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824597209498X/2025-8435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景政办发〔2025〕13号 公开日期: 2025-05-30
发布单位: 景宁县府办 有效性: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2025-05-30 09:02 信息来源:景宁县府办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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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景宁畲族自治县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5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景宁畲族自治县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主要风险分析

3应急工作协调机制与职责

3.1工作协调机制

3.2工作协调机制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3.3应急行动组主要职责

4预防和预警

4.1预防和准备

4.2预测与预警

5应急响应和处置

5.1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分级标准

5.2应急响应等级

5.3事故信息报送

5.4应急处置

5.5应急处置的扩大

5.6应急响应中止与结束

6后期处置

6.1人员善后处置

6.2应急处置信息发布

6.3事故调查处理

7应急保障

7.1资金保障

7.2物资保障

7.3队伍保障

7.4培训和演练

7.5奖惩

8附则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提高我县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对能力,妥善处置水上交通突发事件,高效有序救助遇险人员、船舶和浮动设施,最大限度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生命财产损失和水域环境污染,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浙江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丽水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丽水市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我县内河通航水域范围内发生并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以及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水上交通事故、水上交通突发险情和船舶污染事故等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处置工作。渔船、体育运动船艇、水上游乐设施等单方水上事故和非通航航道范围的水上事故处置工作,按照其他相关应急预案执行。

1.4工作原则

政府领导,社会参与。政府对处置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实行统一领导,及时、有效组织社会资源,形成专业力量与社会力量相结合、多部门参加、多学科技术支持、全社会参与的高效应急反应机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规范应急反应的组织、协调和指挥行为。

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实行统一指挥,各方协调行动。根据突发事件的发生区域、性质、程度与实施救助所需投入的力量,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确保及时分析判断形势,正确决策,快速处置,提高应急反应行动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加强预防,部门联动。加强风险隐患排查,做好水上交通突发事件的预防预警。加强应急力量建设,强化人员培训,提高应急反应能力。各相关单位要加强演练,充分利用各方资源,积极发挥自身优势和整体效能,相互配合,形成合力。

科学决策,高效处置。充分履行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构建水上交通综合应急救援体系。快速高效开展应急处置行动,及时组织救助,全力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伤亡和损失。

2主要风险分析

近年来,水路运输在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地位得到进一步提升,在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性进一步凸显。但一般等级以上的内河水上交通事故偶有发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内河水上运输的健康有序发展。水上交通安全工作仍然面临以下风险:一是航运安全的保障基础依然薄弱;二是内河水路运输从业人员的个人素质亟待提高;三是水上运输行业从业人员对水环境的保护意识整体不足。

3应急工作协调机制与职责

3.1应急工作协调机制

成立景宁县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协调机制(以下简称“县水上交通应急工作协调机制”),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全县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县水上交通应急工作协调机制由分管副县长牵头,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县交通运输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农业农村局主要负责人、相关职能部门分管负责人以及各属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以下简称“属地乡镇街道”)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落实。

应急工作协调机制职责:

(1)研究决定水上交通突发事件有关问题;

(2)决定应急响应的启动、中止与终止程序;

(3)组织指挥救援队伍实施救援行动,决定救援行动中的重大事项,紧急指挥调度应急储备物资、交通工具及相关设施设备;

(4)分析有关水上交通事故的重要信息;

(5)完成县应急领导机构交办的事项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3.2应急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单位职责分工

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单位由县交通运输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委宣传部、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景宁分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气象局、属地乡镇街道等单位组成。

(1)县交通运输局:承担县水上交通事故应急工作协调机制工作,负责县水上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和实施工作,贯彻落实县水上应急工作协调机制的决定事项;负责向县水上交通事故应急工作协调机制报告重要情况并提出建议;按照县水上交通应急工作协调机制的要求适时开展应急演练、发布应急响应启动指令;协助属地乡镇街道做好有关应急救援和善后工作。负责水上搜救、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取证、技术鉴定、责任认定、航道疏通及水域管控工作;负责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应急物资和人员的运输保障。指导全县水上交通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参与调查、处置较大以上水上交通安全生产事故。

(2)县应急管理局:组织指导协调水上交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协助县政府组织开展较大及以上水上交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县政府授权、委托或参与组织较大水上交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

(3)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重大水上交通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工作,组织、协调新闻媒体统一发稿;按有关规定报批涉及事件原因和责任问题的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做好事故救援期间的网络舆论引导工作。

(4)县公安局:负责事故现场(水域)周边道路交通管制,保障救援道路的通畅;负责事故水域附近的警戒并做好治安保卫工作;依法控制相关责任人、犯罪嫌疑人等。

(5)县民政局:配合有关部门及事故责任单位做好符合条件的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及死亡人员的殡葬基本服务工作。

(6)县财政局:负责水上交通突发事件资金保障工作。

(7)市生态环境局景宁分局:负责事故发生地及周边水域环境的应急监测,并对事故中受污染水域清理和恢复、污染物处置提出意见和建议。

(8)县水利局:负责提供事故发生地的相关水文资料;按照现场救援要求进行水工程应急调度;协助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9)县农业农村局:参与渔船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水上搜救所需的技术支持,负责组织事故现场附近的渔船参加水上应急搜救行动。

(10)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协助做好水上旅游船舶遇险事故游客的善后处置工作,督促有关方面按规定对遇险事故中伤亡的游客和旅游从业人员进行保险理赔、抚恤、经济赔偿。参与涉体育运动船艇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11)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现场救护及转运伤员,统计救治人员情况,必要时组织全县范围医疗专家进行会诊和技术支持,确保受伤人员得到及时抢救;组织相关专家配合做好心理干预工作

(12)县消防救援大队:参与现场应急救援,负责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和有关设备容器的冷却;参与船舶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

(13)县气象局:负责提供事发地区域气象监测实况、恶劣天气的短期预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和水上搜救的气象技术支持。

(14)各属地乡镇街道:负责本辖区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先期抢险施救工作。做好应急人员、设备和物资准备,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立即启动应急处置工作,协调转移、安置遇险人员,并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3.3应急行动组主要职责

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需要,县水上交通应急工作协调机制视情设立由各成员单位相关人员组成的现场指挥部和应急行动组,应急行动组由综合协调组、事故救援组、医疗救护组、治安保卫组、专家咨询组、事故调查组、宣传报道组、后勤保障组等组成。

(1)综合协调组:由县交通运输局牵头,传达落实县水上交通应急工作协调机制和现场指挥部指示,收集处理事故处置信息,协调其他工作组开展工作。

(2)事故救援组:由事发地乡镇街道牵头,组织事故现场的人员指挥、搜救、险情排除等救援工作。

(3)医疗救护组:由县卫生健康局牵头,负责伤亡人员的抢救、医护和安置工作,协调有关药品、医疗器具的紧急调配。

(4)治安保卫组:由县公安局牵头,负责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和秩序维护,协助做好人员疏散工作。

(5)专家咨询组:由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生态环境等相关领域专家组成,指导救援方案的制定,为现场指挥部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6)事故调查组:由县交通运输局、县应急管理局牵头,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处理意见。

(7)宣传报道组:由县委宣传部牵头,起草事故及处置情况的新闻发布材料,协调新闻记者采访;做好事故救援期间的网络舆论引导工作。

(8)后勤保障组:由事发地乡镇街道牵头,负责应急力量的交通、通讯和生活等后勤保障工作。

4预防和预警

4.1预防和准备

各属地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对航道、码头(渡口)、船舶等各自领域的检查监管,努力减少事故隐患;落实相关企业风险防范主体责任,督促企业健全并落实风险防控措施。

做好相关应急物资准备。制定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物资储备与更新计划。

加强值班值守。完善日常值班与应急值守相结合的接报、出警机制,充分做好应急值守的人员、车船和通讯等准备工作。

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应急资金准备。结合我县水上交通特点,组建相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加强专业队伍培训和演练;做好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专项资金准备。

4.2预测与预警

县交通运输局、事发地乡镇街道要加强对水上交通突发事件的安全监测。

对于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水上交通突发事件,事发地乡镇街道应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恶化,判定事件响应级别并发布预警,同时向县水上交通应急工作协调机制报告。

水上交通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遵照《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执行。

5应急响应和处置

5.1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分级标准

水上交通突发事件按照死(伤)人数、船舶溢油吨数、直接经济损失,将应急响应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I级)4个级别。参照《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分为:

(1)特别重大事故(Ⅰ级):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的,或者100人以上重伤的,或者船舶溢油1000吨以上致水域污染的,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Ⅱ级):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或者船舶溢油500吨以上1000吨以下致水域污染的,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Ⅲ级):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或者船舶溢油100吨以上500吨以下致水域污染的,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Ⅳ级):指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或者1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的,或者船舶溢油1吨以上100吨以下致水域污染的,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5)小事故:指未达到一般事故等级的事故。

5.2应急响应等级

根据水上交通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

Ⅳ级响应:由县水上交通应急工作协调机制负责执行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应急救援工作。当可能发生一般事故以下的水上交通事故或险情时,对险情或事故报警信息经过进一步评估后,视情启动县级应急预案和组织应急救援工作。当可能发生一般事故或相应险情时,启动县级应急预案,相关部门启动本部门预案,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同时向县政府报告。

Ⅲ级、Ⅱ级、Ⅰ级响应:启动县级水上交通事故应急响应,相关部门启动本部门预案,同时,向上一级应急领导机构请示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其他未达到较大事故等级但可能造成水域污染等较大社会影响或破坏社会稳定的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视情启动应急响应。

应急响应启动后,有关领导、专家在接到指令后应迅即到位,专业应急队伍须在规定时间内集结到位并赶赴现场。

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或需要县政府协调处置的,要及时向县政府报告,请求县政府协调支持,全力控制事态发展。

5.3事故信息报送

(1)遇险者或目击者应及时拨打报警电话报告险情(报警电话110或12345),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遇险状况、遇险船舶或遇险者的名称、种类、联系方式等。

报警者尽可能提供下列信息:船舶的主要尺度、所有人、代理人、经营人、承运人;遇险人员的数量及伤亡情况;载货情况特别是危险货物情况,货物的名称、种类、数量;事发直接原因、已采取的措施、救助请求;事发现场的气象、水文信息,包括风力、风向、流速、浪高等。

(2)相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县水上交通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县水上交通应急领导小组对险情或事故报警信息经过进一步评估后,视情是否启动本预案。如需启动应急响应,应立即向县政府报告。

相关部门向上报告的内容应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已采取的措施、应急处置工作进展等。

(3)县水上交通应急工作协调机制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启动相应应急响应并组织相关单位及时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各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救援力量应在事发地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迅速实施应急救援工作,全力控制事故发展态势,防止引发次生、衍生事件。

(4)当接到达到或可能达到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事故等级报告时,水上交通应急工作协调机制应立即组织人员赶赴现场指导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同时向县政府报告,提出处置建议。县政府接报后,应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同时按照紧急信息报告时效的规定向市政府和上一级应急领导机构报告。

5.4应急处置

5.4.1事故的先期处置

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应发挥自身力量进行事故的先期处置,积极开展自救互救,在保障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尽可能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减轻环境污染,并等待专业救援力量到来。

5.4.2视情设立现场指挥部

接到水上交通事故报告后,县水上交通应急工作协调机制必须立即组织人员赶赴事故现场,根据应急工作需要报请县政府,决定是否设立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应急救援工作。现场指挥部主要职责是:全力控制水上交通事故事态发展,组织救援、处置、转移、疏散、事故调查等工作;按照有关程序及实际情况,决定封航或限制使用有关水域;调集和配备本区域资源和其他援助资源,掌握现场工作状态。

一般水上交通突发事故(Ⅳ级响应),由县政府决定是否设立现场指挥部。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的水上交通突发事故(Ⅲ级、Ⅱ级和I级响应),由县政府报请市水上交通应急领导小组决定是否设立现场指挥部,统一领导现场处置工作。

5.4.3现场应急措施

县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现场指挥部)组织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到达现场后,应采取以下措施:

(1)在先期处置的基础上,进一步采取措施控制事态扩大;

(2)视情对事故发生水域进行管控;

(3)指令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应急处置,必要时请求上级或其他地区的应急力量增援;

(4)加强对事故现场的监控,随时向县水上交通应急领导小组报告情况;

(5)如涉及水域环境污染,除采取围挡、吸附等措施外,第一时间通知对该水域负有环境保护责任的其他单位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控制;

(6)组织营救和救治受伤人员,撤离、安置受到事故威胁的人员;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5.5应急处置的扩大

当发生Ⅳ级以上事故险情时,县水上交通应急工作协调机制认为所采取的措施不能有效控制或消除严重危害时,向县政府报告,请求上级部门援助。

5.6应急响应中止与结束

5.6.1应急响应中止

受气象、水情、技术状况等客观条件限制,应急救援行动无法进行的,应急指挥机构(现场指挥部)可以决定中止水上搜救行动。中止原因消除后,要立即恢复水上搜救行动。

5.6.2应急响应终止

按照“谁启动,谁结束”的原则,由相应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决定是否终止应急行动。终止应急行动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所有可能存在遇险人员的区域均已搜寻;

(2)遇险人员在当时的气温、水温、风浪等自然条件下已经不可能生存;

(3)遇险人员已经成功获救或者紧急情况已经消除;

(4)水域污染事件的危害已经得到控制或者消除。

6后期处置

6.1人员善后处置

县水上交通应急工作协调机制负责指挥协调县级有关部门和事发地乡镇街道及时开展伤亡人员救治和事故善后处理工作,对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按照规定给予补偿。相关单位、保险公司应在县水上交通应急领导小组协调下及时开展事故理赔工作。

6.2应急处置信息发布

事故信息由县水上交通应急工作协调机制或县人民政府指定部门统一发布,其他人员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

6.3事故调查处理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根据事故等级大小,由县交通运输局、县应急管理局会同事发地乡镇(街道)组织调查组,对事故起因、性质、影响、责任及经验教训等进行调查评估,形成书面报告并向县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7应急保障

7.1资金保障

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处置所需经费由县财政承担。县财政部门应将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县审计部门要加强资金监管,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7.2物资保障

各属地乡镇(街道)、各相关部门要加强相关物资和装备储备,保障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7.3队伍保障

组织完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加强专职救援人员的个人安全防护,为专职应急人员提供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7.4培训和演练

各属地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定期组织应急管理和救援人员进行业务知识和技能培训,按照预案要求协调整合各类应急救援力量,结合当地实际,不定期开展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演练。

7.5奖惩

对在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肯定奖励。对在处置过程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附则

1.本预案中有关数量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2.本预案由县政府授权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并管理实施,并根据上级要求和工作实际适时组织评审和修订。

3.本预案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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