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宁县四格产业园基础设施配套工程项目征收土地公告

2024-02-06 17:02 信息来源: 景宁县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分享到:

景征告 〔2024〕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

省政府于2023年11月14日作出的浙土字(331127)A[2023]-0003号、2023年11月23日作出的浙土字(331127)A[2023]-0004号、2024年1月4日作出的浙土字(331127)A[2023]0006号《审批意见书》,审批同意景宁县2023年度计划第四批次、景宁县2023年度计划第六批次和景宁县2023年度计划第七批次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用途与位置

景宁县四格产业园基础设施配套工程项目,土地用途为公用设施用地,四至:详见勘测定界图。

三、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东畔村村民委员会、金坵村村民委员会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为27.8634公顷,农用地(除林地外)19.2464公顷,建设用地0.6459公顷,未利用地0.0426公顷,林地7.9285公顷。

四、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

1.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征收土地标准按照景政办发【2022】11号文件等规定执行。被征地人员安置方式可实行货币补偿或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

2.农村村民住宅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房屋补偿(含住宅和非住宅)按照景政发【2023】6号等文件规定执行。安置方式按照景政发【2023】6号文件执行。

五、对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市、县人民政府将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六、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七、行政复议、诉讼权告知

被 征 收 土 地 的 农 村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和 农 民 对 浙 土 字(331127)A[2023]-0003 号 、 浙 土 字 (331127)A[2023]-0004 号 、 浙 土 字(331127)A[2023]-0006号《审批意见书》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可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

八、本公告期限为 10 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78-5091971

监督电话:0578-5082358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4年2月6日

打印本页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