类内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2、明确燃放安全规则: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 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

  第三十一条 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按照燃放说明燃放,不得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预防事故发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燃放,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确定部门职责:

《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支持和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职责,协调、处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包括街道办事处,下同)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等组织应当配合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烟花爆竹生产和经营等活动中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依法查处烟花爆竹道路运输、燃放等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组织销毁、处置没收的烟花爆竹和生产经营单位弃置的废旧烟花爆竹。
  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出入境检验检疫、教育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有关烟花爆竹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和燃放等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接到举报的单位应当对举报事项进行登记、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回复举报人。接到举报的单位应当对举报人予以保密。

4、制定处罚措施: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 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时间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燃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禁止或者限制燃放种类、规格的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可以对个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破坏、损坏烟花爆竹燃放警示标志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赔偿,可以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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