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我局拟对将对下列不动产权利予以注销登记。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我机构将予以登记。原颁发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同时废止。
权利人
不动产类型
不动产权坐落
不动产权证号
不动产权面积
用途
景宁畲族自治县实达液化气有限公司
国有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
景宁畲族自治县鹤溪镇人民南路1095号
00102885/景国用(2008)第288号
5123.46/652.19㎡
工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