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景宁畲族自治县委办公室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积极生育支持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

2023-10-10 15:16 信息来源:县卫生健康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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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景宁畲族自治县积极生育支持若干措施(试行)》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景宁畲族自治县委办公室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8日

景宁畲族自治县积极生育支持若干措施

(试行)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中发〔2021〕30号)、《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浙委发〔2022〕27号)、《中共丽水市委办公室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十条措施>》(丽委办发〔2022〕29号)等文件精神,稳定有序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为我县建设共同富裕美好社会山区样板,实现跨越式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基础和持久动力。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措施。

一、政策对象

符合国家政策和《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相关规定生育的景宁县户籍家庭及相关单位。二孩、三孩家庭是指2023年1月1日(含)后由同一对夫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生育且现家庭存活子女数量为二个子女、三个子女的家庭,其中第二孩、第三孩子女户籍且父母中至少一方户籍为景宁县户籍。

二、主要内容

(一)对在我县登记结婚并完成婚检的新婚夫妇,夫妻至少一方为景宁县户籍的给予500元奖励。(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局、县民政局)

(二)生育二孩、三孩的怀孕妇女在医疗保健机构常规接受孕期健康检查服务,且在有资质助产机构分娩的,每孕次孕期检查补助500元。(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局)

(三)给予二孩、三孩每孩每月500元的育儿补贴,至孩子3周岁满止。(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局)

(四)二孩、三孩在托育机构的保育费予以每人每年1500元的补助。(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局)

(五)对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二孩、三孩家庭优先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并给予租赁费减免。(责任单位:县建设局)

(六)三孩家庭子女可免费享受本县域内义务教育公办学校组织的课后服务。(责任单位:县教育局)

(七)二孩、三孩的职工家庭,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上浮20%;市场租赁自住住房的,租房提取限额上浮50%。(责任单位: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八)对确需辅助生育的在具有辅助生殖资质医疗机构开展辅助生殖技术治疗的,自付费用部分按照每户累计不超过1万元的标准补助。(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局)

(九)对0-3岁的第三孩及其母亲给予每年最高赔付额度为120万元的组合式商业保险保障。(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局)

(十)扩大生育保险覆盖面,将灵活就业等人员纳入生育保险范围。(责任单位:县医保局)

(十一)对公共场所和用人单位,建设符合《浙江省母婴室管理与规范地方标准》的星级母婴室每家给予2-5万元建设补助,对已建设使用的母婴室按星级标准给予适当运营补助。(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局)

(十二)对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的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家庭继续享受有关奖励扶助制度和优惠政策。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农村独生子女户、双女结扎户在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时,个人缴费部分每年给予50%补助。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享受奖励扶助的家庭每年享受30元的意外伤害保险待遇,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每年每人享受110元的综合保险待遇。建立计划生育公益金制度,对有特殊困难的计划生育家庭进行扶助。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困难老人优先安排入住公办养老机构,提供无偿或低收费托养服务。(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局、县计生协会、县民政局)

(十三)用人单位应保障职工结婚登记、婚前医学检查、产前检查的时间,允许职工合理利用上班时间接送子女上下学。(责任单位:有关单位)

(十四)托育政策按照我县有关政策执行,其他优化生育政策按照《丽水市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十条措施》执行。

三、其他

(一)政策条款由相关责任单位制定实施细则,并负责具体实施。

(二)如上级政策规定的奖励标准高于本文件的标准,按上级政策执行。本政策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本政策也作相应调整。

(三)本政策自正式发文之日起实施。

政策解读.wps中共景宁畲族自治县委办公室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积极生育支持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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