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25290026663838/2023-7509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景教〔2023〕45号 成文日期: 2023-05-17
发布单位: 县教育局 有效性:

景宁畲族自治县教育局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中小学、幼儿园食堂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3-05-17 16:38 信息来源:县教育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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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中小学校、幼儿园(含民办学校):

现将《景宁畲族自治县中小学、幼儿园食堂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景宁畲族自治县教育局  

2023年5月6日   

 

景宁畲族自治县中小学、幼儿园食堂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食堂管理,巩固我县师生同菜同质同价 学校食堂改革成果,规范食堂财务核算和经营服务行为,保证师生饮食质量,确保学校食品安全、卫生,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食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丽水市教育局关于切实加强中小学食堂管理高质量办好师生满意的学校食堂的实施意见》(丽教计〔2021〕11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公办中小学和幼儿园。民办中小学和幼儿园参照执行。

第三条学校举办食堂是一项公益性事业,以服务师生为宗旨,要坚持“师生同菜同质同价、安全卫生、营养均衡、非营利性、规范清廉”原则。

第四条全面提高全县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水平,逐步实现“队伍精干化、责任明晰化、采购信息化、收费合理化、菜品标准化、管理现代化”的学校餐饮管理目标。

 

第二章  食堂管理机制

 

第五条 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教育局应成立学校食堂管理 工作领导小组,由局分管领导任组长,计财科、安全科、学生资 助管理科、教育科、教育技术中心、校舍建设管理科、监审科、 局机关纪检监察信访室、教育会计核算中心等相关科室人员为小 组成员,加强对辖区学校食堂管理工作的领导。教育局同时设立 学校食堂管理工作督查小组,开展经常性的学校食堂管理工作检 查、监督,促进食堂规范管理。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自觉接受监 督,积极支持派驻纪检组查处学校食堂违规违纪问题。

学校应加强对食堂工作的领导与管理,全面履行学校食堂管 理校长( 园长) 负责制,成立学校食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校长 对学校食堂管理工作负总责,是学校食堂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  人;确定一名领导分管,配备食堂专(兼)职管理人员,全面负 责学校食堂的卫生安全与管理工作;成立膳食委员会,膳管会由 工会干部、学生代表、家长代表、教师代表组成,在学校食堂管 理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参与监督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原 材料价格询价、供餐质量、食谱价格、食堂评议等方面工作。学 校的总务处是食堂管理的职能处室。校长要不定期到食堂检查指 导运行情况,特别是师生同菜同质同价执行情况,直接分管责

领导每天至少到食堂检查一次,直接责任人要每餐坚守岗位,严禁擅离职守。

第六条 加强食堂从业队伍建设。

(一)学校食堂从业人员要采用劳务派遣或者劳务承包的方 式进行聘用,要对食堂从业人员身体、品行及心理健康状况进行 了解,不能聘用有明显身体、品行问题或心理健康问题人员。

(二)学校食堂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持有有 效的健康证明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合格证明才能允许上岗。出现 咳嗽、腹泻、发热、呕吐等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 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方 可重新上岗。

(三)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应有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上岗工 作前要严格执行更衣制度,工作时要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和口  罩,不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

(四)食堂工作人员的人数,按照与就餐学生人数比例足额 配齐,食堂工作人员的人数配备上限为:一般用餐在 200人以内的,食堂工作人员为3人;200 人以上的,只供应午餐的每 增加 80人可增加1名工作人员;一天供应三餐的每增加 50 人可增加 1 名工作人员。

第七条 建立健全学校食堂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食品安全法》 、《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 、《浙 江省学校食堂现场管理实施指南》 、《浙江省中小学校食堂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精神,学校食堂要建立健全食堂管理制度、食堂财务管理制度、食品原材料采购管理制度、食堂原材料出入库管理制度、食品贮存保管制度、食品加 工管理制度、食堂卫生管理制度、食品留样制度、食堂从业人员操作规范、食堂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和培训制度、食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各项管理制度,明确各个岗位工作职责和各个环节操作要求,相关制度要上墙公开。

全面落实教师全员陪餐制度。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全面要打通 师生食堂,落实“同一个食堂就餐、同一个窗 口打菜、同一列队 伍排队”, 安排固定陪餐位置,明确陪餐人员和要求,做好陪餐 记录,保证陪餐制度严格落实。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家长不 定期陪餐制度,健全相应工作机制,对陪餐家长在学校食品安全 与营养健康等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及时进行研究反馈。

第八条 推进学校食堂数字化改革

义务教育公办学校依托丽水市“学校食堂数智通”多跨协同 应用,实现学校食堂数据全集成、可视化、一张图、智慧化管理, 助力营养与健康学校、清廉学校食堂建设。按照浙江省食品安全 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标准,全面建成智能“阳光厨房”和 B 级 以上食堂。学校负责人和食堂管理人员要通过 “互联网+明厨亮 灶”, 随机抽查食堂食品安全状况,及时发现食堂食品安全问题, 及时予以纠正。

第九条 完善食堂设施设备。建立学校食堂 “微改造”常态 化制度。定期对学校食堂设施设备进行维护和保修,达到设施完 好、安全卫生的要求。学校食堂传菜台的菜品保温设施及饭、汤 保温设施须配足配全。学校食堂师生餐具规格要一致。就餐人数 500 人以上的学校一般应设置师生共享自选加菜服务窗 口,500 人以下的学校有需求的也要创造条件开设,加菜品类及定价要广 泛征求师生意见,努力满足师生多样化个性化就餐需求。

 

第三章  食堂经营管理



第十条 明确食堂经营模式。学校食堂原则上由学校自主经营,努力为师生提供“经济、营养、卫生、安全、方便”的饮食服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食堂经营服务不得对外承包;在校生规模大、自主经营管理存在困难的高中段学校,报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通过公开竞争择优方式委托有实力、声誉良好的社会餐饮企业托管服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实行商业化承包经营。学校和中标单位要签订托管经营合同,确定服务项目,明确双方权利和责任,合同服务期以学年为单位,最长不超过3年,并要有专人对托管食堂管理和操作过程进行全程监控,对饭菜的质量、份量、价格、财务成本、服务质量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对出现经营管理不善、服务意识和服务质量差、食品卫生安全无保障、师生满意度低,挪用学生伙食费 或将食堂转包等情况,学校有权解除托管服务合同,收回经营权,并取消以后参与学校食堂托管经营服务的资格;对于发食品安全事故,情节严重的,还要依法追究其刑事、民事责任。学校食堂必须建立各类相关台账资料,并妥善保管。

第十一条 规范食堂物资及食材采购。全县学校食堂通过统 一招投标方式确定供应商,实施统一配送。通过引进大型、高资 质的食品供应商和大型品牌超市,大力推行大宗食品及原辅材料 采购配送“三统一”,即统一采购、统一分配、统一运送,减少 中间流通环节,降低采购成本,确保采购质量,提高校园食品、食材安全性、可靠性。统一配送工作一般应按照每日配送到校的要求执行。统一配送平台不得配送蛋饺、丸子等新鲜度不高的冷冻半成品食材。膳管会、家委会和校监会要定期开展物资及食材的市场询价工作,确保食材质优价廉。自主经营的食堂采购人员做到 2 人以上集体采购和定期轮换制度。学校食堂燃料要优先采用电、管道天然气(管道没有到达的除外),燃气、燃油可自主选购方式采购。

第十二条  落实食品采购质量安全管理。 学校食堂物资采购 应坚持“勤进快销,以销定进,以进促销”的原则,高度关注食 品安全问题,严格准入制度。加强对供应商资格审查,供应商必 须持有卫生许可证。食堂采购食品必须与供应商签订质量安全保 证协议,并按规定索取供货凭证、检验合格证和食品卫生许可证。严禁采购 “三无”食品和质量不合格、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第十三条  落实食堂物资管理制度。加强食堂物资出入库的 管理,严格执行物资采购、入库检查验收、公示、保管、出库、库存实物盘点的工作流程。物资采购与验收管理要分人负责,做 到物资入库、验收、保管、出库手续齐全。现购现用的物品,购 买验收后凭采购单及发票直接列入支出核算。对采购、入库、出 库实行信息化管理。库存实物每月盘点,物、据、账、表相符,日清月结。

第十四条 落实物资采购公示制度。食堂信息公开方式坚持  “形式多样、信息及时、注重程序”的原则,各学校要因地制宜, 科学、合理选择公开的形式和载体,倡导使用信息化手段实施信 息公开。每天由采购人员将当日所采购的物资品种、数量、价格 等,经采购人、验收人、负责人核准后进行公示。

第十五条 规范食堂专间管理。严格原材料供应、包装储存、 餐具消毒、场所环境卫生、人员健康检查等环节; 完善食堂功能 分区; 规范生产、加工、配送流程; 落实索证索票、查验记录、 购销台账、留样备查等制度,切实保证学校食堂伙食的安全、卫生及质量。

第十六条  落实色标和“五常法”管理。要对餐饮食品涉及 的设施、用品、用具等分别采用红、绿、蓝等颜色进行标注,施 行定位存放,分类使用,准确地进行相关操作,防止食品交叉污 染,提升学校食堂安全水平; 全面实施“五常法”管理,“常组 织、常整顿、常清洁、常规范、常自律”, 不断提高食堂规范化 运作水平。

第十七条 推进食堂现代管理制度。推行 “4D”和 “6T”学 校食堂建设,将厨房管理细分化、规范化、明晰化,确保责任到人、工作到岗,实现“整理到位、责任到位、执行到位、培训到位”; 做到“天天处理、天天整合、天天打扫、天天规范、天天 检查、天天改进”,实施“布鞋工作法”和“白手套检查法”,做到地面整洁、干燥不湿滑,墙壁和天花板无霉变发黑。实现食 堂运行安全有序、立体卫生干净整洁。

第十八条 加强食堂文化建设。将食堂作为学校德育、劳动 教育的重要阵地,师生齐动手,共同打造文明、温馨、节俭、光 盘常态化的用餐氛围。落实教职员工陪餐席等有效做法,促进师 生交流。积极响应 “光盘行动”,制止餐饮浪费,鼓励学生珍惜 食物、节约为荣,养成不偏食不挑食的良好习惯。

第十九条 实施“学生营养工程”。按照《学生餐营养指南》 的标准,义务教育公办学校中餐要为学生提供不少于六菜一汤的  可选菜品。每餐供应的食物要包括谷薯杂豆类、蔬菜水果类、水  产畜禽蛋类、奶及大豆类等4类食物中的3类及以上,并提供一种新鲜水果。食物种类每天至少达到 12 种,每周至少25种。 着眼学生膳食营养均衡,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应为学生提供至少2  个可供选择的荤素搭配的套餐,每个套餐的菜品不少于3个。 鉴于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仍处于快速生长发育期和认知、行为  发展形成的关键时期,引导学生树立健康和谐的食育观和全面均  衡的营养观极为要,一般不提倡实行按单个菜品计价的自主选模式,确实要探索自主选菜模式的学校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学 生基础菜品荤素搭配且不少于3个。为确保膳食营养均衡,对 于少食量较小的学生可探索小份菜供餐,但不能减少菜品个数。

学校食堂要配备有资质的专(兼)职营养指导人员,开展营 养健康教育,指导食堂分餐员帮助学生合理选餐。

要强化学校食堂从业人员营养学、烹饪方法等方面的知识普 及和技能培训,合理使用油、盐、糖等各类烹饪调料用量。学生 餐要使用合理的烹调方式,尽量减少煎、炸等可能产生有害物质 的烹调方式。每周公布学生餐带量食谱、营养素供给量和日生均 油、盐、糖量。

切实做好“一蛋一奶”供给与扩面工作,鼓励探索多样化的 “一蛋”供应方式。学校建立“一蛋一奶”供给常态化书面征求 意愿机制,面向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书面征求意愿每学期至少一 次。对于有意愿的学生必须确保供给,不得以自带零食到校等方 式替代。

确保爱心营养餐工程资助对象政策享受到位。严格按规定为 受助学生免费提供荤素搭配、营养合理的营养餐,并要确保不增 加受助学生经济负担。为确保学生身心健康,学生营养餐及“一 蛋一奶”资助对象的补助不得以现金方式直接发放给学生个人或 家长,不得以购买零食饮料、奖励等其它方式替代,不得采用可 能让受助学生感受到被歧视的供餐方式。

第二十条 提升预防与应急处置能力。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 测、评估和预警,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师生 员工 自我防范和应对食品安全事件的意识和能力,建立食品安全 突发事故报告制度,完善学校食堂食品卫生应急事件处置预案, 细化具体方案,提升可操作性,并组织演练,提高应急反应速度 和协调水平。

 

第四章 学校食堂财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  规范食堂的收费管理。 学生在食堂用餐坚持自  愿的原则,合理收取伙食费用。学校要在每学期学生报到时,以书 面形式向学生征求意见,凡自愿在学校食堂用餐的,需由学生本人 及家长签字,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强求学生在学校食堂用餐。实行 包餐制的食堂,收取的伙食费可按平均每餐的伙食费计价预收。教 师伙食费必须按照师生同菜同质同价的要求足额交纳。学校收取学 生伙食费,要通过非税征管系统收取,不得收取现金。

第二十二条  规范食堂的经费管理。 学校食堂的所有收入都  必须缴入教育核算中心账户统一核算。不得坐收坐支,严禁食堂收 入不入账、虚列支出、虚假转账等违法违纪现象。每学期初做好食 堂资金的预算工作,合理分配每周和每月资金的使用量。期末做好 食堂资金的使用结算工作,并向家长公开一学期的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三条  规范食堂的票据管理。食堂的每日送货清单必  须有经手人和验收人签字,每月及时结算食堂货款。食堂各项支要获得合法、有效的票据,在经办人、审核人和单位负责人签字确 认后,到教育核算中心办理相应报销手续,并据此入账。

第二十四条  规范食堂的收支核算。食堂收入包括伙食收入、 财政补助收入、其他收入等。不得将学校的其他非食堂经营服务收 入记入食堂收入。不得擅自转移食堂收入,严禁挪用或私设“小金 库”。 食堂支出成本包括原材料成本、水电气费用、人员成本和利 用非财政性资金购置的固定资产折旧成本等应按规定列支,不得将 以财政性资金购置的固定资产折旧、应在学校行政事业费列支的支 出以及其他无直接关系的支出计入伙食成本。

第二十五条  规范伙食费的结算。伙食费的结算以按实结算  为原则,实行包餐制的食堂以学生实际用餐次数与预收的用餐数差 额进行结算。学生因特殊情况(如因病因事请假等) 未在学校食堂 就餐或因学校整体性调整(如整体停课、开运动会、组织集体外出 活动等)造成不在学校食堂用餐的,以及整体预收餐数多于实际用 餐数的,期末时均应按实际未就餐数退结。

第二十六条  规范食堂的结余使用。食堂的收支结余实施月  度结算,要采取价格调整以及财政补助等措施,确保全年结余或亏损控制在年度收入的 4%以内。食堂的结余款(含历年的结余款) , 要专项用于改善学生伙食或弥补上年度亏损等,严禁用于或变相用 于发放学校教职工福利奖金,或以其它方式转由学校用于非食堂经 营服务方面的支出。在确保教职员工全员陪餐及师生同菜同质同

的前提下,教育局要会同纪检监察机关商定保障教师伙食费结余款 项权益的有效措施。

第二十七条  规范学校用餐结算管理。学校接待用餐一般在学校食堂进行,并由学校按实际消费据实结算,不得拖欠或列入师 生用餐成本。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到学校调研检查工作时,需在学 校食堂用餐时,提倡按学校食堂餐标自费结算。食堂员工用餐必须 同教职工一样与学生同菜同质同价、按实结算。

第二十八条 控制食堂的运营成本

食堂用工要科学合理,杜绝人浮于事现象,要严格控制聘用食 堂工作人员的数量,力争将人工成本控制在 20%(含 20%) 以内。 食堂运行操作要厉行节约、节能降耗,反对铺张浪费,因客观因素 确有超出 20%部分由财政资金专项安排义务教育公办学校食堂人  工经费补助。对于农村小规模学校、偏远学校,以及营养餐就餐人 数占比超 50%以上的学校,食堂人工成本由财政资金统一支付。

 

第五章   学校食堂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监管部门加强对学校食堂督查强化部门联动,加强对学校食堂常态化检查、抽查或督导。学校食堂管理工作列入教育局对学校的年度考核。教育局食堂管理工 作督查小组,每学年至少组织 1 次不定期对学校食堂管理工作情况 进行检查和监督。检查和考核中,要注重师生同菜同质同价、全员 陪餐、“一蛋一奶”等制度执行情况,以及师生满意度,清廉学校 食堂建设情况。每年开展食堂账目的专项审计或常规审计,学校

堂不论是自主经营还是托管经营,食堂账务都要接受教育主管部门 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条  学校膳管会加强对食堂的检查和监督。膳管会定  期与不定期地深入食堂,对食堂的卫生安全、饭菜质量、价格等进 行检查监督; 适时进行食堂原材料价格的市场调查,对本校食堂采 购的原材料价格进行比较; 加强学生营养健康状况监测,分析学生 营养健康状况数据,经常听取、收集师生对食堂工作的意见建议, 督促食堂针对性的改进工作,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定期对食堂工作 进行评议,参与对食堂工作的考核,提出对食堂工作的奖罚意见; 高中段学校要组织学生代表进行食堂伙食价格听证; 其他学校也可 组织学生代表、家长代表进行食堂伙食价格听证。

第三十一条 开展日常网上实时联合巡查。

量化等级为A级、B级和 C级的学校食堂,学校每月通过学校 食堂数智通巡查次数分别不得少于1次、2次和3次。学校校长、分管副校长、食堂具体负责人及学校家长委员会成员均要安装众食 安 APP,加强对学校食堂运行的数字化监管。

第三十二条 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无论是自主经营还是托 管的学校食堂原材料采购、菜谱、价格等应公开,学校要设立监督 举报电话和公众意见箱,接受家长和社会各界监督,切实做到以公 开透明推动学校食堂工作规范化和服务质量的提升。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景宁县教育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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