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824597209498X/2021-6521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公开日期: 2021-05-27
发布单位: 县农业农村局 有效性: 有效

《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2021-09-18 16:00 信息来源: 县农业农村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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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件出台背景

为切实加强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工作,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保障畜禽产品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农牧发〔2020〕6号)、《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浙农牧发〔2020〕23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通知

二、主要内容和政策举措

《通知》主要分为五个部分

1、指导思想,主要说明本《通知》出台是为了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绿色低碳循环发展,从源头上控制和削减农业面源污染,将绿色农业和生活水平提升与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综合管理有机融合,为“无废城市”建设贡献景宁力量。

2、优化集中收集处理体系,主要说明通过畜禽规模养殖场建设病死畜禽暂存冷链设施,并在县域范围内建设一个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中心,病死畜禽通过专用转运车辆进行收集转运至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中心进行无害化处理,确保县域集中处理体系全覆盖。完善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

3、完善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主要规定了补助对象和补助范围,补助标准等规定

4、压实无害化处理责任,主要说明了畜禽养殖场(户)、屠宰企业等单位和个人专业无害化处理运营单位从事畜禽经营、运输的单位和个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业农村、财政、市场监管、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水利、公安和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职责。

5、规范信息报送和资金拨付;主要规定了病死畜禽台账、收集台账、处理台账等台账记录保存时限、上报等相关要求;规定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服务费支付要求等

三、文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农牧发〔2020〕6号)

2、《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浙农牧发〔2020〕23号)

四、适用对象

县域范围内各规模养殖场、屠宰企业

五、关键词解释

六、注意事项

七、新旧政策对比

与《关于做好生猪规模化养殖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相关工作的通知》(景农发〔2012〕127号)对比:1.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模式:由各自规模养殖场自行采样无害化处理池深埋的方式转变为统一收集,集中专业处理;2023年1月1日起,实行深埋、化尸窖等传统方式处理的,不再纳入补助范围。2.补助对象:由全县存栏生猪50头以上的自行无害化处理的规模养猪场转变为全县年出栏500以上的生猪规模养殖以及年出栏一万羽以上的禽场、年出栏一万只以上的兔场、屠宰企业;3.补助标准:由规模化养殖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费用每头给予80元的补助转变为养殖环节:病死猪集中无害化处理最高按照80元/头计算,其它禽类、猫犬、兔等病死畜禽和家畜死胎、胎衣、木乃伊等集中无害化处理最高按照3500元/吨计算,以与第三方集中专业化处理的运营单位签订的购买服务价格为准。病死牛羊和其他动物产品折算成猪单位计算,其中1头牛折合成5头猪,1头羊折合成0.5头猪,对猪、牛、羊病死畜应当有清点头数并有计重记录;年出栏5万头以上的生猪规模养殖场,符合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实施自行处理病死生猪的,按照50元/头给予补助,也可根据饲养量,综合评估生猪死亡数量,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包干使用。屠宰环节:病死(害)猪无害化处理补助对象为屠宰企业,损失补助对象为屠宰企业和提供猪的货主,给予80元/头病死猪集中无害化处理补助和800元/头损失补助,屠宰过程中经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含生猪的甲状腺、肾上腺和病变的淋巴结等物质),按90公斤一头的标准折算成相应头数,享受病害猪损失补贴和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对已调入到本场屠宰为目的,进入屠宰场前已死亡的猪列入补助范围。4.补助对象:补助经费由原来拨给规模化养殖场变为养殖环节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补助资金分别拨付给集中专业化处理的运营单位和自行处理的养殖场等。屠宰环节病死(害)猪损失补助和无害化处理补助对象为屠宰企业和提供猪的货主,无害化处理由屠宰企业与无害化处理单位按委托处理协议结算。

八、解读机关

景宁畲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九、文件要求的实施时间

本文件自2021年6月30日起施行。

十、政策咨询通道

0578-5621535


政策原文:https://www.jingning.gov.cn/art/2021/9/18/art_1229847939_23607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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