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824597209498X/1998-4124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景政〔1998〕9号 成文日期: 1998-07-22
规范性文件编号: KJND00-1998-0001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全面推进我县国有、城镇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2021-07-19 11:42 信息来源:景宁县政府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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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属各企事业单位∶

为加快产权制度改革步伐,加大企业改革力度,全面推进我县国有、城镇集体企业改革进程,根据党的十五大精神及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提出以下若干意见;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1、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针, 围绕"两个根本性转变",以产权制度改革为突破口,以股份制改造为重点,以制度创新和经营机制转换、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目标,把我县企业改革引向深入,为我县的经济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础。

2、基本原则∶坚持改革、改组、改造与和强管∶相结合;坚持放活小企业和搞活优势企业、使资产逐向优势企业转移;坚持因企制宜、一企一策,注重实不摘一刀切。

3、工作目标∶年内基本完成国有、城镇集体工企业的改制任务,流通企业的改革要有大的进展。

二、改制的形式和要求

(一)按照地委、行署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我县的体情况,企业可采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合作、嫁接出售、兼并、租赁、歇业重组、破产等形式进行改制

(二)产权界定和资产评估1、产权界定

(1)企业国有资产界定按国资法规发(1993)68 号件执行。若其中有社会法人和个人投资的,其投资及资收益部分界定为法人和个人资产。

(2)二轻集体企业产权界定,按浙政办<1995)2 号轻总经调(1997)22号文件执行。

(3)供销合作企业产权界定,原则上按浙政办(19 10号及有关文件执行。

(4)国家减免税和税前还贷等优惠政策形成的资产原则上作为企业的公共积累,归企业所有。

(5)县政府支持企业发展的贴息贷款,在资产界定时,其贴息部分视作企业资产。

2、资产评估

(1)对实行产权制度改革的企业,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委托有资产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可依据不同的改制形式采用必要的评估方法进行。

(2)评估机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规范操作,并出具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体现"真实、科学、公正、合理"的原则。

(3)国有资产评估工作由国资局会同企业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和监督,集体资产评估工作由资产所有者统一管理和监督。

(三)资产核销、剥离和提留

1、资产核销

(1)改制企业有问题的资产,按照《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和清产核资有关规定,在资产评估过程中,经县财政局批准,通过冲销坏账准备金、资本公积金、资本金等办法作一次性处理。

(2)企业改制前的呆账、坏账按规定核销后,应继续保留对债务人的清偿权利、单独列账。收回后留给企业作为清偿费用和企业发展资金。

(3)考虑到企业应收款的一些不确定因素,企业可按改制时的应收账款余额再提足10%的呆账、坏账准备金,从净资产中扣除,留在改制企业用作呆坏账处理。

(4)企业的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的赤字余额及应提未提的社会保险统筹基金、应计未计利息、未弥补亏损、住房周转金赤字、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等,经主管部门审核,报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后,从净资产中扣除。

2、资产剥离和提留

为解决企业办社会和历史包袱问题,以下项目可以从总资产中按序剥离和核销。

(1)改制企业的职工安置费视企业资产情况,按在职职工每人每年工龄500元左右,离退休人员按每人25000 元从净资产中提取。为与今后全县推行大病保险相衔接,离退休及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在职人员,以平均养老年限(以人均75岁计算),按每年300-400元标准计提,一次性从净资产中剥离。

(2)企业改制前,原享受职工供养嫡系亲属的生活补助费均在企业净资产中按现行发放标准一次性提取。属供养子女的,计算到18周岁,属供养父母,配偶的,计算到75周岁。

(3)改制企业可将非经营性资产(6学校、绩儿园、托儿所、医务所、招待所、职工食堂、浴窒、生产经营区的职工宿舍等)实行剥离,从总资产中扣除,并由资产管理部门委托改制企业管理,等条件成熟后再行脱钩或由资产管理部门收回。不具备剥离条件的,可先内部分离,独立核算,并向资产所有者交纳资产占用费。

三、关于公有资产出售

1、改制企业可将全部或大部分公有资产出售给内部职工,对联工整体购买公有资产并一次性付款的,其改制评估基准日在1998年底以前的给予25%的优惠;在1999年底以前的给予15%的优惠。

2、部分企业公有资产数额较大,职工难以一次性购买的,由改制企业申请,经所有者代表审核,县企改领导小组批准,可分期付清,但付款期限最长不能超过三年,第一年付款不得低于购买总额的30%。欠款部分购买者应向资产所有者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交纳资产占用费,并实行财产抵押。待全部款项付清后,再正式办理资产转让手续,具体由改制企业和资产所有者签订协议。

3、企业出资购买公有资产的出售收入,经资产所有者批准,可暂留改制企业优惠使用三年,具体由资产管理部门与改制企业签订借款协议。

4、经核销、提留、剥离后的净资产为负资产的企业,改制时按零资产置换。资产与债务的差额部份( 包括弥补期内的利息), 可在改制企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后,用以下年度企业交纳的属地方部分的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由县财政返还弥补,直至补足为止。

5、国有土地处置

(1)改制企业,经县企改领导小组批准可依法改变原占用土地的使用性质,也可按本规定获得土地使用权后自由转让。改制后的企业再次转让土地使用权时,应依法办理土地出让手续。

(2)对实行破产、解散、拍卖、 停业及其他需对职工进行安置的改制企业,因资产不足,可以土地资产的增值部分用作职工安置,土地管理部门应按县企改领导小组有关减免土地 出让金或增值费的批文, 予以改制企业办理土地使用权有关过户手续。

(3)企业由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改割时国家未作价入股或企业又未出资购买的,经县企改酒导小组批准,可留改制后的企业继续使用,但使用期报不得超过五年,企业需续用的,仍由县企改领导小组审批。如需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应按本规定办理土地转让手续后获得土地使用权。

四、债权债务处理

1、债权债务原则上应按照改制的不同形式进行合法合理的处理,以保持经济往来的稳定性和连续性,防止国家信贷资产的流失。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合作的企业,原企业的债权债务由改制后的企业负责处理,

2、银行要积极支持和参与企业改革,企业改制后. 必须保证债权人的落实。银行对一些破产、关闭、被兼并的企业要积极向上级银行争取核销和挂账停息。

五、企业的股权设置和运作

1、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合作制企业,一般可设国有股、集体股、法人股和职工个人股,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只设职工个人股。

2、企业职工个人股一般不少于5000元,个人股总额可超过总股本的80%,其中核心层股份可超过总股本的50%,企业经营者股份可超过总股本的20%。

3、投资者必须合法出资,法人股由社会法人持股;职工个人股由个人持股。入股后不得退股,但可在企业内部转让。优先股可按约定股利(一般为15%)收取回报。

4、改制企业原班子成员必须入股或购买公有资产,不入股或不购买,不得进入董事会,也不易地安排任职。

5、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合作制企业不印制股票,由县体改委统一印制记名股权证,作为资产证明和分配股利的依据。

6、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第一届董事会、监事会由资产所有者推荐、组织考察,股东大会一人一票选举产生,产生后的运作机制参照《公司法》执行。如果国有股、集体股为普通股,可由资产所有者派出董事或委托董事为股权代表,由董事长对国有股、集体股负责保值增值责任,并办理委托手续。六、职工安置

1、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凡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劳动关系重大问题,如集体变更或解除劳动关系等,要切实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作用,保持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2、改制企业涉及企业职工下岗的应按国家有关文件办理下岗手续。

3、改制企业在安置过程中,职工自愿自谋出路的,经本人申请,企业同意,并报劳动就业部门审核后,职工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破产企业的职工劳动关系自然终止),再与劳动就业部门签订自谋出略协议书,

后给予发放一次性安置費(破产企业的在职职工安置

划拨县就业处发放,若重新就业者扣除巳发放的基本

活费的余额划拨给用人单位),,一标准视企业洛产情况

簧人轻车工砂补姑500元左右七自谍出路入员享受政

规定的有关优慮政策。

4、企业破产、倒闭我卖或转让等改制过程中

凡涉及人员及资产变或的,都要按《破产法》和省劳

厅、省体改委、省计经委、省财政厅四家联合文件之

定,做好离退休人员的安置工作,具体规定如下,企

在破产时,其财产在支付各项费用后,应按《破产法

第一清偿程序,首先用于清偿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社

保险我以及安置职工所需费用,其中清偿的社会保险

包括:

① 补缴企业欠缴、缓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

险费;医疗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

与失业保险费划转县社会保险机构,

② 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人均25000

计提,

③ 提取髙退休人员的医疗费,按毎人每年300-400

元标准计提,提取年限以离退休人员的实际年龄计算76周岁止,

④提取高退休人员的丧葬抚恤费。丧葬費,一次性抚恤费按现行规定标准提取2800元.

企业进行拍卖、转让等其玄形式的既制,育退休人员的安置办法參黑以上破产企业的做法执行。

对实行破产、辞散、拍卖、停业及其他雷对职工进行安畳的改制企业,因资产不足,用减免的土地出让金或增值费安置职工仍不足的,可在房地产交曷中征收的税收部分,按先征后返的赤法健续用于职工安置.也可适行系统内、行业同调剂,一次性调剂解决确'有困戒的,可分步到位,但到位的时间盘长不得超过三年.

5、改制企业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工作由企业或企业主會部门负责.在改制过程中计提的离退休人员的医疗费用,暂存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全县实行企业大病医疗保险后予以如转集中统筹。在离退休人员安置费到位的前提下,离退休人员退休金由社保部门直接发放。改制后的企业不再缴纳离退休人员的养老统筹金(即下拨离退休费的17%部分)。

8.在企业改制后,用人单位主体发生变化,应当由変化后的用工主体继续与职工履行原劳动合同。由于企业改制导致原劳动合同不能履行的,企业与职工应当依法变更卖动合同。

7、改制后企业使用原企业职工,不搞试用期制。

8、改制后企业用工规范按县政府有关文件执行。

9、改制企业,在改制前,供养嫡系亲属的生活补助费提取之后,由县企业改革领导小组指定部门按规定发放。

七、其他

1、优势企业兼并弱势企业,参照浙政(1996)4 号《关于鼓励优势企业兼并弱势企业若干政策问题通知》和丽署[1996]121号《关于鼓励优势企业兼并弱势企业若干意见通知》执行。

2、为鼓励职工多购股,职工个人购买公有资产或入股可在5年内计息分红,但计息最高不超过一年期银行存款利率,并允许进入成本。

3、改制后的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个人资本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4、改制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养老、失业工伤、生育、医疗等社会保险,并按规定的费率及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5、实行公司制、股份合作制改造后的企业的职工,不再保留国有、集体企业职工身份。

6、改制企业必须依法办理企业改制中发生的工商、税务登记、土地、房产过户、债权债务转移等有关手续,其收费标准按景政[1998] 8 号文件执行。

7、整体改制的企业,经县企业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可视同新办企业享受现有的各项优惠政策。

8、企业改制工作的一般操作步骤∶

第一步∶成立企业改制小组。改制小组成员可由国有资产或集体资产所有者代表、开户银行代表、企业主管部门、本企业负责人及职工代表共同组成。

第二步∶国有企业改制的,由企业提出改制申请,经县企改领导小组批准后,抄送县财政局立项。

第三步∶改制申请批准后,对企业进行财务审计、清产核资,并按规定进行产权界定。委托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第四步∶国有资产评估报告由县国资局审核后确认,城镇集体企业资产评估报告由县企改领导小组会同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后确认。

第五步∶根据改制政策起草改制实施方案,报县企改领导小组讨论研究,并提出原则意见。

第六步∶经县企改领导小组原则同意的企业改制方案,提交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通过后再上报县企改领导小组。

第七步∶企业改制实施方案由县企改领导小组和县体改委审核批准。

第八步∶具体实施企业改制方案。

八、附则

1、本实施意见中所指的资产管理部门和资产所有者,凡属国有资产的皆指县国有资产管理局。

2、本实施意见自一九九八年七月十五日开始实施,未尽事宜由县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和县体改委协调解决。正在改制企业也按本实施意见执行,景政(1993)118号、(1994)40号、(1996)88号文件同时停止执行。本实施意见由县体改委负责解释。

一九九八年七月十四日

 

主题词∶产权 改革 意见

抄送∶地区行署,地区体改委,县委各部门,县委、人大、政协、纪委,县人武部,具法院、检察院

共印130份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二日印发

 3.景政(1998)9号 关于全面推进我县国有、城镇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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