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宁畲族自治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急处置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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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先期处置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或可能发生时,事发单位应及时、主动、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并将事故情况及先期处置情况立即上报县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医疗卫生机构发现其接收治疗的病人属于食源性疾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应立即向县卫生健康局报告,县卫生健康局认为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应当及时通报县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接到事故报告1小时内应向县委县政府值班室、县应急管理局和县食药安办报告。 二、预警发布 根据需要,及时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信息网络、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发布事故的类别、可能波及范围、可能危害程度、可能延续时间、提醒事宜和应采取的措施等。 三、事故评估 县食药安办根据有关部门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供的相关信息和资料,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评估。 四、响应分级 根据《景宁畲族自治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实行分级响应。 初步评估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Ⅱ级、Ⅲ级)响应分别由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经县食药安办评估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由县政府批准同意后,立即启动食品安全事故Ⅳ-1级应急响应。县食药安委转为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县食药安办转为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履行相应职责。1起食物中毒人数在30人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事故(Ⅳ-2级),由事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有关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五、响应措施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各乡镇(街道)和有关单位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医学救援、现场处置、流行病学调查、检测分析评估、信息发布和舆情引导、维护社会稳定等响应措施,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六、响应级别调整与终止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进行分析、评估和论证后,认为符合应急响应级别调整条件的,由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响应级别提高、降低、终止建议,报县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2级)由县级相关部门会同乡(镇、街道)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七、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置。各乡镇(街道)或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尽快妥善安置、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 保险监管部门应当在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组织、协调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害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承担受害人后续治疗及保障等相关费用。 (二)总结评估。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县食药安办应及时组织有关单位对食品安全事故和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评估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和效果,提出对类似事故的防范措施和意见建议,完成总结评估报告,报送县政府,并按规定报送市食药安办。 (三)责任追究。事故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或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对瞒报、缓报、谎报和漏报食品安全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应急保障 (一)队伍保障。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相关部门人员、专家参加事故处理。 (二)信息保障。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承担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传递等工作。严格按照信息归口、统一对外发布的原则,对媒体发布的信息,应当按规定审批后向社会发布。 (三)医疗保障。卫生健康部门建立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在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时迅速开展医疗救治。 (四)技术保障。食品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按有关标准要求实施检测,为食品安全事故定性提供科学依据。 (五)物资经费保障。保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备。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产品抽样及检验等所需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应急资金足额并及时到位。 (六)社会动员保障。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调用企业及个人物资。在动用社会力量或企业、个人物资进行应急处置后,应当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景宁畲族自治县食品安全事故分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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