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宁县周湖地块项目征收土地公告

2023-02-17 11:54 信息来源:景宁县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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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征告 〔2023〕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

省政府于2023年1月17日作出的浙土字(331127)D[2023]-0001号和浙土字(331127)A[2022]-0005号《审批意见书》,审批同意景宁县2023年度盘活第一批次建设用地和景宁县2022年度计划第三批次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用途与位置

景宁县周湖地块项目,土地用途为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四至:详见勘测定界图。

三、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鹤溪街道办事处敕木山村村民委员会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为6.0502公顷,农用地(除林地外)5.3458公顷、建设用地0.1225公顷、未利用地0.4119公顷、林地0.1700公顷。

四、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

1.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征收土地标准按照景政办发【2022】11号文件等规定执行。被征地人员安置方式可实行货币补偿或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

2.该征收地块不涉及农村村民住宅。

五、对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市、县人民政府将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六、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七、行政复议、诉讼权告知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浙土字(331127)D[2023]-0001和浙土字(331127)A[2022]-0005《审批意见书》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可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     

八、本公告期限为 10 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78-5091971

监督电话:0578-5082358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3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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