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宁畲族自治县民政局 景宁畲族自治县财政局景宁畲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高龄老人补贴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县直属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设基本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2〕71 号),浙江省民政厅、财政厅、人力社保厅《关于规范高龄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浙民养〔2022〕209号)和丽水市民政局、丽水市财政局、丽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丽水市高龄老人补贴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丽民〔2023〕18号)要求,现将《景宁畲族自治县高龄老人补贴发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景宁畲族自治县民政局 景宁畲族自治县财政局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3月23日 景宁畲族自治县高龄老人补贴发放管理办法 为做好新形势下高龄老人补贴发放工作,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设基本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浙江省民政厅、财政厅、人力社保厅《关于规范高龄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和丽水市民政局、丽水市财政局、丽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丽水市高龄老人补贴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发放对象 高龄老人补贴分为高龄津贴和高龄一次性奖励金。 高龄津贴发放对象:具有景宁畲族自治县户籍且年龄在80 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 高龄一次性奖励金发放对象:具有景宁畲族自治县户籍或在景宁畲族自治县行政、事业、企业单位离退休,达到90虚岁或100虚岁的老年人。 二、发放标准 高龄津贴标准:80周岁至8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60元(2023 年1月起执行);90周岁至9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100元;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500元(百岁老人长寿保健金)。高龄津贴发放从老年人年满80周岁当月起,至老年人辞世当月止。 高龄一次性奖励金标准:达到90虚岁的老年人一次性奖励1000元;达到100虚岁的老年人一次性奖励5000元。 高龄老人补贴与其他待遇可同时享受,在核定特困、低保、低边等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时,高龄老人补贴不计入家庭收 入。 三、发放程序 (一)高龄津贴发放。不需要老年人及其家庭申请,由“浙 里康养”系统自动生成发放名单,有异议的可向乡镇(街道)提出,由村(社区)调查核实后,报县民政局审批补发。高龄津贴采取社会化发放,原则上发放到具备金融功能的社保卡中。 (二)高龄一次性奖励金发放。本县户籍老年人信息由乡镇 (街道)审核报送,非本县户籍老年人信息由企业、行政、事业 单位审核报送,每年第一季度报送至县民政局审批生成发放清册。90虚岁老年人一次性奖励金采取社会化发放;100虚岁老年人一次性奖励金原则上以现金形式发放到老年人本人手中。 四、发放管理 2023年1月至3月,高龄津贴原由县人力社保局和机关事业单位发放的对象,仍由原渠道发放,2023年4月份起,高龄津贴原发放渠道停发,统一由县民政局负责发放;2023年起,高龄一次性奖励金原发放渠道停发,统一由县民政局负责发放。乡镇(街道)、村(社区)及相关单位负责老年人信息核对工作,县民政局负责高龄老人补贴对象的复核、认定、发放、监管等工作,确保不漏、不重、不错。 2023年1月至3月,80周岁至89周岁已按50元/月(2023年1月起调整为60元/月)发放的对象,县人力社保局发放的城乡居民和企业职工由县民政局负责补发10元津贴差额,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由所在单位补发10元津贴差额。 五、人员的增减变动 (一)户籍从外地迁入本县的高龄老人,从次月起享受高龄 老人补贴。 (二)已享受高龄津贴的老年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次 月起终止享受高龄津贴。 1.死亡; 2.失踪6个月以上; 3.户口迁出本县。 上述情形由高龄老人原户籍所在的乡镇(街道)、村(社区) 协助核查,县民政局按规定停止发放。停止发放的人员再度迁入 本县或再度出现,可在次月重新按规定予以发放。 六、与原有政策衔接问题 原已在人力社保部门或本地行政、事业单位发放高龄津贴的非浙江省户籍老年人,在户籍地未重复享受前提下,高龄津贴待遇继续保留,由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代为核实申报,县民政局责发放。 七、资金管理 (一)高龄津贴所需资金由县级财政安排,纳入县民政局年 度预算; (二)高龄一次性奖励金发放所需资金由县财政按原渠道保 障; (三)县民政局应建立高龄一次性奖励金发放台账。 八、本办法从4月1日起实施 附件: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