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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度食品安全抽检监测计划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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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科(室)、所(队),中心、协会: 现将《景宁畲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度食品安全抽检监测计划》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按照文件要求,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景宁畲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4月4日 2023年度景宁畲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检监测计划 为有效防范食品安全风险,切实加强我县食品安全各个环节的监管,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水平,防范食品安全事件发生,根据《丽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3年全市食品安全抽检监测计划》的通知》(丽市监便笺〔2023〕58号)要求,结合我县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计划,现印发给你们,并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以落实“四个最严”为根本遵循,坚持“四个统一”,坚持问题导向,坚持均衡推进,坚持抽检分离,大力提升抽检全过程工作质量。深化检研结合、检管结合、检打结合,进一步提升排查隐患、控制风险、预警交流的能力,促进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放心的消费环境。 二、工作原则 (一)细化抽样事权。根据“四个统一”和四级分工要求,重点对所辖上链食品生产企业实施“链上点检”、对行政区域内的农贸市场、城乡接合部交易集市、便利店、食杂店等经营单位进行抽检。 (二)聚焦隐患治理。对照2022年省市食品安全重点风险隐患清单,聚焦高风险行业、问题突出区域和存在隐患企业,加大对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农兽药残留超标、滥用食品添加剂等问题的抽检力度。发挥食品安全预警交流综治中心的作用,建立月度抽检进度通报和定期区域风险交流会商制度,推动整体平衡抽样,精准开展抽检、靶向实施监管。 (三)严格抽检分离。细化“抽检分离”措施,监管人员通过“互联网+”双随机开展年度监督抽检计划。严格落实省、市食用农产品和进口等重点冷链食品抽样执法人员陪同制度。进一步完善样品交接及实验室内部流程规范,严格落实承检机构“抽、制、检、审、批”五分离和实验室盲检制度。 (四)坚持闭环治理。严格核查处置“五个到位”标准,助推食品安全“两个责任工作机制”落地见效。对连续2年以上未覆盖及往年不合格食品生产企业落实跟踪抽检,并通过“专家会诊”等方式指导企业准确查找问题原因,切实提升食品安全风险治理闭环水平 三、工作任务 根据市局文件要求,2023年我县抽检计划合计不低于390批次。其中,监督抽检不低于225批次,食用农产品不低于165批次,具体抽检明细见附件1-附件3。 (一)抽检对象和检测项目。 1.食用农产品专项抽检。食用农产品应覆盖本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的蔬菜、水果、畜禽肉、水产品、鲜蛋等主要食用农产品,集中覆盖总局指定的29类必检食用农产品品种和列入“一月一行动”整治计划的重点食用农产品。检验项目除覆盖总局明确的必检项目外,还应增加不少于2个自选检验项目(必检品种和必检项目)。食用农产品抽样程序参照《食用农产品抽样工作实施细则》执行。结合当地实际坚持问题导向,对重点食用农产品、当地特色食用农产品和合格率低的食用农产品,加大抽检力度。超出《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23年版)》)、《浙江省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23年)》检验项目,须报省局并录入国抽系统的基础表后方可实施。 2.年度监督抽检。结合区域隐患和“守查保专项行动”治理工作,将“你点我检”、举报投诉、食品安全舆情等反映的问题纳入食品抽检计划,加强对风险隐患环节及区域专项抽检以及问题企业及产品的跟踪抽检。检验项目可参照总局和省局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23年)项目执行。监督抽检超出总局和省局细则规定的食品种类和检验项目,应报省局同意后录入基础表后再实施。 3.抽检时间和频次。全年均衡开展抽检,应每月对蔬菜、水果、畜禽肉、水产品、鲜蛋等大宗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各季度抽样及检验进度占全年批次的比例控制在20%,30%,30%和20%,有效保证时间、区域品种上均衡推进,切实提升抽检质量水平。 4.抽检场所。重点对行政区域内的农贸市场、城乡接合部交易集市、便利店、食杂店等经营单位进行抽检。对学校食堂、校园周边区域以及城乡接合部、农村地区等重点区域加大抽样频次。 5.其他。严格落实食用农产品、重点冷链食品监督抽检执法人员陪同抽样并开展现场监督检查的要求。各地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热点舆情事件应对处置、案件查办等实际需要,及时组织应急、执法抽检等工作。积极鼓励推进食品抽检合格样品的合理利用等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高度重视食品抽检工作,认真制定辖区抽检监测实施方案,细化项目品种,完善工作机制,确保抽检监测工作统筹协调,上下贯通,各项工作落实到位,顺利完成年度抽检任务。抓实新国抽系统使用的日常管理和数据分析。规范承检机构遴选机制,严格按照规定开展对承检机构的检查和考核,全面加强对承检机构的工作质量管理。 (二)落实抽检规范。落实“双随机”抽检要求,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任务(含食用农产品)须按照要求录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采用移动终端现场抽样和出具电子版检验报告,其中抽样单编号由移动终端按照编号规则自动生成。抽样单编号规则按《2023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单部分字段填写规范》执行。对大型商超、大型食品批发市场、放心肉菜超市、校园周边、农村市场、学校食堂等特殊环节的抽样应附加标注。餐饮环节自制食品应随机抽取待销售食品。“抽检分离”的样品交接按照《抽检分离样品交接工作要求》执行。承检机构发现不合格样品中可能存在重大风险隐患或引发急性健康风险的,应当在确认检验结果后12小时之内报告被抽样单位所在地和组织任务的市场监管局。 (三)严格复检异议。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复检异议处理工作,规范不合格复检异议处理流程,及时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填报办理结果。深化“三服务”,加强政策宣传和帮扶,准确告知不合格企业复检异议的权利及申请要求。指导企业通过“浙江省政务服务网”进行在线登记,实现办事“一次不用跑”。 (四)依法核查处置。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要及时启动核查处置工作,落实专人,快速领办,快速部署,着力提升80天案件办结率,确保核查处置信息填写及时、准确。不合格报告表明可能对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核查处置工作应当在24小时内启动。在核查处置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或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移交。 (五)规范信息发布。严格执行《关于进一步规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布工作的通知》(浙市监食检〔2022〕25号)要求,及时公布产品抽检信息。可根据实际情况公布包括被抽样单位名称(集中交易市场应包括开办者和销售者)、产品名称、进货来源、标称生产企业或产地、生产日期等。对不合格产品要组织专家进行风险解读。公布涉及居民身份信息的,应以相应方式进行处理,保护个人相关信息。 (六)严肃工作纪律。市场监管部门、抽样单位、承检机构及相关人员不得随意更改监督抽检信息,不得瞒报、谎报、漏报检验数据,不得擅自发布有关监督抽检的信息,不得在开展抽样工作前事先通知被抽检单位,不得利用监督抽检结果开展有偿活动、牟取不正当利益,严守廉洁纪律。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一律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五、其他要求 食品抽检监测任务原则上在11月底前完成。 附件:1:流通环节抽检食品品种和批次分配表 2:餐饮环节抽检食品品种和批次分配表 3:食用农产品必检品种和检验项目表 附件1: 流通环节抽检食品品种和批次分配
附件2: 餐饮环节抽检食品品种和批次分配
附件3: 食用农产品必检品种和检验项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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