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824597209498X/2022-7105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公开日期: 2022-07-07
发布单位: 景宁县府办 有效性:

景宁畲族自治县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2022版)

2022-07-18 11:14 信息来源: 景宁县府办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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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应对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突发事件的应急机制,切实做好全县突发事件的防控和处置工作,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公众生命安全、环境安全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景宁畲族自治县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于2017年11月发布(景政办发〔2017〕72号)现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文件,对景宁畲族自治县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2017版进行修订,制定本预案。主要修订内容包括:根据现有突发环境事件预案管理文件等,进一步完善预案联动、应急指挥体系、突发事件分级、应急培训与演练等内容。

1.2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2007年11月1日起实施);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2018年10月26日起实施);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三号,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6、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九号2019年4月23日起实施);

7、《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2001年4月21日颁布实施

8、《关于加强应急管理的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国发[2006]24号,2006年6月15日

9、《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2011年10月17日公布);

10、《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管理工作意见》国办发〔2007〕52号,2007年7月31日

11、《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2013年10月25日公布);

12、《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2015年2月3日发布);

13、《环境保护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国家环保部令第17号,2011年5月1日起实施);

14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0]113号);

15、关于印发《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程序规定》的通知(环境保护部环发〔2013〕85号)

16、《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修订)》(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11月27日起实施)

17、《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修订)》(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11月27日起实施);

18、《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17年修订)》(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7年9月30日起实施);

19、《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浙政发〔2005〕12号,2006年3月22日发布);

20、《浙江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浙政办发〔2016〕117号,2016年9月22日发布)

21、《丽水市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2017年2月23日)。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景宁畲族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具体包括:

1危险化学品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在生产、经营、贮存、运输、使用和处置过程中发生的爆炸、燃烧、大面积泄漏等环境污染事故;

2生产过程中因意外事故造成的其他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

3影响饮用水源地水质的其他严重污染事故;

4因自然灾害影响而造成的危及人体健康的环境污染事故;

5其他突发性的环境污染事故。

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事故所造成的辐射污染事件、河道船舶污染事件的应对工作按照其他相关应急预案规定执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景宁畲族自治县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执行。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积极预防。将保障公众生命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和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维护公众环境权益,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建立健全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突发事件预测、预警防范体系,积极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加强应急培训和演练。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县、乡镇(街道)二级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体系,形成分级负责、分类指挥、综合协调、逐级响应的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处置体系。

3属地为主,先期处置。各级政府负责本辖区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强化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环境安全主体责任。由企事业单位原因造成的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突发事件,企事业单位实施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减轻后果,同时报告当地生态环境分局和相关主管部门。

4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建立和完善部门联动机制,强化部门沟通协作,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责作用,提高联防联控和快速反应能力,共同应对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建立社会应急动员机制,充实救援队伍,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5资源共享,科学处置。利用现有环境应急救援力量、环境监测网络和监测机构,充分协调应对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突发事件的物资、技术装备和救援力量,积极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突发事件造成的影响。积极鼓励开展环境应急相关科研工作,重视环境应急专家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应急科技应用水平。

1.5事件分级

按照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事件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分级标准见附件1

1.6预案衔接

应急救援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在一般情况下,要涉及多个组织、多个部门,特别是不可能完全确定的事故状态,使应急救援行动充满变数,使应急救援行动在很多情况下必须寻求外部力量的支援。因此,应做好与相关应急预案的衔接工作。

根据本预案对污染事故分级中的有关内容,要求相关应急部门在组织实施应急培训和演练时,做好与各应急预案的衔接,并建立联动机制,以便及时、有效地处理突发环境污染事故。

本预案与其他预案联动关系见图1.6-1。

图1.6-1  本预案与其他预案衔接图

本预案事故应急联动关系见图1.6-2。

图1.6-2  事故应急联动关系图

2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县级层面应急指挥机构

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事件发展态势及应对工作需要,县生态环境分局可报请县政府批准,或根据县政府领导指示,成立县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总指挥,统一领导、组织和指挥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县应急指挥部组成如下:

总指挥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

副总指挥由县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或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县生态环境分局局长担任;

成员由县委宣传部、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经济商务科技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交通运输发展中心、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武警中队、县消防大队、县气象局、县移动、联通、电信公司等单位分管负责人担任。

县应急指挥部下设7个工作组,各有关部门根据本预案制定部门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指导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县应急指挥部相关单位职责、工作组组成及具体职责见附件2附件3

2.2县级专家组

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组建县环境应急专家组,专家组由环境监测、危险化学品、环境评估、水处理专家等组成应急专家组名单详见附件4,主要涉及环境科学与工程、环境监测与评价、危废处理、污染控制、化学化工、环境生态、水利水文、应急救援等专业领域。县生态环境分局视情况邀请相关专家参与指导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为应急指挥部的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县环境应急专家组成员由县生态环境分局维护并动态更新。

2.3乡、镇(街道)应急指挥机构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成立相应的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根据有关规定,开展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并根据上级安排或应急工作需要协助周边地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对需要县级协调处置的跨行政区域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突发事件,由当地乡镇(街道)提出请求,或由县生态环境分局提出请求。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4现场指挥机构

负责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组织指挥工作。参与现场处置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各部门联系方式见附件5

3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3.1监测和监控

各级具有相关监测能力的部门尤其是县生态环境监测站要在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工作中加强监测能力建设,及时有效地提供环境质量状况信息,以满足政府决策及公众环境知情权益的要求重点对以下目标进行监控:饮用水水源地、居民集聚区、医院、学校等敏感区域;生态红线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涉及重金属企业。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及时采集、整理、分析行政区域内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突发事件相关信息。

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对环境污染信息的收集、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应当及时将可能导致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突发事件的信息通报县生态环境分局。

1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突发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和预警信息监控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

2交通事故引发的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突发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和预警信息监控由县公安、交通运输发展中心负责。

3调引水或水质性缺水引发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水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和预警信息监控由县水利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

4自然灾害引发的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突发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和预警信息监控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水利局、气象局负责。

当出现可能导致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突发事件的情况时,有关企事业单位和生产经营者应立即向当地县生态环境分局报告。

3.2预防工作

各乡、镇(街道)及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突发事件的预防工作。

1开展环境风险防范检查工作,依法组织对容易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周边环境保护目标进行调查、登记,定期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2统筹协调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突发事件有关的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与应急措施,防止因其他突发公共事件次生或者因处置不当而引发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突发事件。

3统筹安排应对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突发事件所必需的物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应急避灾场所。

生产经营单位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环境风险防控措施,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向县生态环境分局备案,定期开展培训及应急演练。

3.3预警

3.3.1预警分级

对可以预警的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突发事件,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分为四级,由低到高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特别重大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突发环境事件(I级)红色。

重大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突发环境事件(II级)橙色。

较大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突发环境事件(III级)黄色。

一般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突发环境事件(IV级)蓝色。

3.3.2预警信息发布

1、预警发布内容

预警信息发布内容主要包括事件类别、预警级别、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当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2、预警发布渠道

预警信息发布通过景宁畲族自治县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或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渠道向社会公众发布。

县级预警通过以下几种方式发布:

1通过已建立的县环境应急工作联络网络,以文件传真的方式向相关单位和各乡、镇(街道)发布预警信息。

2通过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网站、官方微博、官方移动客户端发布预警信息。

3通过景宁畲族自治县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发布预警信息。

4提供应急预警的新闻通稿,通过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发布预警信息。

5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协调电信、移动、联通等运营企业发预警短信。

3、预警发布流程

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进行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向县政府提出预警级别建议。

预警发布。县人民政府或授权县生态环境分局发布本区域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突发事件预警信息。

3.3.3预警措施

预警信息发布后,根据事件具体情况和可能造成的影响及后果,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及专家,随时对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发生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级别。

2、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及时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的必要健康防护措施,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影响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针对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应及时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3、应急准备: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环境监测人员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对可能导致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事业单位和生产经营行为加强环境监管。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3.4预警变更和解除

在预警有效期内,县生态环境分局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加强跟踪分析,如有分析结论证明可以提前提升、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的,应立即提出预警变更或解除的建议,预警变更和解除程序与发布程序一致。

3.4信息报告

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事业单位和有关生产经营者必须采取应对措施,并立即向县社会应急联动指挥机构、县生态环境分局和相关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因交通事故、生产安全事故等导致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突发事件的,由公安、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及时通报县生态环境分局。县生态环境分局通过互联网信息监测、环境污染举报热线等多种渠道,加强对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突发事件的信息收集,及时掌握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发生情况。

事发地相关部门接到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或监测到相关信息后,立即进行核实,对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突发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限、程序和要求向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同级政府报告,并通报同级其他相关部门。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近、相邻行政区域的,由县政府或县生态环境分局及时通报相近、相邻行政区域同级政府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地方各级政府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3.4.1信息报告内容

初报包括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突发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续报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

处置结果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置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突发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突发事件潜在或者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置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3.4.2信息报告渠道

信息报告可采用传真、网络等方式报告,事后按照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时间要求及时补充完整的书面报告。

3.4.3信息报告流程

对初步认定为一般(IV级)或较大(III级)的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突发事件,事件发生地的乡、镇(街道)应当在1小时内向县级政府和县生态环境分局报告。对初步认定为重大(II级)或者特别重大(I级)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突发事件的,县生态环境分局应当及时向市生态环境局和县政府汇报,县政府应在2小时内向市政府报告。

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县政府、县生态环境分局应当按照重大(II级)或者特别重大(I级)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突发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1、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2、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人群的

3、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

4、有可能产生跨区域影响的

5、可能或已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突发事件

6、县生态环境分局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县委县政府对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应急响应

本预案应急响应工作流程见图4-1。

图4-1  应急响应工作流程图

4.1先期处置

事发单位要按照本单位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指挥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做好现场人员疏散和公共秩序维护;控制危险源,采取污染防治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和危害扩大,控制污染物进入环境的途径,尽量降低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事发地乡、镇(街道)政府接到信息报告后,要快速实施处置,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避免污染物扩散,严防发生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灾害。同时,指挥协调应急救援队伍开展救援行动,组织、动员和帮助群众开展安全防护工作,并将处置情况按规定随时报告县政府及县生态环境分局。

对于特别重大、重大突发或较大环境事件,县应急指挥部接到消息后,应及时将信息反馈至上一级应急指挥部门并做好启动本预案的各项准备工作。

4.2应急响应

根据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发展态势,将县级应急响应设定为一级和二级。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启动一级响应;发生一般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突发事件时,启动二级响应。

级响应:对于较大环境事件,政府报请政府启动专项应急预案或总体应急预案。同时,政府启动本预案和各领域专项预案对于重大、特别重大环境事件,除政府报请政府启动市一级相关预案外,由市政府报请省政府启动省专项应急预案或省总体应急预案。

级响应:由事发地乡、镇(街道)政府报请上级人民政府启动专项应急预案或总体应急预案;同时,事发地乡、镇(街道)政府,要快速实施处置控制或切断污染源

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如省(市)有关部门启动或成立省(市)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并根据有关规定启动应急响应时,景宁县应急指挥部将在省(市)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配合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对跨县的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按照相关应急联动协议执行。对需要市级层面协调处置的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突发事件,由县政府向市政府提出请求。

各乡政府、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可根据处置能力,设置相应的响应分级。

4.3县级一级响应

4.3.1启动响应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县生态环境分局及时提出启动应急响应建议和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具体组成方案,并报县政府。经县政府同意后,启动县级一级响应,并成立县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4.3.2指挥协调

一级响应启动后,立即部署应急处置工作。

1、组织专家进行会商,研究分析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影响和发展趋势。

2、联通县环境应急管理指挥平台、事发县政府应急指挥平台,建立应急指挥平台体系。

3、成立并派出现场指挥部,赶赴现场组织、指挥和协调现场处置工作。

4、根据需要,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派出工作组赴事发现场协调开展污染处置、应急监测、医疗救治、应急保障、转移安置、新闻宣传、社会维稳等应对工作。

5、研究决定各有关部门提出的请求事项。

6、统一组织信息发布,做好舆论引导。

7、组织开展事件调查和损害评估工作。

8、向受事件影响或可能受影响的县内有关地区或相近、相邻县通报情况。

9、视情向相近、相邻县或市有关方面请求支援。

10、配合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或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并及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4.3.3响应措施

1、现场污染处置

组织制订综合治污方案,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污染物扩散途径和范围;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形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必要时,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2、转移安置人员

根据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影响及事发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建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域和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居民,确保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确保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的医疗条件。

3、医学救援

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救治。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

4、应急监测

加强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工作,根据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突发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监测的布点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及时准确监测,为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提供依据。

1根据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突发事件污染物的扩散速度和事发地的气象、水文、地质及地域特点、周边敏感区域、重点保护对象等情况,制定应急监测方案,布设相应数量的监测点位,确定污染物扩散的范围和浓度。根据事发地的监测能力和事件的严重程度,按照尽量多的原则进行监测,随着污染物的扩散情况和监测结果的变化趋势适当调整监测频次和监测点位。

2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突发事件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模型预测等方式,对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动态分析、评估,及时预测事件的发展情况和污染物浓度数据变化情况,提出相应的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

5、现场监管和调控

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地区现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现场监管和调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突发事件造成的集体中毒等。

6、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通过政府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对涉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舆情,要快速反应、及时发声,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对其他舆情应在48小时内予以回应,并根据工作进展情况,持续发布权威信息。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7、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4.4县级二级响应

初判发生一般级别的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县生态环境分局及时启动县级二级响应,报县政府备案,会同县应急管理局协调有关县级部门派出工作组赴现场指导督促事发地开展应急处置、应急监测、原因调查等工作,并根据需要协调有关方面提供应急队伍、物资、技术等支持。

1了解事件情况、影响、应急处置进展及当地需求等。

2指导事发地制订应急处置方案。

3联通事发地有关应急指挥平台与县环境应急管理指挥平台。

4根据地方请求,组织协调相关应急队伍、物资、装备等,为应急处置提供支援和技术支持。

5对跨县行政区域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进行协调。

6指导开展事件原因调查及损害评估工作。

4.5响应终止

4.5.1响应终止条件

满足下列情形之一的,符合响应终止: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解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4.5.2响应终止程序

当满足响应终止条件时,由启动响应的地方政府终止应急响应,相应应急指挥机构随即撤销。必要时,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应急终止消息。响应终止后,可根据实际情况,继续进行一定频次的环境监测。

5后期工作

5.1总结评估

1对于初步认定为特别重大和重大、较大、一般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突发事件的,分别由市生态环境局、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按照同级政府应对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突发事件的安排部署,组织开展生态破坏与污染损害评估工作。对于初步认定为一般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突发事件的,可以不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工作。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跨行政区域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突发事件的污染损害评估,由县生态环境分局协调解决。污染损害评估工作于处置工作结束后30个工作内完成,情况特别复杂的,经市生态环境局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

2应急过程评价。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处置完毕后,由县生态环境分局就环境应急过程、现场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行动、应急救援行动的实际效果及产生的社会影响、公众反映等情况开展评估,形成总结报告或案例分析材料。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突发事件等级;环境应急任务完成情况;环境应急是否符合保护公众、环境保护的总要求;采取的重要防护措施和方法是否得当;出动环境应急队伍的规模、仪器装备的使用、环境应急程度与速度是否与任务相适应;应急处置中对利益与代价、风险、困难关系的处理是否科学合理;发布的通告及公众信息的内容是否真实,时机是否得当等。

5.2善后处置

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在现场指挥部指导下,由相关部门、乡、镇(街道)政府负责根据本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及时组织制定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妥善解决因处置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

5.3事件调查处理

特别重大和重大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由生态环境部组织;较大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由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组织;对危及公众身体健康财产安全,造成社会影响的一般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其他一般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由县生态环境分局视情况组织。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视情况委托下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开展调查处理,也可以对由下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的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突发事件直接组织调查处理,并及时通知下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下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为需要由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调查处理的,也可报请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决定。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处置完毕后,根据有关规定,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组成调查组开展事件调查工作,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评估事件影响,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

6应急保障

6.1预案保障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丽水市社会应急联动暂行办法》、《丽水市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要求,组织督促制定、完善各级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做到责任落实、组织落实、方案落实、保障落实。

6.2值守保障

完善日常值班与应急值守相结合的接报、出警机制,并严格组织实施;充分做好值守状态时的人员、设备、车辆、通讯及物资准备工作。提升应急科技应用水平,确保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突发事件现场指挥顺畅,做到常态管理与非常态管理全面、有效衔接。

6.3预警保障

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建立环境应急资料库,建立统一的县环境应急管理指挥平台,包括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数据库系统、突发事件专家决策支持系统等,强化互联互通、资源共享的预警保障体系。

6.4机制保障

根据区域或流域环境风险防范需要,加强与相近、相邻地区县生态环境分局的互动,健全风险防范和应急联动机制;加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与其他部门的联动机制建设,协同高效处置各类突发环境事件。

6.5队伍保障

县本级和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要强化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能力建设,进一步加强处置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突发事件的能力,同时依托社会力量,建立专业化的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队伍,提高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县级专业环境应急处置队伍、县环境应急监测队伍、公安消防部队、大型国有骨干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及其他相关方面应急救援队伍等力量要积极参加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监测、应急处置与救援、调查处理等工作任务。

加强各级应急队伍的培训、演练和管理,提高应急救援人员的素质和能力,规范应急救援队伍调动程序。加强环境应急专家队伍管理,充分发挥县环境应急专家组作用,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制订,污染损害评估和调查处理工作提供决策建议。

6.6物资装备保障

建立健全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制度。县级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保障支援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的需要。县各关部门要制定环境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加强应急 物资储备,鼓励支持社会化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和供给。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加强对当地环境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存、更新、补充、调拨和紧急配送等动态管理工作。

6.7技术保障

县各有关相关部门负责支持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监测先进技术、装备的研发,建立科学的应急指挥决策支持系统,实现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

1建立完善的县级环境风险基础信息数据库,加强区域环境风险调查、评估、控制等常态工作,提供决策分析支持和信息保障。

2完善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科研和应急响应系统;加强监测能力规划与评估,保证监测能力达到需求与效益的平衡。

3探索建立危险化学品泄漏环境污染事件分析、评估模型,提供预测保障。

4建立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专家信息库,提供人才保障;研究制定专家组联络制度,充分发挥专家的指导、建议等决策咨询作用。

6.8资金保障

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首先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县级以上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按照分级负担原则为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6.9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

通信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需要。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健全公路、水运紧急运输保障体系,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负责制定公路运输抢险预案,危险货物的转移。公安部门负责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运送伤病员和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车辆的优先通行。

7宣传教育、培训与演练

7.1宣传教育

各相关单位、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应加强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普及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突发事件预防和应急救援基本知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防范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宣传主管机构负责组织文化、新闻出版广电等部门通过广播、 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以及广场宣传活动、发放有关手册等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活动。

7.2培训

各相关单位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相关人员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增强应对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由生态环境局景宁分局牵头,加强环境保护科普宣传和教育工作,广泛宣传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与避险常识,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

通过授课、操作演练和模拟演习等学习、培训,使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和应急处置专业人员掌握相关知识和技能,提高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环境应急处置、检验、监测等专人才。

培训内容主要为有关预警和应急处置的法律、法规;国家和省的各类相关应急预案;预警和应急处置程序及其运行;预警及应急处置的专业知识和技能;预警和应急处置报告的编制和上报程序等。

加强突发环境事件专业技术人员日常培训和重要目标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积极参加省、市组织的相关技术培训。组建一支熟悉环境应急常识,充分掌握各类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措施,相对固定、常备不懈的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调查、监测队伍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专家授课,以提高应急队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对环境污染隐患重点单位或园区的应急队伍组织培训,形成政府和企业组成的环境应急网络,保证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各应急救援队伍能迅速参与并完成抢救排险、消毒、监测等现场处置工作。

1、应急人员的培训内容

如何识别存在的环境风险;

如何启动紧急警报系统;

常见危险品槽车泄漏的控制措施;

典型饮用水源突发事件的应对措施;

各种应急器材的使用方法;

防护用品的佩戴要求及正确使用方法;

如何安全疏散人群等;

如何合理选择监测点、监测方法及监测频率。

2、公众的培训内容

潜在的重大环境事故及其后果;

事故警报与通知的规定;

基本个人防护知识;

撤离的组织、方法和程序;

在污染区行动时必须遵守的规则;

自救与互救的基本常识。

3、培训方式

培训的形式可以根据辖区的实际特点,采取多种形式进行。

如定期开设培训班、上课、事故讲座、广播以及利用黑板报、墙报、宣传画等,使教育培训形象生动。

4、培训要求

针对性:针对可能的环境事故情景及承担的应急职责,不同人员不同内容;

周期性:培训的时间相对短,但有一定的周期,一般至少1年进行1次;

定期性:定期进行技能培训;

真实性:尽量贴近实际应急活动。

对于参与培训的应急人员还应进行能力的评估考核,确保具备相应能力,并保存培训及考核记录。

7.3演练

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会同县级有关部门根据相关应急预案,不定期组织全县专业性或综合性的应急演练,做好跨部门的协调配合及通信联络,确保紧急状态下的有效沟通和统一指挥。各乡镇及街道负责组织本区域单位和公众开展应对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突发环境事件的演练。

7.3.1应急演练注意事项

通过演练观察识别出应急准备缺陷,查出需要整改项;根据演练结果对应急预案不足部分,进行修订。应急演练中必须特别注意以下几个主要问题:

1、演练过程应尽可能模仿可能事故的真实情况,但不能采用真正的危险状态进行演练,以避免不必要的伤亡;

2、演练之前应对演练情况进行周密的方案策划。编写场景说明书是方案策划的重要内容;

3、演练前应对有关人员进行必要培训,但不应将演练的场景介绍给应急响应人员;

4、演练结束后应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和整改。

8附则

8.1定义

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突发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8.2预案管理

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预案的日常管理,制定预案操作手册,适时组织修订本预案。

各乡镇街道可参照本预案,制定相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演练及培训计划。

8.3奖励与责任追究

8.3.1奖励

在突发环境事件救援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对防止或处理突发事件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减少损失的;

3、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8.3.2责任追究

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单位和个人,应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失的单位或个人进行赔偿;构成犯罪的,应追究刑事责任。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认真履行环保法律、法规,而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

2、不按照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拒绝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义务的;

3、不按规定报告、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的;

4、拒不执行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件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5、盗窃、贪污、挪用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6、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有其他对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危害行为的。

8.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发布的《景宁畲族自治县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景政办发〔2017〕72号同时废止


附件1

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分级标准


一、特别重大(I级)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突发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突发事件:

一)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二)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三)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四)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五)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六)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使用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活、生产的污染事故。

(七)转基因生物对人类、动物、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系统构成严重威胁,或造成高度侵袭性、传染性、转移性、致病性和破坏性的灾害。

(八)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5000立方米(幼树25万株)以上的事件,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1500亩以上,属其他林地3000亩以上的事件。

二、重大(Ⅱ级)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突发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突发事件:

一)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二)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三)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四)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五)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及水库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六)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七)对省级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造成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环境污染事故,或资源开发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可能导致主要保护对象或其栖息地遭受毁灭性破坏,或直接威胁当地群众生产、生活和游客安全的事故。

(八)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1000-5000立方米(幼树5万-25万株)的事件,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500-1500亩,属其他林地1000-3000亩的事件。

(九)非法倾倒、埋藏剧毒危险废物事件。

三、较大(Ⅲ级)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突发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突发事件:

一)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二)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三)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四)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五)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六)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四、一般(IV级)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突发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突发事件:

一)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二)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三)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四)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五)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突发事件级别的。


附件2

县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相关单位工作职责


宣传部:负责做好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突发事件新闻报道、信息发布和舆论宣传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县发展和改革局:参与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参与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善后恢复重建工作;将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防与处置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经济商务科技局:负责组织协调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突发事件救援防护装备、监测设备和应急处置物资的生产供应保障工作;协调应急救援药品的组织供应;协助相关部门采取必要的紧急措施,包括在保证企业安全生产的前提下临时停产或部分停产等,以减少或停止污染物排放协调电力企业做好应急电力等相关保障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突发事件的抢险救援,落实应急处置的治安、保卫、消防、交通管制和其他措施,负责事件现场警戒和人员疏散,组织可能危及区域内的人员疏散撤离,对人员撤离区域进行治安管理;负责涉嫌污染环境犯罪案件的侦查;负责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管理;负责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矛盾纠纷化解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对发生的群体性事件,组织专业力量稳妥处置;参与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

县民政局:负责受影响区域紧急转移人员临时安置工作,处理遇难人员善后事宜,统计报送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的死亡人数及人员转移安置信息;负责救助款物的调拨、发放工作,保障应急事件中生活必需品的供应;协助做好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突发事件的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依据职责做好相关应急避灾场所建设管理。

县财政局:负责保障环境应急能力建设经费和环境应急处置经费。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参与地质灾害、矿产资源事件导致的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负责突发地质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发布和灾情信息报送;指导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突发事件中的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开展应急测绘,提供地理信息供决策。同时负责参与森林火灾导致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突发事件、林业生产领域生物物种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负责因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突发事件造成的林业资源损害的评估和生态恢复重建工作。

丽水市生态环境局景宁分局:负责所辖江河、湖塘、水库水体污染事件的水量监测、水功能区水质监测甄别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突发事件等级,提出预警级别建议并对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突发事件进行环境应急监测、分析并及时提供监测数据,跟踪环境污染动态情况;提出控制、消除环境污染的应急处置建议;提出对现场泄漏污染物的处置和环境修复建议;组织对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突发事件现场及可能受影响的区域进行污染损害评估;组织对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处置进行调查处理;向市生态环境局报告事件相关信息。牵头县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制订、修订,建立和完善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突发事件预防和预警体系;建立环境应急专家组,组织开展应急演练、人员培训和宣传教育等工作;加强环境应急能力与机制建设;指导和协助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做好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城市燃气、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垃圾集中处理设施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参与由此导致的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协调应急处置所需的工程机械设备、人员及相关工程技术支持;负责指导应急避灾场所建设;负责组织城市污水处理单位、垃圾处理单位制定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负责监督和指导城市饮用水供水安全保障工作;协助做好全县环境应急物资储备点和应急避灾场所统筹规划工作。同时负责利用人防资源参与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实施人防疏散场所的建设和管理,协助做好人员疏散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责县管通航水域内河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港口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参与内河水域污染的应急处置和调查;负责制定水路运输抢险预案,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调查工作;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交通运输发展中心:参与交通事故导致的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负责组织应急救援所需物资和人员的运送;负责指导各地做好公路及桥梁路段的环境安全风险防范工作。

县港航管理中心负责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辖区内河环境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工作。

县水利局:参与江河湖库水体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负责调水稀释工程建设,会同县生态环境分局制定受污染水体疏导或截流方案;提供水体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的水利、水文等有关信息资料;组织为事发地区及受影响地区群众提供生活水源保障;指导有供水任务的大中型水库制定突发水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

县农业农村局:参与农药、化肥及畜禽养殖业等造成的水体污染事件、农业生产领域生物物种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负责农业环境污染的预防预警、调查、损害评估;负责农业生态环境修复。

县卫生健康局:参与医疗污水、医疗废物造成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负责制定救护应急预案,实施应急救护工作,统计报送人员救治信息;负责事故现场调配医务人员、救护车辆、医疗器材、急救药品,建立救护绿色通道,组织现场救护及伤员转移;负责组织评估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突发事件所导致健康危害的性质及其影响人数和范围;配合做好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内饮用水水源的卫生监测;根据实际需要,组织专业人员开展心理疏导和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及时为基层卫生部门提供技术支持。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抢险救援过程中食品及相关产品的安全综合监督,禁止受污染的食品、饮用水等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突发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依法参与对商品流通领域生物物种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依法参与维护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期间现场秩序。参与涉及特种设备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

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加强广播、电视和报纸、期刊等出版物管理,做好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突发事件的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同时负责协调旅游团队的疏导工作;负责星级饭店的应急动员工作;协助做好相关宣传及后勤保障工作。

应急管理:参与安全生产事故导致的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参与涉及危险化学品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负责调度所属专业处置队伍参与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处置;提供可能发生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突发事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相关信息;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同时负责接收、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协助县领导做好突发事件有关应急处置工作;参与事件调查与总结评估;检查、指导应急预案工作落实;指导相关应急指挥平台建设。

县武警中队: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参加环境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协助公安部门维护应急期间的社会治安秩序,协助当地政府转移、解救危险区域的群众。

县气象局:负责应急气象服务,为事件现场提供和预报有关的风向、风速、温度、气压、湿度、雨量等气象资料,分析气象条件对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突发事件的影响;适时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县移动、联通、电信公司:负责组织各通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协调调度各种通信资源,保障应急通信指挥畅通。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突发环境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尽量降低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损失,并及时将现场情况汇报给县应急指挥部,协助县应急指挥部对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做进一步的处置。

各乡镇(街道)派出所:负责事件现场警戒和人员疏散,组织可能危及区域内的人员疏散撤离,协助县公安局对人员撤离区域进行治安管理,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各乡镇(街道)卫生院:对受灾人员进行救治,协助县卫健局组织现场救护及伤员转移,积极开展应急医疗救援工作。

各乡镇(街道)辖区内的骨干企业:培养专业的应急处置队伍,定期组织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培训及演练,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协助乡镇(街道)应急指挥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

本预案未规定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服从县应急指挥部的协调指挥,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开展相应工作。


附件3

县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工作组组成及具体职责


—、污染处置组。由县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县经济商务科技局、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交通运输局、县交通运输发展中心、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消防大队、武警中队和事发地政府部门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现场调查,收集汇总相关数据,组织技术研判和事态分析;分析污染途径,明确防止污染物扩散的程序;组织采取有效措施,迅速切断污染源,消除或减轻已经造成的污染;明确现场处置人员的个人防护措施;组织落实相关企业停、限产措施;组织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至应急避灾场所;协调军队、武警有关力量参与应急处置。

二、应急监测组。由县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气象局和事发地政府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对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突发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气象、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的调查;根据现场情况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明确监测的布点和频次;做好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及数据汇总分析,为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三、医学救援组。由县卫生健康局牵头,县市场监管局和事发地政府部门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伤病员医疗救治、应急心理援助;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突发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四、应急保障组。由县经济商务科技局牵头,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交通运输发展中心、县水利局、县应急管理局、事发地政府等参加。

主要职责:指导做好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临时安置工作统筹规划全省应急物资储备点和应急避灾场所;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及时组织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现场供应;开展应急测绘。

五、新闻宣传组。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县经济商务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县委宣传部和事发地政府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加强新闻宣传报道;收集分析国内外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加强媒体、电信和互联网管理,正确引导舆论;通过多种方式,通俗、权威、全面、前瞻地做好相关知识普及;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六、社会维稳组。由县公安局牵头,县经济商务科技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和事发地政府等参加。

主要职责: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对发生的群体性事件,组织专业力量稳妥处置;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现场监管和调控,打击囤积居奇行为。

七、调查评估组。由县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交通运输发展中心、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气象局、事发地和受影响地政府等参加。

主要职责:开展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突发事件环境污染损害调查,委托开展评估、核实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对特别重大、重大环境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对应急处置过程、有关人员的责任、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存在的问题等情况进行分析。指挥部各工作组设置、组成和职责可根据工作需要作适当调整。


附件4

县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专家组名单


序号

姓名

单位

职称/职务

1

陈建明

县生态环境分局

总工程师

2

苏勇

县水利局

党组成员

3

蓝景艺

县卫生健康局

副局长

4

邓健

县气象局

气象台副台长

5

叶方明

应急管理局

总工程师

6

许文烽

县交通运输局

运安科科长

7

池跃胜

县交通运输发展中心

总工程师

8

周杰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地质矿产管理科科长

9

刘阳景

县生态环境分局

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队负责人

10

刘志锋

县农业农村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专职副队长

11

朱金标

县公安局

森林警察大队教导员

12

姚凌

县消防救援大队

红星救援站站长


附件5

县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部门联系方式


单位名称

联系电话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0578-5093311

景宁畲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

0578-5082290

景宁畲族自治县经济商务科技局

0578-5081422

景宁畲族自治县公安局

0578-5896111

景宁畲族自治县民政局

0578-5084153

景宁畲族自治县财政局

0578-5084089

景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0578-5092889

丽水市生态环境局景宁分局

0578-5086483

景宁畲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578-5610078

景宁畲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

0578-5092439

景宁畲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发展中心

0578-5621460

景宁畲族自治县港航管理中心

0578-5625585

景宁畲族自治县水利局

0578-5627511

景宁畲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0578-5621535

景宁畲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

0578-5084153

景宁畲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0578-5088014

景宁畲族自治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0578-5082839

景宁畲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

0578-5086062

景宁畲族自治县气象局

0578-5885775

景宁畲族自治县武警中队

0578-5622318

景宁畲族自治县消防救援大队

0578-5086119

环保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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