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达历史文化(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
项目省级专项补助资金、县级财政资金计划的通知 |
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加快推进历史文化(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项目建设,根据浙财农〔2024〕10号、2024年县级财政资金文件精神,现将已经到位的历史文化(传统)村落省级补助资金计划下达实施单位。本次下达的资金计划216.88万元,为第十、第十一批历史文化(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一般村一次性补助资金。为确保项目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工程要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实施业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项目实施的指导、检查、监督、验收和资金管理使用,确保项目资金转款专用,充分发挥资金效益。 二、项目建设不得发生有“美丽乡村建设负面清单”所列情形。项目实施前,需上报《浙江省历史文化(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项目申报文本》,建设方案经县农业农村局审核后方能启动实施。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历史文化(传统)村落项目申报文本建设内容认真组织实施,不得随意变更建设内容和规模。 三、涉及农户顶瓦翻新修复的农户自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每直房屋补助资金不得超过900元或每平米补助资金不得超过30元。 四、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以此资金文件编制年度部门预算。 景宁畲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5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