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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府办文件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调整完善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国办函〔2021〕21 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浙江省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和《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丽水市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精神,经县政府同意,决定建立景宁畲族自治县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不对外正式行文,不刻制印章。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召  集 人:任小松(县委常委、县政府党组成员)

副召集人:      (县府办副主任)

                        卢建民(县水利局局长)

成    员:蓝森华(县发改局副局长)

                       吴万里(县经济商务科技局副局长)

                       叶有东(县教育局副局长)

                       刘  炜(县公安局党委委员)

                       周利民(县民政局副局长)

                       沈招雄(县司法局副局长)

                       夏  芬(县财政局副局长)

                       陈伟龙(县人力社保局副局长)

                       潘焕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副局长)

                       刘赵康(生态环境分局副局长)

                       叶华青(县建设局副局长)

                       陈  波(县交通运输局总工程师)

                       徐海林(县水利局总工程师)

                       陈  芳(县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柳康华(县文广旅体局党组书记)

                       陈海忠(县卫生健康局党委委员)

                       叶方明(县应急管理局总工程师)

                       叶淑琼(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党组成员)

                       陈海洪(千峡湖管理中心总工程师)

                       刘日林(县生态林业发展中心副主任)

                       张昌元(县五水共治办专职副主任)

                       梅  港(县国控集团副总经理)

联席会议办公室与县河湖长制办公室合署,设在县水利局,卢建民兼任办公室主任,徐海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

发改负责协调推进我县境内省、市、县级河湖保护有关重大项目实施,指导、监督河湖保护有关项目建设;研究制定河湖保护产业布局和相关政策意见,协调河湖管理保护有关规划的衔接。

县经济商务科技局∶负责指导工业节水工作,组织开展节水型企业创建和清洁生产企业审核等工作。

教育局:负责指导开展中小学河湖长制、河湖保护管理等相关教育宣贯活动

公安局:责指导开展“警长制”工作,组织指导开展河湖水域突出治安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协调、指导治水工作中涉及的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的查处、侦办,依法打击影响河湖水域安全的各类犯罪行为。

民政局:协同级有关部门开展全性河流保护相关社会组织的登记、监督管理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河流保护相关社会组织建设工作。

司法局:深入落实普法责任制,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开展涉及河湖长制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组织开展治水工作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加强治水工作的公证和法律援助服务。

财政局:负责落实河湖长制工作经费,协调河湖管理保护所需资金,会同相关部门监督资金使用。履行英川溪、英川水库县级河湖长联系部门职责。

人力社保局:负责按有关规定指导河湖长制表彰奖励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负责指导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组织、指导开展江河湖泊等水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协调河湖治理项目用地保障。负责推进水源涵养林建设,推进河湖沿岸绿化和湿地管理保护工作,监督管理森林和湿地资源的开发利用。履行小溪县级河长联系部门职责。

生态环境分局负责水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指导,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开展入河污染源的调查执法和达标排放监管,指导重污染行业和特色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组织河湖水质监测,协同开展河流水生态健康评价,依法查处非法排污,协调指导水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警工作,推进落实生态保护补偿工作履行毛垟溪、龙潭桥水库县级河湖长联系部门职责。

建设局:指导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督促指导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与监管工作。履行鹤溪河县级河长联系部门职责。

交通运输局:承担航道保护和管理工作,负责港口、码头污染防治及通航水域的船舶污染防治监管。

水利局:负责指导河湖水资源保护,水文水资源监测,推进节水型社会和水生态文明建设。负责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河道采砂管理、水土流失预防与治理,组织对侵占河道、围垦湖泊清理整治,依法协同相关单位查处河湖管理范围内水事违法行为。履行茗源坑、上标水库县级河湖长联系部门职责。

农业农村局:责组织推进农业面源、畜禽养殖和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开展增殖放流,依法查处非法捕捞、非法养殖、电毒炸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行为,推进农药化肥减量治理。履行飞云江(源头)、白鹤水库县级河湖长联系部门职责。

文广旅局:负责指导和监督A级景区内河湖绿化、保洁、美化等管理保护工作,负责A级景区内河湖长制文化宣传工作。

卫生健康负责指导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履行标溪县级河长联系部门职责。

应急管理局:组织指导协调涉及河湖的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综合研判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协助委、政府组织开展较大及以上事故和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职责对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违规涉河项目建设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对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从事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以及个人从事可能污染水体活动的行政处罚。

千峡湖管理中心:负责牵头库区水政、渔政、航管等综合执法管理。负责库区水资源产业开发利用和管理。监督相关部门及库区乡镇(街道)做好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履行千峡湖库区县级河湖长联系部门职责。

县生态林业发展中心:负责推进生态公益林建设和保护。负责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地管理范围内的河湖沿岸绿化、湿地管理保护、森林资源开发利用监管等工作。

县五水共治办:协同县河湖长办开展治水治河监督检查、考核评优、信息共享等工作,形成统筹治水合力

县国控集团:负责按经县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同意的办法开展全县河湖库塘清淤疏浚工程的实施;负责集团所属的饮用水水源(水库)的保护及大坝、溢洪道等设施的日常运行管理;协同行业主管部门做好水利风景区内河湖的日常运行管理;承担重大河湖治理项目建设的法人(或代建)职责。


附件:1.景宁畲族自治县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联席会议工作规则

          2.  景宁畲族自治县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河湖长制办公室)工作规则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景宁畲族自治县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联席会议工作规则


第一章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行河湖长制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强化对河湖长制工作的统筹协调,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河湖管理保护机制,推进我河湖长制工作迭代升级,建设“中国畲乡,品质景宁,宜居胜地”,根据《浙江省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联席会议工作规则》丽水市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成员组成及职责

第二条景宁畲族自治县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由水利局发改局、经济商务科技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社保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分局、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文广旅卫生健康局、应急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千峡湖管理中心、生态林业发展中心、五水共治办、国控集团22单位组成,水利局为牵头单位。

第三条县政府分管领导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县府办分管副主任和水利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副召集人,其他成员单位分管负责人为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需要调整的,由所在部门提出,联席会议确定。

第四条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强化河湖长制的重大决策部署,按照浙江省河湖长制工作联席会议和县委、县政府对河湖长制工作决策部署,统筹推进我县河湖长制工作。

(二)负责制定河湖长制相关制度,研究确定河湖长制工作重大事项,统筹谋划并制定全县河湖长制年度工作重点,协调解决河湖长制推行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三)监督检查全县河湖长制工作落实情况,负责对各乡镇、街道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实施绩效进行评价考核,承担对乡、村级河湖长履职考核工作。

(四)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联席会议办公室与县河湖长制办公室合署,设在县水利局,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科室负责人担任。

联席会议办公室(河长制办公室)主任由县水利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副主任由水利局分管领导兼任,成员由各成员单位联络员组成。


第三章  议事规则

第六条联席会议实行全体会议、专题会议制度。

(一)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的副召集人召集,联席会议成员和联络员参加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其他部门或单位负责人参加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强化河湖长制的决策部署,通报、部署年度工作,讨论审议重大事项等。

(二)专题会议。不定期召开,由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或联席会议办公室(河长制办公室)提议,经联席会议召集人同意后召开。专题会议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的副召集人召集,根据研究事项内容确定有关联席会议成员及其联络员参加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其他部门或单位负责人或专家学者参加会议。

第七条联席会议办公室(河长制办公室)及有关成员单位应做好会议筹备工作。各成员单位提请联席会议审议的文件,应事先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并初步沟通一致。


第四章  工作要求

第八条联席会议议定的重大事项以会议纪要形式或县河长制办公室文件印发。

第九条联席会议做出决定或议定事项时,应当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酝酿,集体讨论,协商确定。重大事项按程序报告县委、县政府。

第十条联席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全体会议纪要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河湖长制办公室)草拟,征求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意见,报召集人同意后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河湖长制办公室)印发。

专题会议纪要由提议召开联席会议的成员单位负责草拟,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并经联席会议办公室(河湖长制办公室)核稿,报会议主持人同意后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河湖长制办公室)印发。

第十一条联席会议每年制定工作要点,明确年度工作目标和重点任务。工作要点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河湖长制办公室)草拟,经征求各成员单位意见并提请联席会议审议或报召集人同意后印发。

第十二条联席会议办公室(河湖长制办公室)应跟踪督促落实联席会议议定或决定的有关事项,并及时向成员单位通报有关情况。

河湖长制工作相关制度、工作部署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河湖长制办公室)报办公室主任同意后印发,重大决策报召集人同意后印发。联席会议办公室(河湖长制办公室)以工作简报通报形式,不定期向联席会议成员报告各乡镇、街道河湖长制落实情况和成效经验。

第十三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深入研究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措施;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加强沟通、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作用,共同推进河湖长制工作。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每年年底前,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河湖长制办公室)提交本年度河湖长制工作落实情况及下年度重点工作安排。


附件2

景宁畲族自治县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河湖长制办公室)工作规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全面推行河湖长制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之间的协调配合,全面落实联席会议议定或决定的重大事项,深入推进河湖长制工作,根据《景宁畲族自治县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联席会议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联席会议办公室与县河长制办公室合署,设在县水利局,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第三条联席会议办公室(河湖长制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浙江省、丽水市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联席会议和县委、县政府对河湖长制工作的决策部署及县委、县政府领导同志作出的指示批示精神。

(二)分解并督促落实联席会议议定、决定或召集人、副召集人安排的有关事项。

(三)承担联席会议和以联席会议名义召开全县性会议的相关工作。

(四)组织开展联席会议年度工作总结,提出年度工作要点建议。

(五)协助联席会议组织开展河湖长制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

(六)完成联席会议召集人、副召集人交办的工作。

第四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河湖长制办公室)设主任1名,由水利局主要负责人兼任;设副主任1名,由水利局分管领导兼任。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联络员为办公室成员。

联席会议办公室(河长制办公室)成员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办公室(河湖长制办公室)确定。

第五条联席会议办公室(河湖长制办公室)会议不定期召开。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河湖长制办公室)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联席会议联络员参加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其他部门或单位有关科室负责人或专家学者参加会议。

第六条联席会议办公室(河湖长制办公室)研究或议定的事项,报办公室主任同意后,以河长制办公室文件印发。

第七条联席会议办公室(河湖长制办公室)利用丽水市河湖长制管理系统,加强信息归集和动态管理,通过各种方式交流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各乡镇、街道落实河湖长制工作进展情况、主要做法和经验等。

第八条联席会议办公室(河湖长制办公室)成员要围绕本部门分工负责的河湖长制任务,积极协调推动落实;积极参与联席会议办公室(河湖长制办公室)有关工作,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全面落实联席会议议定或决定的重大事项,合力推进河湖长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