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实施细则》的通知 |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管理,促进贴息资金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现将《景宁畲族自治县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景宁畲族自治县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实施细则》 景宁畲族自治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景宁畲族自治县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景宁畲族自治县支行 2023年7月25日 附件 景宁畲族自治县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实施细则 为继续做好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支持工作,满足民族群众生产生活需要,促进民族地区贸易发展,保障民族特需商品供应,加强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以下称民贸民品贷款)贴息管理,提高贴息资金使用效益,引导支持地方落实贴息政策,按照《财政部 国家民委 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22〕7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资金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民贸民品贷款贴息,是指为满足民族群众生产生活需要,促进民族地区贸易发展,保障民族特需商品供应,对民族贸易企业和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以下称民贸民品企业)用于开展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的流动资金贷款给予的贴息补助。 贴息资金来源为中央对地方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引导支持资金(以下称引导资金)。县财政视情可以统筹安排部分自有财力,与中央引导资金一并作为贴息资金,支持我县落实国家民贸民品贷款贴息政策。 第二条 民贸民品贷款贴息政策实施期限以上级划定为基准,按照国家政策要求确定是否继续实施。 民贸民品企业的认定和民贸民品贷款政策随国家民贸民品政策调整。 第三条 贴息资金的使用,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注重普惠,管理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建立民贸民品贷款贴息部门协调机制,贴息资金由县民宗局会同县财政局、人民银行景宁支行负责管理。 第五条 县民宗局负责做好贴息资金审核、拨付、监督的组织协调等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申报认定我县民贸民品企业,会同县财政局、人民银行景宁支行按规定审核汇总上报我县民贸民品贷款贴息相关数据及政策实施情况,并对上报数据和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把关; (二)负责对民贸民品企业资质以及贷款规模、用途和期限等进行审核,对相关资料进行登记和存档,并根据评审结果出具审核意见; (三)根据省财政厅、省民宗委、人行杭州中心分行审核确认的分配结果,及时将贴息资金拨付企业,总结民贸民品贷款贴息支持生产效果及新需求。 第六条县财政局负责民贸民品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做好贴息资金的预算安排和管理,在收到上级财政下达的预算后,及时告知县民宗局、人民银行景宁支行等部门,启动拨付程序; (二)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第七条人民银行景宁支行负责督促金融机构贯彻落实民贸民品贷款利率政策,支持民贸民品企业发展等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确定承贷金融机构范围; (二)配合县民宗局对民贸民品企业资质以及贷款规模、用途和期限等进行审核; (三)配合县民宗局出具正式审核意见。 第八条承贷金融机构,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定,为开展民贸民品贷款的具体经办机构,除财务公司外的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均可纳入民贸民品贷款的承贷银行范围,负责为符合条件的民贸民品企业发放贷款,做好贷前调查和贷款申请的核实工作,对贷款用途和期限进行审核确认,加强企业贷后管理。 第九条 民贸民品企业为经过国家民委备案的、且注册地在我县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是贷款贴息项目的承担单位。主要职责包括: (一)据实、完整编报项目申报材料; (二)严格贴息资金支出管理,对贴息资金专款专用、专账核算; (三)按要求开展绩效自评,及时按要求报送有关情况; (四)主动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三章 贴息政策 第十条 享受民贸民品贷款贴息政策的贷款包括民族贸易贷款和民族特需商品贷款。 (一)民族贸易贷款。民族贸易公司承担特定民族贸易供应任务所需的流动资金贷款。 (二)民族特需商品贷款。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生产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目录中所列商品所需的流动资金贷款。 民族贸易公司、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名单,以及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目录,按照国家民委和省民宗委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一条 民贸民品贷款按照贷款本金金额不高于2.88%的利率水平安排财政贴息。 第十二条 民贸民品贷款贴息资金除省级转移支付外,不足部分由县财政保障安排。 第十三条民贸民品企业贷款贴息不得与其他贴息政策叠加申报、重复享受。 第四章 贴息资金的申请、审核和拨付 第十四条 民贸民品企业与承贷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就贷款利率自主协商。贷款合同签订后10日内,民贸民品企业应向县民宗局备案。 第十五条 各民贸民品企业按规定向县民宗局提出贴息申请。申请材料包括:《景宁县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品生产贷款贴息资金申请表》、民贸民品企业生产贷款情况报表、企业统一信用代码证复印件、贷款合同复印件(审核原件)、贷款发放凭证、结息凭证、收款账户信息等。 第十六条 县民宗局整理汇总民贸民品贷款材料,会同人民银行景宁支行对民贸民品企业资质以及贷款规模、用途和期限等进行审核。 第十七条 县民宗局会同承贷金融机构、县财政局、人民银行景宁支行共同出具审核意见,及时将贴息资金支付给民贸民品企业,贴息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各相关部门按照国家及我县有关政策规定,认真履行贴息资金审核、拨付义务,加强贴息资金监督和管理。对相关基础档案及申请资料,及时进行登记和存档。对不符合民贸民品企业要求的情况及时提出调整意见。 第十九条 民贸民品企业应按时申请贴息资金,并对申报真实性负责,严格按规定使用贷款,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对相关证明材料登记和存档,积极组织民族特需商品生产,推动民族贸易发展,满足少数民族生产生活需求,依法经营,按照国家和我县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 贴息资金形成的结转结余,按照国家及我县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县民宗局会同县财政局、人民银行景宁支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县已有相关政策与本实施细则内容不相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政策解读:http://www.jingning.gov.cn/art/2023/7/27/art_1229437988_2513508.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