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824597209498X/2016-2627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公开日期: 2016-05-16
发布单位: 县政府办公室 有效性: 失效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医疗机构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2016-11-24 16:47 信息来源: 县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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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制订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社会办医是深化医改、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一个重要举措,同时也是扩大医疗服务资源、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医疗服务需求的一个重要途径。为鼓励和促进社会资本进入我县医疗卫生领域,创新社会资本办医机制,构建多元办医格局,加快民营医疗机构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15〕4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医疗机构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3〕46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医疗机构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丽政发〔2014〕6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景宁畲族自治县促进民营医疗机构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目前,云和县已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二、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建立与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多元办医新格局,强化和完善多种所有制并存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做优做强公益性医院,放开放活营利性医院。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多层次的医疗服务需求,进一步解决群众“看病难”问题。

  三、拟规定的主要制度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

  1.开放社会资本进入医疗服务领域,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各类医疗机构。进一步开放医疗服务市场,凡是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的,都向民间资本开放,实行“非禁即入”。

  2.大力发展养生养老医疗服务业。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养生养老与医疗相结合”的养护型医疗机构建设,将中医养生、中医保健、老年护理、健康体检、疗养康复、临终关怀等服务机构和服务理念融入养生养老服务产业。

  3.完善民营医院人事管理和人才引进政策。民营医疗机构可采取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医务人员的办法,灵活自主用人,并依法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政府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应切实做好民营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人事档案管理等相关工作,为其提供职称评定、户籍挂靠、劳动关系衔接等人事代理服务。支持民营医疗机构加强人才队伍建设,不同举办主体医疗机构的卫生技术人员及其举办者、管理人员同等纳入卫生计生部门的各类培训计划。加强教育培训工作,民营医疗机构要保障教育培训经费。民营医疗机构在学科建设、职称评定、学术活动、科研立项、成果鉴定等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享有同等待遇。支持公立医院以派驻专业团队或技术骨干的形式帮助民营医疗机构加强专科建设。经组织选派到民营医疗机构工作的公立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人事关系、社会保险待遇等保持不变,并作为对口支援经历。民营医疗机构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享受县委县政府人才引进同等优惠政策。

  4.提高社会保障水平。民营医疗机构中经有关部门核准,聘用为职业员工的在岗卫技人员,可按照公立医疗机构卫技人员标准参加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享受同等社保待遇。民营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社会保险的,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医疗社会保险缴费标准参保并享受相应保险待遇。鼓励民营医疗机构为医务人员建立年金等补充保险制度,进一步提高其退休待遇。住房公积金等其他社保待遇,享受与公立医院同类人员同等待遇。

  5.引导卫生技术人员合理流动。鼓励卫生技术人员在不同举办主体的医疗机构之间有序流动。卫生技术人员在不同医疗机构流动的,其任职工龄予以连续合并计算。积极探索卫生技术人员在公立和民营医疗机构间合理流动机制,公办医疗机构正式在编的卫生技术人员应聘到民办医疗机构工作后,经原单位同意并报编办、人力社保部门备案后,其人事关系5年内可保留在原单位,“五险一金”由聘用民营医疗机构承担;允许其回原单位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在民营医疗机构从事本专业工作期间的业绩,可作为专业技术资格评价的依据,并可以按有关规定重新聘用为公办医疗机构正式在编人员。公立医疗机构离退休医务人员可自由选择到民营医疗机构执业,原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挠,并保留离退休医务人员的正常待遇。积极开展医师多点执业试点工作,鼓励在确保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将民营医疗机构作为第二执业地点注册,促进不同医疗机构之间的人才交流。

  6.建立便捷高效的审批制度。建立信息公示制度,主动向社会公布医疗机构的设置规划、办医审批指南。在同等资金、技术条件下,优先批准设置民营医疗机构。卫生计生部门按规定做好民营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工作,规范民营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流程,组织相关学科和医院管理方面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者择优审批。

  7.完善土地与规划政策。卫生计生、规划部门共同编制医疗卫生专项规划。在制定和调整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其他医疗卫生资源配置规划时,为民营医疗机构留有足够发展空间。符合规划要求的民营医疗机构可以通过土地置换进行迁建、扩建。非营利性民营医疗机构的各项建设项目规费与公立医疗机构享有同等待遇。民营医疗机构原则上应通过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非营利性民营医疗机构可采用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非营利性民营医疗机构停办后,其通过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由政府收回或经批准后转由其他非营利性民营医疗机构使用,地上建筑物根据市场评估价予以补偿。民营医疗机构因迁建、扩建需要可依法申请使用新址土地、退出原有土地。原有土地及地上建筑物补偿应全额用于办医。社会资本举办养生养老与医疗相结合的机构,要严格明确区分项目土地规模,医疗机构建设部分用地按照医疗机构建设享受相关政策,养老建设部分用地按照养老政策执行,不得将享受养老用地用于医疗机构建设。

  8.落实财税优惠政策。非营利性民营医疗机构与公立医疗机构享有同等税收优惠政策。营利性民营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如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经地方税务部门核准,自取得执业许可之日起3年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营利性民营医疗机构通过具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规定扣除。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建设免予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建设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9.完善投融资政策。营利性民营医疗机构可以利用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产权明晰的房产等固定资产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申请抵押贷款,国土资源、房产管理部门应予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民营医疗机构融资可以以其收费权、知识产权作质押。支持民营医疗机构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融资租赁等方式筹集建设发展资金。

  10.建立财政扶持政策。自 2015年起,政府统筹安排资金,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补助等形式积极扶持本地民营医疗机构发展,优先用于支持非营利性民营医疗机构发展。

  11.建立投资奖励制度。非营利性民营医疗机构在扣除办医成本、预留医疗机构发展基金以及提取其他有关费用后,如当年仍有收支结余并经审计符合规定的,可从收支结余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奖励举办者,年奖励总额不超过以举办者累积出资额为基数的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2倍利息额,具体奖励方案应报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非营利性民营医疗机构经依法清算后,其资产增值部分可以分红。

  12.建立政府购买服务政策。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等公用支出标准与公立医疗机构价格相同。符合医保定点相关规定的民营医疗机构,可按程序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障的定点服务范围,并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报销政策。支持不同举办主体的医疗机构进入公共卫生服务体系,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选择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承担公共卫生服务以及政府下达的医疗卫生支农、支边、对口支援等任务。民营医疗机构药品销售可以不实行零差价,但纳入医保定点的民营医疗机构的药品销售价,不得高于药品集中采购结果确定的限价。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医疗机构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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