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824597209498X/2016-2484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景政发〔2016〕13号 成文日期: 2016-05-13
规范性文件编号: KJND00-2016-0001 有效性: 失效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医疗机构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2016-05-23 17:20 信息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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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促进健康服务业和民营医疗机构发展的文件精神,鼓励和促进社会资本进入我县医疗卫生领域,创新社会资本办医机制,构建多元办医格局,加快民营医疗机构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围绕“中国畲乡、小县名城”发展战略,把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办医作为推动社会经济转型发展、创新政府公共服务模式、加强和改善民生保障的重要手段,创新体制机制,破除政策障碍,优化发展环境,大力引入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努力构建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办医主体多元、办医形式多样的医疗服务体系。

  (二)基本原则。坚持开放市场、国民待遇、政事分开、管办分离、有序竞争、强化监管、先行先试、勇于创新,坚持政府引导、不同所有制医疗机构并存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各职能部门依法履行宏观调控、行业监管等职责,保障不同举办主体的医疗机构享有公平待遇。

  (三)主要目标。建立与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多元办医新格局,强化和完善多种所有制并存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多层次的医疗服务需求,进一步解决群众“看病难”问题。

  二、进一步开放民营医疗机构的发展空间

  (四)开放社会资本进入医疗服务领域。进一步开放医疗服务市场,凡是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的,都向民间资本开放,实行“非禁即入”。不同举办主体的医疗机构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在机构设置、执业监管、技术准入、设备配置、人力资源、医保定点等方面依法享有公平待遇。鼓励社会资本优先投向医疗资源稀缺领域以及特需医疗服务领域。

  (五)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各类医疗机构。鼓励各类社会资本投资举办专科医院、护理院、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临床检验中心等特色医疗机构。鼓励有资质人员在医疗资源相对不足的新城区、乡镇开办个体诊所。按照《中医坐堂医诊所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鼓励符合条件的医药企业申请设置中医坐堂医诊所,允许有资质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到中医坐堂诊所执业,并作为第二执业地点进行注册。鼓励优秀医疗团队和有实力的投资者举办各种上规模(二级以上)的民营医疗机构。鼓励境外投资者以合资、合作、独资等形式举办医疗机构。积极探索委托知名品牌医疗实体与医院管理等办医模式,支持以品牌资产、知识产权作价入股参与举办医疗机构。探索发展混合所有制医疗机构。鼓励具有办医经验、社会信誉好的社会资本以合资合作、收购兼并、融资租赁等多种方式参与公立医院改制重组。鼓励公立医院支持民营医疗机构发展,实现互利共赢。引导民营医疗机构通过资源整合、连锁经营、托管共建等方式向“专、精、优”方向发展,提供特色服务,实现错位发展,优势互补。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积极参与分级诊疗体系建设,共同促进医疗资源优化配置和有序利用。

  (六)大力发展养生养老医疗服务业。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养生养老与医疗相结合”的养护型医疗机构建设,将中医养生、中医保健、老年护理、健康体检、疗养康复、临终关怀等服务机构和服务理念融入养生养老服务产业,达到养生医疗保健服务机构与养生养老基地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投入使用,打造一批既能养生,也能养老,更能养病的养生养老服务基地。建立健全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之间的业务协作机制,鼓励养老机构内部设置医疗护理为主的医疗机构。开通养老机构与民营医疗机构的预约就诊绿色通道,协同做好老年人慢性病管理和康复护理,构建起一批养医结合型(以养为主)的养老服务机构。

  三、加强民营医疗机构人才队伍建设

  (七)完善民营医疗机构人事管理和人才引进政策。民营医疗机构可采取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医务人员的办法,灵活自主用人,并依法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政府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应切实做好民营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人事档案管理等相关工作,为其提供职称评定、户籍挂靠、劳动关系衔接等人事代理服务。支持民营医疗机构加强人才队伍建设,不同举办主体医疗机构的卫生技术人员及其举办者、管理人员同等纳入卫生计生部门的各类培训计划。加强教育培训工作,民营医疗机构要保障教育培训经费。民营医疗机构在学科建设、职称评定、学术活动、科研立项、成果鉴定等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享有同等待遇。支持公立医院以派驻专业团队或技术骨干的形式帮助民营医疗机构加强专科建设。经组织选派到民营医疗机构工作的公立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人事关系、社会保险待遇等保持不变,并作为对口支援经历。民营医疗机构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享受县委县政府人才引进同等优惠政策。

  (八)提高社会保障水平。民营医疗机构中经有关部门核准,聘用为职业员工的在岗卫技人员,可按照公立医疗机构卫技人员标准参加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享受同等社保待遇。民营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社会保险的,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医疗社会保险缴费标准参保并享受相应保险待遇。鼓励民营医疗机构为医务人员建立年金等补充保险制度,进一步提高其退休待遇。住房公积金等其他社保待遇,享受与公立医院同类人员同等待遇。

  (九)引导卫生技术人员合理流动。鼓励卫生技术人员在不同举办主体的医疗机构之间有序流动。卫生技术人员在不同医疗机构流动的,其任职工龄予以连续合并计算。积极探索卫生技术人员在公立和民营医疗机构间合理流动机制,公办医疗机构正式在编的卫生技术人员应聘到民办医疗机构工作后,经原单位同意并报编办、人力社保部门备案后,其人事关系5年内可保留在原单位,“五险一金”由聘用民营医疗机构承担;允许其回原单位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在民营医疗机构从事本专业工作期间的业绩,可作为专业技术资格评价的依据,并可以按有关规定重新聘用为公办医疗机构正式在编人员。公立医疗机构离退休医务人员可自由选择到民营医疗机构执业,原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挠,并保留离退休医务人员的正常待遇。积极开展医师多点执业试点工作,鼓励在确保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将民营医疗机构作为第二执业地点注册,促进不同医疗机构之间的人才交流。

  四、加大对民营医疗机构的政策扶持力度

  (十)建立便捷高效的审批制度。建立信息公示制度,主动向社会公布医疗机构的设置规划、办医审批指南。在同等资金、技术条件下,优先批准设置民营医疗机构。卫生计生部门按规定做好民营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工作,规范民营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流程,组织相关学科和医院管理方面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者择优审批。

  (十一)完善土地与规划政策。卫生计生、规划部门共同编制医疗卫生专项规划。在制定和调整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其他医疗卫生资源配置规划时,为民营医疗机构留有足够发展空间。符合规划要求的民营医疗机构可以通过土地置换进行迁建、扩建。非营利性民营医疗机构的各项建设项目规费与公立医疗机构享有同等待遇。民营医疗机构原则上应通过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非营利性民营医疗机构可采用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非营利性民营医疗机构停办后,其通过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由政府收回或经批准后转由其他非营利性民营医疗机构使用,地上建筑物根据市场评估价予以补偿。民营医疗机构因迁建、扩建需要可依法申请使用新址土地、退出原有土地。原有土地及地上建筑物补偿应全额用于办医。社会资本举办养生养老与医疗相结合的机构,要严格明确区分项目土地规模,医疗机构建设部分用地按照医疗机构建设享受相关政策,养老建设部分用地按照养老政策执行,不得将享受养老用地用于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地块在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调查范围内,享受城镇低效用地相关政策。

  (十二)落实财税优惠政策。非营利性民营医疗机构与公立医疗机构享有同等税收优惠政策。营利性民营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如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经地方税务部门核准,自取得执业许可之日起3年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营利性民营医疗机构通过具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规定扣除。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建设免予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建设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十三)完善投融资政策。营利性民营医疗机构可以利用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产权明晰的房产等固定资产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申请抵押贷款,国土资源、房产管理部门应予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民营医疗机构融资可以以其收费权、知识产权作质押。支持民营医疗机构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融资租赁等方式筹集建设发展资金。

  (十四)建立财政扶持政策。自 2016年起,政府统筹安排资金,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补助等形式积极扶持本地民营医疗机构发展,优先用于支持非营利性民营医疗机构发展。

  (十五)建立投资奖励制度。非营利性民营医疗机构在扣除办医成本、预留医疗机构发展基金以及提取其他有关费用后,如当年仍有收支结余并经审计符合规定的,可从收支结余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奖励举办者,年奖励总额不超过以举办者累积出资额为基数的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2倍利息额,具体奖励方案应报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非营利性民营医疗机构经依法清算后,其资产增值部分可以分红。

  (十六)建立政府购买服务政策。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等公用支出标准与公立医疗机构价格相同。符合医保定点相关规定的民营医疗机构,可按程序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障的定点服务范围,并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报销政策。支持不同举办主体的医疗机构进入公共卫生服务体系,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选择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承担公共卫生服务以及政府下达的医疗卫生支农、支边、对口支援等任务。民营医疗机构药品销售可以不实行零差价,但纳入医保定点的民营医疗机构的药品销售价,不得高于药品集中采购结果确定的限价。

  (十七)建立“一事一议”扶持机制。鼓励引进和建设较大规模的综合性或特色专科民营医疗机构,对于达到相应等级条件的民营医疗机构,通过“一事一议”等方式在投融资、财政奖补、土地、税收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

  五、加强对民营医疗机构的监管

  (十八)实行分类管理。民营医疗机构自主选择按照营利性或非营利性进行分类登记,并接受相应管理。非营利性民营医疗机构由民政部门按照民营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营利性民营医疗机构由市场监管部门按规定注册登记。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原则上不得转变为营利性医疗机构,确需转变的,需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符合相关条件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可由县编委办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为民办事业单位,并享受政府对民办社会事业的扶持政策。

  (十九)界定明晰产权。民营医疗机构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担风险,其出资财产属于举办者所有。非营利性民营医疗机构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回投资。民营医疗机构如发生产权变更,可按有关规定处置相关投资。民营医疗机构依法开展业务活动,按照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

  (二十)严格依法执业。民营医疗机构应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开展执业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民营医疗机构应按照临床必需的原则为患者提供获准从事的医疗服务,合理控制医疗费用,严禁诱导医疗和过度医疗。卫生计生部门应加强民营医疗机构卫生从业人员医德医风、行业作风建设,认真做好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督促民营医疗机构依法执业。对不当谋利、损害患者合法权益的,相关职能部门应依法予以惩处。严厉打击违法行医,建立健全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将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信用管理纳入全社会信用管理体系。

  (二十一)推行法人治理结构。探索建立民营医疗机构董事会(理事会)制度,董事会(理事会)成员由举办者代表、院长(负责人)、职工代表及社会人士代表等组成。接受较大数额公共财政资金投入的民营医疗机构,其董事会(理事会)或监事会中应有政府出资人代表。

  (二十二)维护民营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和医疗秩序。支持民营医疗机构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鼓励民营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发生医疗纠纷时,卫生计生、公安、司法等部门应积极指导和支持民营医疗机构依法依规处置,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主动协助解决医疗纠纷,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和正常医疗秩序。

  (二十三)鼓励支持民营医疗机构建立行业协会。加强民营医疗机构行业自律,增强规范经营、诚信办院意识,调动行业力量,按照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实行自我管理,全面提高民营医院的社会信誉度。行业学会、协会经常举办各种培训班和研讨会,加强沟通与交流,不断提高民营医疗机构的管理水平。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6年5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 。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13日印发

 景政发〔2016〕13号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医疗机构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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