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宁畲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 景宁畲族自治县财政局 景宁畲族自治县教育局关于调整全县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
|||||||
|
|||||||
县各公办幼儿园: 鉴于本县多数公办幼儿园要求调整收费标准,为进一步完善幼儿教育收费政策,促进幼教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浙江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浙江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浙价费〔2012〕368号)规定,现就调整本县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项目和标准 (一)保教费。 省一类幼儿园保教费标准调整为550 元/生.月; 省二类幼儿园保教费标准调整为500 元/生.月; 省三类幼儿园保教费标准调整为450 元/生.月; 乡镇幼儿园保教费标准调整为280元/生.月。 (二)代管费:新入园幼儿被褥费、春秋游门票和交通费按实收取,手工材料费80元/人.学期、体检费20元/人.年。老生不再收取被褥费。幼儿园首次为幼儿家长办理各类证、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补办时可以按成本收取工本费。 (三)托管费:幼儿园放学后园内托管费收费标准为200元/生.月。 除上述服务性项目和代管费项目外,各类幼儿园不得自行增加收费项目。不得另行收取课本费。体检项目按《浙江省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制度》规定执行,城乡居民医保向幼儿提供免费体检的,不再收取体检费。地方财政已将上述项目纳入公用经费开支范围的,幼儿园也不得再向幼儿(家长)收取。 (四)伙食费标准由幼儿园根据食堂伙食成本合理确定,报县发改局备案后执行。 (五)寒暑假期间幼儿园根据家长的需要开园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按上述规定执行。 (六)收费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学校收取学费必须按学期收取,严禁跨学期预收。 二、收费管理其他规定 (一)除上述收费外,幼儿园不得向家长另行收取其他任何费用。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按要求做好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公示工作。公办幼儿园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收费收入全额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幼儿因故退(转)园的,幼儿园应按幼儿的实际在园时间计算应收保教费,多余部分退还幼儿。幼儿实际在园时间的起始点为开园日,终止点为家长申请离园日。一学期按5个月计算,一个月按30天计算,超过15天按1个月计算,不足15天的按15天计算。 三、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3年秋季入学起执行。《景宁畲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等3部门关于调整全县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景发改价〔2017〕16号同时废止。 景宁畲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 景宁畲族自治县财政局 景宁畲族自治县教育局 2023年5月23日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