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宁畲族自治县城市公共交通财政补贴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
一、文件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对公交公司的财政补贴行为,根据《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国务院令第793号)、《景宁畲族自治县国有企业市场化改革总体方案》(景委发﹝2021﹞87号)和《关于加快推进城乡公交一体化改革的实施意见》(景政办发﹝2023﹞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公交实际,特制定《景宁畲族自治县城市公共交通财政补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和政策举措 本管理办法由补贴对象范围、成本规制项目及标准值、收入项目、补贴计算和资金拨付、考核与奖惩等五部分组成。主要依据交通运输部印发的行业标准《城市公共汽电车企业运营成本测算规范》(JT/T 1184-2018)相关规则。 (一)成本核算 1.直接运营成本。具体包括人员工资、能耗费、保修费、营运费和折旧等。 (1)人员工资及工资性支出。人员工资及工资性支出按国资等相关部门规定政策执行,实行总额预算管理,年初编制方案,方案经县国资办核定后执行。驾驶员和管理人员数量根据实际经营需求配备,以国资办或上级部门核定为准。 (2)能耗费。主要包括油费和电费。根据相关机构出具的成本分析报告,结合行业实际,确定百公里能源消耗值。 (3)保修费。按纯电车辆、柴油车辆和船舶分类,百公里保修费分别为28元/百公里、33元/百公里,208元/百公里。如发生数额较大的保修支出,公交公司需提前上报县交通运输局和县财政局,核定后另行给予补贴。 (4)营运费。包括车辆船舶年检费、保险和事故损失费、安全费、劳保费、站场使用费、信息化系统运维费、流量费等。营运费用据实列入成本。 (5)折旧。与公交营运直接或间接相关的固定资产的折旧,按照平均年限法折旧。 2.期间费用、税金及附加。具体包括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税金及附加等。 (1)管理费用。指除人工成本和业务成本以外,在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办公费、邮寄费、差旅费、水电费、招待费、通讯费等其他合理费用。管理费用据实列入成本。 (2)财务费用、税金及附加。财务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据实列入成本。 (二)收入项目 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收入。主营业务包括客票收入和市场拓展收入,政府惠民政策的免费和优惠政策不计入收入范围。其他收入包括捐赠收入、固定资产处置收入等。 (三)补贴计算资金拨付 (四)考核奖惩 1.考核办法占比。由县交通运输局制订公交公司服务质量考核办法,县交通集团制订公交公司经营管理考核办法,两者考核占比分别为70%、30%。 2.考核奖励方案 (1)考核档次。根据考核分值,分优秀、合格和不合格3个档次,给予不同的补贴和奖惩资金。其中,达到优秀档次的,县财政除给予全额补贴外,还给予上年度营业收入的10%作为奖励资金。 (2)成本控制。年度运营亏损额(不包括人员工资及工资性支出部分)同比下降达到5%及以上的,给予下降部分的60%额外补贴奖励。未达到5%的,不予额外补贴奖励。年度运营亏损额=总成本-总收入-人员工资及工资性支出。 3.奖励资金应用。考核档次和成本控制结果作为对公交公司班子、管理人员、驾驶员业绩评价和薪酬待遇的重要依据之一。在奖励资金发放上,公交公司将在国资部门核定的员工薪酬待遇标准内,将考核结果与管理人员、驾驶员的薪酬待遇相挂钩,建立考核机制,并报县交通集团备案。 (六)其他 公交线路和轮渡线路的新增(含延伸、增班),以及公交车辆和轮渡船舶的新增等,需报县交通运输局审批;所有采购按照国有企业采购管理相关规定执行;执行政府指令性任务,原则上按谁指令谁结算的方式给予补贴;补贴资金根据上年基数列入县财政预算。 三、文件依据 (一)《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国务院令第793号) (二)《中共景宁畲族自治县委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国有企业市场化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景委发〔2021〕87号) (三)景宁畲族自治县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监督管理办法》(景国资办〔2023〕17号) (四)《中共景宁畲族自治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委员会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国有企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景国资党〔2022〕5号) (五)《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城乡公交一体化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景政办发〔2023〕12号) 四、适用范围 适用范围包括公交公司负责运营的城市公交、农村渡运和公共自行车等。 五、解读机关 景宁畲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 六、文件要求的实施时间 本文件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 七、政策咨询通道 交通运输执法队 李海景 0578-562699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