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景宁浮丘社区前期开发项目(叶府前地块)项目征收土地公告

2024-08-16 16:46 信息来源: 景宁县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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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征告 〔2024〕1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

省政府于2024年8月2日作出的浙土字(331127)A[2024]-0006号《审批意见书》,审批同意景宁县2024年度计划第五批次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用途与位置

丽水景宁浮丘社区前期开发项目(叶府前地块)项目,土地用途为一类城镇住宅用地、二类城镇住宅用地、城镇社区服务设施用地、文化用地、幼儿园用地、体育用地、商业用地、公园绿地、防护绿地 ,四至:详见勘测定界图勘测定界图.pdf

三、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浮丘村村民委员会、鹤溪村村民委员会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为2.4632公顷,农用地(除林地外)1.1243公顷,建设用地0.7548公顷,林地0.5841公顷。

四、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

1.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征收土地标准按照景政办发【2023】58号文件等规定执行。被征地人员安置方式可实行货币补偿或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

2.农村村民住宅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房屋补偿(含住宅和非住宅)按照景政发【2022】23号文件规定执行。安置方式按照景政发【2022】23号等文件执行。

五、对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市、县人民政府将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六、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七、行政复议、诉讼权告知

被 征 收 土 地 的 农 村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和 农 民 对 浙 土 字(331127)A[2024]-0006号《审批意见书》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可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

八、本公告期限为 10 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78-5091971

监督电话:0578-5082358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4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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