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25290026663838/2023-7588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景教党组〔2023〕7号 成文日期: 2023-06-07
发布单位: 教育局 有效性:

中共景宁畲族自治县教育局党组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系统教职员工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2023-06-19 16:34 信息来源:县教育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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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校(幼儿园)、各直属单位党组织: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系统教职员工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单位党总支(党支部)要把贯彻执行《规定》作为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抓好学习教育和贯彻落实。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职工会议,专题学习因私出国(境)管理政策,进一步增强政策执行的主动性和自觉性。领导干部要带头增强纪律意识、规矩意识和组织观念,深入学习贯彻《规定》,严格执行《规定》要求,自觉维护纪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各单位党总支(党支部)要严格按照《规定》要求,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加强教职员工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在执行《规定》过程中的重要情况和建议,要及时报送县教育局人事科


            中共景宁畲族自治县教育局党组

         2023年5月20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系统教职员工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的规定(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职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监督,根据《关于印发〈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浙公通字〔201558号)《关于印发< 关于加强市管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的规定>的通知》(丽组通〔20187号)《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职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的规定(试行)〉的通知》(景组通〔20222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教育系统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教职员工因私出国(境),是指因探亲、访友、求学、就医、旅游、财产继承等非公务活动等个人原因自费出国(境)。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因私出国(境)管理包括登记备案、出国(境)审批、证件管理和出入境信息核查等内容。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教育系统所有教职员工,包括教育局机关、各中小学校(幼儿园)、各直属单位工作人员,劳务派遣人员。

 

第二章  登记备案

第五条  全县教育系统教职员工全部纳入因私出国(境)登记备案范围,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县管干部(含在职县管干部、退出领导岗位干部下同)备案工作由县委组织部负责实施,股级干部(副校长及以上干部,下同)由教育局负责组织实施,普通教职员工由所在单位负责实施。

第六条  登记备案的内容主要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户口所在地、人员类别、政治面貌、工作单位、职务职称、人像资料、人事主管部门及其组织机构代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第七条  各单位须根据《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操作规范(试行)》(浙公通字〔201558号)有关规定,及时向出入境管理机构报送备案人员的基本情况,做到应备尽备、应撤及撤。对新列为登记备案的对象,或登记备案人员的工作单位、现任职务、人事主管部门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在30天内将人员的基本情况送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登记或变更备案。

 

第三章   

第八条  教职员工因私出国(境),实行一事一批,不得擅自更改已报批所到国家、地区和行程。

第九条  各单位教职员工因私出国(境)人次原则上每年不得超过单位职工数的10%,每人每年不能超过一次。

第十条  因私出国(境)不得影响所负责或分管的年度重点工作任务或教育教学工作任务,提倡利用年休、双休和法定节假日、寒暑假等时间,在外停留原则上不超过 21 天。申请出国(境)学习,必须按规定经县委组织部批准。因私赴台湾按上级精神办理。

第十一条  对涉及管理人、财、物、机要档案和其他重要岗位的教职员工,以及配偶已移居国(境)外和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申请出国(境)从严掌握。同一领导班子中的成员不得同时申请因私出国(境)。正在接受组织调查的,以及组织认为不宜出国(境)的,不得申请因私出国(境)。

第十二条  因私出国(境)所有费用必须个人自理,不得接受外商、境外非政府组织或驻国(境)外中资机构(企业)等国(境)内外机构以及服务、监督对象的资助。

第十三条  因私出国(境)审批权属明确如下:

1)县管干部因私出国(境)各类申请由县委组织部审批。

2股级干部因私出国(境)各类申请由县教育局审批。

3)普通教职员工因私出国(境),由所在单位党总支(党支部)管理审批。

第十四条  教职员工新申请办理证照时,先要确定出国(境)大致时间,出(国)境时间不明确的不审批,返境时间在审批时间三个月后的不审批,只办证不出国(境)的不审批。证件办理完成后,县管干部的由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直接邮寄县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室,股级干部的直接邮寄县教育局人事科,其他教职员工的直接邮寄到所在单位。

第十五条  教职员工申请出国(境)时,须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出国(境)审批:

1)本人向单位提交《县管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表》或景宁畲族自治县教育系统教职员工因私出国(境)审批表》《教职员工因私出国(境)承诺书》和请假审批单,属于探亲的,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居住证明、留学证明等);

2)县管干部因私出国(境)申请由所在单位党委(党组)进行审核,连同单位党委(党组)出具的请示文件报县纪委县监委征求意见后,由县委组织部进行审批。股级干部与教育局机关干部因私出国(境)申请首先由县教育局出国(境)证件管理经办人员填写初审意见,经教育局分管领导、部门派驻纪检组审核,教育局主要负责人审批。普通教职员工因私出国(境)申请首先由本单位出国(境)证件管理经办人员填写初审意见,经本单位分管领导、教育局机关纪委审核,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

3)申请出国(境)人员凭审批件到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办理出国(境)证件或向证照管理部门领用。

4)经审批而没有按时出国(境)的,从审批部门批准日起算,三个月内可重新提交请假审批单变更出国(境)时间(不得擅自更改出行目的地),超过三个月的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5)出国(境)人员须在回国(境)10天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审批部门报送《干部因私出国(境)情况报告登记表》。

 

第四章  证件管理

第十六条  教职员工因私出国(境)证件(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往来港澳通行证、往来台湾通行证,下同)实行集中统一保管。县管领导干部的因私出国(境)证件由县委组织部集中保管。股级干部的因私出国(境)证件由县教育局集中保管。普通教职员工因私出国(境)证件由所在单位集中保管。

第十七条  因私出国(境)审批材料审查通过后,在出国(境)审批出发日前5日内领取证件,其余时段证件由保管单位保管。

第十八条  因私出国(境)的教职员工应在回国(境)后10天内,将所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交保管单位集中保管。因故未按时出国(境)的,应在原申请出国(境)起始日起 5 天内,及时主动上交已申领的因私出国(境)证件,并做好销假工作。

第十九条  因工作或职务变动等原因,因私出国(境)证件保管部门发生变动的,相关单位应在30天内做好证件移交工作,不得由本人领取移交。

 

第五章  核查检查

第二十条  建立出国(境)信息定期查核比对制度。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每年至少对干部因私出国(境)登记备案、证件办理、出国(境)等情况查核比对一次。

第二十一条  建立完善监督信息报送制度。各单位应及时与县公安局、县教育局等部门加强联系沟通,推动因私出国(境)管理规范、有序。

第二十二条  建立常态化检查工作机制。县教育局将对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定期不定期开展检查,各单位党总支(党支部)要针对本单位因私出国(境)管理开展经常性自查。

 

第六章  退休管理

第二十三条  县管干部股级干部退休后,因私出国(境)由县教育局视情审批,不再作限制次数的硬性要求,但一年内在外停留时间不得超过半年,实行一事一批。

第二十四条  县管干部退休后,所在单位须在30日内完成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的人员登记备案工作,并持单位介绍信到县委组织部做好相关人员的因私出国(境)证件移交工作。股级干部退休后,所在单位须在30日内完成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的人员登记备案工作,并到县教育局做好相关人员的因私出国(境)证件移交工作,证件需再统一集中管理2年普通教职员工退休后证件不再统一集中管理。 

第二十五条  教职员工在国(境)外期间不得同时持用因公和因私两种出国(境)证件。

 

第七章  纪律和责任

第二十六条  教职员工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办理外国长期居留证、香港和澳门的永久性居民身份证。

第二十七条  县管领导干部的配偶办理出国定居或办理外国长期居留证、香港和澳门的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本人要向县纪委县监委、县委组织部报告。股级干部的配偶办理出国定居或办理外国长期居留证、香港和澳门的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本人要向县纪委县监委、县教育局报告。普通教职员工的配偶办理出国定居或办理外国长期居留证、香港和澳门的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教职员工本人要向所在单位党总支(党支部)报告。

第二十八条  教职员工因私出国(境)前,由所在单位党总支(党支部)对其进行外事纪律和安全保密教育,提醒在国(境)外期间注意维护国家尊严和形象,遵守外事纪律,保守党和国家秘密。

第二十九条  教职员工有下列行为的,视情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并在一至两年内停止受理其因私出国(境)申请,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经审批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或私自领取新办因私出国(境)证件的;

2)未上交或未及时上交因私出国(境)证件,以及未按规定报告因私出国(境)情况的;

3)未经审批私自出国(境)的;

4)因私出国(境)在外停留时间超过审批期限的;

5)在申办因私出国(境)证件、因私出国(境)审批中弄虚作假的;

6)其他违反因私出国(境)管理规定的。

第三十条  对未按规定审批,擅自向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领取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教职员工,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应予以拒绝,并及时向单位党总支(党支部)主要负责人和县教育局机关纪委、县教育局人事科报告。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党总支(党支部)要加强对因私出国(境)管理和审核把关。对不认真履行职责,以及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单位,将依法依规追究所在单位党总支(党支部)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各民办学校,各单位编外人员、自聘人员参照执行。

 

第八章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景宁畲族自治县教育局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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