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宁畲族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2016-11-24 16:20 信息来源: 县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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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制订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为进一步完善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规范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满足城市住房困难家庭阶段性居住需要,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入住,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浙江省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关于全面推进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浙建保〔2014〕82号)、《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2015年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建保发〔2015〕156号)、《关于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入住和实行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入住目标管理的通知》(函保字〔2015〕251号)、《关于做好农业转移人口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建保发〔2015〕235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改革和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两房并轨”,并按照户籍改革要求,须完善《景宁畲族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相关内容。

  二、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景宁畲族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须解决的主要问题:落实省市要求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两房并轨”改革,和贯彻省建设厅、公安厅等落实户籍改革推动涉及户籍政策调整的相关要求,结合近年来我县在推进保障性住房工作上的经验做法,同时参考其他兄弟县市的宝贵经验,对办法进行修改完善,更好地开展公共住房申请、审核、管理等工作,满足我县中低收入群体、新就业职工及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需求。

  三、拟规定的主要制度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

  《景宁畲族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主要是作为针对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原廉租住房申请对象)、城镇中等偏下收入无房居民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的保障性住房等四类人群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进行合法性审查及运营、使用、退出等管理的基本依据,其涉法依据主要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浙江省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关于全面推进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浙建保〔2014〕82号)、《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2015年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建保发〔2015〕156号)、《关于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入住和实行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入住目标管理的通知》(函保字〔2015〕251号)、《关于做好农业转移人口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建保发〔2015〕235号)

  四、起草情况

  《景宁畲族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送审稿)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景宁畲族自治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分配、管理是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2012年5月2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公布,自2012年7月15日起施行)第二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主导投资、建设、管理,或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其他各类主体投资建设、需纳入政府统一管理,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租赁给符合保障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原廉租住房申请对象)、城镇中等偏下收入无房居民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的保障性住房是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2012年5月2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公布,自2012年7月15日起施行)第三条。

  第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税费优惠政策等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政策执行,对政府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收费标准收取。是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2007年11月8日建设部等9部委令第162号公布,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

  第十条 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征收补偿款按照非税收入管理相关规定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贷款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等支出,不足部分由县财政安排。是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2012年5月2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公布,自2012年7月15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

  第十三条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原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货币补贴是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向申请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原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发放租赁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补贴标准由县建设局根据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家庭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实物配租是指由县人民政府向申请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原廉租住房)的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是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2007年11月8日建设部等9部委令第162号公布,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

  第十六条申请本办法规定范围的公共租赁住房人员含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原廉租住房申请对象)、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创业人员等四类对象,申请须分别符合下列条件。是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2012年5月2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公布,自2012年7月15日起施行)第七条,《廉租住房保障办法》(2007年11月8日建设部等9部委令第162号公布,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十六条,《浙江省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2010年8月9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76号公布,自2010年8月9日起施行)第十二条,并结合各县市经验做法和我县工作实际制定。

  第二十条原则上,每年的9月份为统一集中受理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时间(因其他原因导致时间变动以受理公告日为准),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审核:(一)街道办事处(社区)或用人单位是资格审核责任主体,街道办事处(社区)或用人单位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应就申请人的户口条件、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核查。经核查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在申请人居住地或工作地张榜公示,公示期为7天。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街道办事处(社区)或用人单位提出初审意见汇总后连同申请材料、申请人居住地或工作地张榜公示材料等送县民政局或用人单位行政主管部门。(二)县民政局或用人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10日内,就申请人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送县建设局复核。(三)县建设局对申请材料应当在20日内进行复核。对经复核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通过中国畲乡政府网、景宁建设网等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有异议的,由相关部门予以核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县建设局应当自公示届满之日起5日内,对符合租赁保障条件的申请人予以登记,并告知申请人。审核单位可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取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公共租赁住房资格条件进行核查。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是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2007年11月8日建设部等9部委令第162号公布,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十七条。

  第二十三条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应明确下列内容:

  (一)合同当事人基本情况;

  (二)房屋的位置、用途、面积、结构、室内设施和设备,以及使用要求;

  (三)租赁期限、租金数额和支付方式;

  (四)房屋维修责任;

  (五)房屋押金及租赁期间相关费用;

  (六)需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八)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

  是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2012年5月2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公布,自2012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十七条。

  第二十九条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即时解除租赁合同并收回公共租赁住房,对不予配合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一)采取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材料、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租的;

  (二)无正当理由闲置公共租赁住房达6个月以上的;

  (三)经催缴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的;

  (四)擅自将公共租赁住房转租、出借或者用于违法活动的;

  (五)擅自过度装修或者改变房屋结构,影响房屋使用安全的;

  (六)其他违反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的行为。


原文链接:http://www.jingning.gov.cn/art/2016/11/18/art_1229437985_216305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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