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受理2022年度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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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11号令)、《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7〕57号和《景宁畲族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修订)》(景政办发〔2020〕4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景宁县实际情况,制定景宁县2022年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标准,经县政府批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对象和条件: (一)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原廉租住房)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或租赁补贴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户口条件: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为本县城街道建成区范围内城镇常住居民户口,其中一人为本县城区居民户口落户3年(含)以上,其它成员满一年。 家庭成员中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将户口迁出本县建成区范围的,可计入家庭保障人口。其他情况将户口迁出县城区后再迁回且实际居住的,按迁回后时间重新计算确定。 同一户籍内的子女已婚的可作为单独家庭提出申请。同一户籍内子女未婚、离异或丧偶且年满35周岁以上仍单身的,可作为单独家庭提出申请。 独立户籍的单身居民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须年满35周岁,其中孤儿年满18周岁的或1-2级残疾的可不受此年龄限制。 2、住房条件: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县建成区范围内无住房或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低于36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 3、经济条件:(1)申请家庭上年度人均收入低于21840元。(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名下无汽车;(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无经商办企业的。 4、县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户口条件: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具有本县城街道建成区范围内的城镇常住居民户口且实际居住,并至少有一人在本县城区居民户口落户5年(含)以上,其他成员户口落户须满1年。 家庭成员中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将户口迁出本县建成区范围的,可计入家庭保障人口。其他情况将户口迁出县城区后再迁回且实际居住的,按迁回后时间重新计算确定。 同一户籍内的子女已婚的可作为单独家庭提出申请。同一户籍内子女未婚、离异或丧偶且年满35周岁以上仍单身的,可作为单独家庭提出申请。 独立户籍的单身居民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须年满35周岁,其中孤儿年满18周岁的或1-2级残疾的可不受年龄限制。 2、经济条件:(1)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45574元且高于21840元。(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名下无汽车或仅有一辆初始价值不超过10万元(新购置车辆以购车发票为准、二手车以评估发票为准)非营运车辆,具体标准在每期公共租赁住房受理公告中明确;(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无经商办企业的或者有经商办企业的,企业注册资本合计不得高于10万元。 3、住房条件: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县县城建成区无自有住房且未承租公有住房。 4、县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户口条件:申请人具有本县城街道建成区范围内的城镇常住居民户口,或持有《浙江省居住证》(或《浙江省临时居住证》); 2、学历条件:申请人具有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且从毕业当月计算起未满5年; 3、工作条件:在本县建成区范围内工作且劳动关系稳定,有手续完备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且在本地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半年(含)以上。 4、住房条件: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县县城建成区无自有住房且未租住公有住房。 5、经济条件:(1)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68361元。(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名下无汽车或仅有一辆初始价值不超过10万元(新购置车辆以购车发票为准、二手车以评估发票为准)非营运车辆;(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无经商办企业的或者有经商办企业的,企业注册资本合计不得高于10万元。 6、县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户口条件:申请人具有本县城街道建成区范围内的城镇常住居民户口,或持有《浙江省居住证》(或《浙江省临时居住证》); 2、资格条件:申请人为在本县城建成区范围用人单位就业的工作的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 3、工作条件:申请人在本地劳动关系稳定,并有手续完备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且在本地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半年(含)以上。 4、住房条件: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县县建成区无自有住房且未承租公有住房。 5、经济条件:(1)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68361元。(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名下无汽车或仅有一辆初始价值不超过10万元(新购置车辆以购车发票为准、二手车以评估发票为准)非营运车辆;(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无经商办企业的或者有经商办企业的,企业注册资本合计不得高于10万元。 6、县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环卫工人申请专项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户口条件:申请人具有本县城街道建成区范围内的城镇常住居民户口,或持有《浙江省居住证》(或《浙江省临时居住证》); 2、资格条件:申请人所在单位为景宁县环卫所通过招标确定的服务单位; 3、工作条件:申请人连续从事一线道路清扫清运工作满5年,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4、住房条件: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县城建成区无自有住房且未承租公有住房。 5、县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公交司机申请专项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户口条件:申请人具有本县城街道建成区范围内的城镇常住居民户口,或持有《浙江省居住证》(或《浙江省临时居住证》); 3、工作条件:申请人在县城连续从事一线公交工作满5年,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4、住房条件: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县县建成区无自有住房且未承租公有住房。 5、县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住房审查范围和认定 (一)审查范围:申请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未作为申请家庭成员的申请人(包括配偶)的父母或者子女在县城建成区范围内的住房情况。 (二)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县城区范围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有自有住房: 1、自有房屋(包括住宅和非住宅用房); 2、现房和期房(包括住宅和非住宅用房); 3、有待入住的拆迁安置房; 4、申请保障之日前3年内,因离婚、析产、赠予、出售等原因转移、注销房屋所有权的房屋; 5、其他认为有自有住房的情形。 (三)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建成区范围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 1、未作为申请家庭成员的申请人的父母(包括配偶的父母)或子女中拥有县城建成区范围单套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上或两套(处)合计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自有住房(产权证明内载明面积为准); 2、已享受集资建房、房改房、经济适用房、下山脱贫、拆迁、移民等其他政策性住房(含转让)或货币补助; 3、以产权调换方式补偿取得拆迁安置房; 4、以本人名义申请过批地建房; 三、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面积标准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保障面积标准,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8平方米保障,同时每户家庭住房保障面积不得高于60平方米。 四、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货币补贴标准 实行货币补贴的,对符合保障条件的低保家庭,根据其现住房建筑面积与公共租赁住房低收入家庭保障建筑面积标准的差额,按每月每平方米6元标准发放货币补贴;对符合保障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县政府规定的其他特定保障对象(如:环卫工人、公交司机等),根据其现住房建筑面积与公共租赁住房低收入家庭保障建筑面积标准的差额,按每月每平方米5元标准发放货币补贴。 五、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租金标准 实行实物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根据保障对象类别确定相应租金标准。 1、在人均保障范围内的租金:低保家庭按每月1元/平方米的标准收取,低收入家庭按每月1.6元/平方米的标准收取;面积超出人均保障范围且小于60平方米部分的租金:低保家庭按每月2.0元/平方米的标准收取,低收入家庭按每月2.2元/平方米的标准收取;面积超过60平方米部分租金:低保家庭与低收入家庭均按每月6元/平方米标准收取。 2、实行实物配租的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按每月6元/平方米标准收取租金,其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租期最长不得超过6年。 六、监督管理 1.申请人以虚报、隐瞒、欺骗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一经查实,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2.承租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退回其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追缴承租期间市场租金与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差价,并撤销其配租资格,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租赁住房: (1)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2)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3)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4)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5)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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