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丽环(景)责改〔2023〕7号)

2023-11-06 16:35 信息来源:丽水市生态环境局景宁分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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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宁鸿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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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3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位于澄照乡三石村竹园下养殖场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时养殖场正在养殖作业,自行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异味发酵床)未正常运行。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的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经营住所;

2.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3. 2023103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养猪场的地理位置、养殖规模、污染设施建设等情况以及当日我局现场执法检查时的生产状态,自行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异味发酵床)未正常运行的事实;

4. 20231030日现场执法照片5张,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你公司位于澄照乡三石村竹园下养殖场,正在养殖作业,自行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异味发酵床)未正常运行的事实;

5.2023113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养猪场的地理位置、生产规模、项目备案、污染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自行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异味发酵床)未正常运行事实;

6.《关于畲乡养猪厂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查意见的函》(景环〔200892号)1份,证明你公司养猪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生产规模、项目总投资、污染设施建设等情况;

7.《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单位确切的送达地址、手机号码的情况;

8.《丽水市“三线一单”图集景宁县环境管控单位分类图》,证明你公司项目建设地点不在生态红线内的情况;

9.执法人员的执法证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的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限于1110日前完成对项目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异味发酵床)的整改、确保其正常运行。并将依法对你单位进行处罚。

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定为新的环境违法行为,并对你公司实施行政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丽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丽水市域内任一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丽水市生态环境

2023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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