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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景宁二中新建工程和旱降村安置小区建设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方案》《景宁畲族自治县景宁二中新建工程和旱降村安置小区建设工程集体所有土地征收房屋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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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景宁畲族自治县景宁二中新建工程和旱降村安置小区建设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方案》《景宁畲族自治县景宁二中新建工程和旱降村安置小区建设工程集体所有土地征收房屋补偿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景宁畲族自治县景宁二中新建工程和旱降村安置小区建设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方案》 附件2:《景宁畲族自治县景宁二中新建工程和旱降村安置小区建设工程集体所有土地征收房屋补偿实施方案》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27日 附件1: 景宁畲族自治县景宁二中新建工程和旱降村安置小区建设工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方案 为规范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景宁畲族自治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修订)》等有关规定,结合该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收目的 景宁畲族自治县景宁二中新建工程和旱降村安置小区建设工程系政府组织实施的公共项目,该项目的建成能进一步扩大我县高中阶段办学规模,合力补齐高中阶段教育的短板,提高高中教育教学质量,更好地服务畲乡人民群众。 二、征收范围和被征收房屋基本情况 (一)征收范围:景宁畲族自治县鹤溪街道城南旱塔村、张村村。具体以勘测定界为准。 (二)本项目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总户数约15户,房屋建筑面积约3000平方米。 三、征收相关部门职责 (一)景宁畲族自治县景宁二中新建工程和旱降村安置小区建设工程征迁指挥部负责本项目土地房屋征收组织、协调及安置补偿政策制定等工作。 (二)景宁畲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三)景宁畲族自治县鹤溪街道办事处全面负责本项目房屋征收补偿的政策处理并配合实施单位做好补偿安置工作。 (四)景宁畲族自治县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本项目的实施单位,具体承担本项目征收补偿安置与安置房建设等工作。 (五)发改、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民政、司法行政、审计、文广旅体、综合行政执法、市场监管、移民中心及乡镇(街道)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互相配合,共同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 四、签约期限和搬迁期限 本项目签约期限30日,搬迁期限30日,具体起止日期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告。 五、房屋评估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在县政府批准公告后十日内仍不能协商选定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确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随机确定。 参加投票确定或者随机确定的候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少于三家。投票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应当有过半数的被征收人参加,投票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获得参加投票的被征收人的过半数选票。 投票确定或者随机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由公证机构现场公证。公证费用列入征地房屋补偿安置成本。 被征收房屋价值和安置房屋的价值,由本次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屋的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结果,房屋征收部门将每户的评估结果在征地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七日。 六、征收补偿 (一)被征收人 被征收人是指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合法所有权人。 (二)被征收房屋面积及用途认定 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用地面积及用途以规划批准、不动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以相关部门提供的合法有效文件为依据。 (三)补偿范围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的补偿,以及房屋内装饰装修价值的补偿。被征收房屋包括被征收的房屋及其附属物。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4.补助和奖励。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 (四)补偿安置一般规定 1.被征收房屋用途为住宅的,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产权调换中的一种补偿安置方式。 2.被征收房屋围墙内的空地(天井)参照《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行政划拨供地价格的批复》(景政函〔2019〕51号)中划拨土地成本价对应标准予以补偿。 3.被补偿建筑物外有围护结构的门厅、大厅、回廊、挑廊、走廊、檐廊、门斗、落地橱窗、室外楼梯,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按规定执行。 4.征收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货币补偿;征收房屋的附属物,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货币补偿;属于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 (五)住宅房屋补偿安置方式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1)货币补偿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住房的补偿安置方式。 (2)被征收房屋用途为住宅的,被征收房屋按照房地产评估价给予补偿,并给予被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30%的奖励。 (3)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被征收人签约并按期腾空房屋交付验收合格之日起两个月内一次性支付货币补偿金额。 (4)被征收人自签约之日起购买商品房的,其购买的商品房屋价款与原被征收房屋补偿款(不含附属物、装修)相等部分免缴契税,超过部分由被征收人自行缴纳。 2.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1)产权调换土地性质为出让,政府缴纳出让金。 (2)安置房地点:景宁畲族自治县鹤溪街道城南旱塔村、张村村。 (3)产权调换原则: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应当不小于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但被征收人要求小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除外。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不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共有人数量、登记户口等因素。 (4)过渡期限: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过渡期限以被征收房屋搬迁之月起二十四个月;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为新建高层建筑的,过渡期限以被征收房屋搬迁之月起三十六个月。 (5)套型标准: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与其补助面积之和:小于60㎡(不含60㎡)的,选择安置房面积为60㎡套型;在60㎡—80㎡(不含80㎡)的,选择安置房面积为80㎡套型;在80㎡—100㎡(不含100㎡)的;选择安置房面积为100㎡套型;在100㎡—120㎡(不含120㎡)的,选择安置房面积为120㎡套型;大于120㎡(含120㎡)的,如有房源,可选择大于120㎡的套型。第一套安置房选定后仍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可根据上述标准选择第二套安置房,以此类推。(实际以规划建筑设计方案为准)。 (6)面积补助:被征收房屋用途为住宅的,选择产权调换,给予面积补助,补助面积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二十五,补助面积不支付房款;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为高层建筑的,补助面积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三十,补助面积不支付房款。 补助面积计入房屋建筑面积,县不动产登记部门应按规定予以登记。 (7)结算方法:被征收房屋和安置用房的价值,由同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采用相同的方法、标准评估确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多还少补。 (8)兜底安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公布之日起半年内属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被征收低收入家庭,其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小于36㎡(在本县范围内另有住宅用房的合并计算),选择产权调换的,经房屋征收部门、县民政局及被征收人所在街道共同审查,将审查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公示十天,无异议的,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建筑面积48㎡的套房作为安置房,互不结算产权调换的差价。 七、其他用途房屋补偿方式 (一)商业用房补偿 被征收房屋用途为商业的采取货币补偿安置方式,被征收房屋按照房地产评估价给予补偿,并给予被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的20%奖励。 (二)工业用房、办公用房补偿 被征收房屋用途为工业的采取货币补偿安置方式,按照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及土地评估价之和给予补偿,并给予被征收人按照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及土地评估价之和的30%奖励。 被征收房屋用途为办公的采取货币补偿安置方式,按照房地产评估价给予补偿,并给予被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的20%奖励。 (三)住改商补偿 1.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前已改变房屋用途并以改变后的用途延续使用的,根据房屋所有权人的申请,按改变后的用途认定,农业生产用房除外。其中改为商业用房的,应当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2.1990年4月1日至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的前两年改变用途为商业用房并连续使用的凭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按原法定用途补偿安置后,再给予原法定用途评估价的30%补助。 上述商业用房为底层店面房屋,并结合实际经营情况认定其商业用房面积。 八、征收补助费和其他补偿费用 (一)临时安置补助费 1.本项目征收过渡方式为自行过渡,由被征收人自行落实临时周转用房,房屋征收部门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2.红星街道、鹤溪街道区域范围内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
临时安置费每户低于600元的按600元计发,共有产权(含继承、析产、公摊)按一户计付。 3.商业用房、非商业用房改商业用房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包括装修、装潢等费用)的1%予以一次性补助。 (二)搬迁补助费标准
搬迁费每户每次低于1500元的按1500计发,共有产权(含继承、析产、公摊)按一户计付。被征收工业企业对搬迁费标准有异议的,可由征收双方委托评估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三)公寓安置廉购价、公寓安置优惠价标准 公寓安置房廉购价标准为885元/平方米、优惠价标准为1500元/平方米。 (四)房屋重置价格、附属物补偿、装修补偿等标准按照我县有关文件执行。 (五)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 根据《景宁畲族自治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修订)》规定,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引起经济损失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含附属物、装修)的百分之五给予一次性补偿。 生产经营者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前项规定计算补偿费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屋被征收前三年的效益、纳税凭证、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材料,房屋征收部门与生产经营者共同委托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支付补偿费。 九、签约腾空等奖励费用 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房屋补偿安置协议和搬迁的,给予适当奖励。奖励标准规定如下: (一)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征收协议,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含附属物、阁楼、构筑物)给予100元/㎡的奖励(被征收房屋用途为工业的除外)。 (二)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搬迁腾空且经验收合格,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含附属物、阁楼、构筑物)给予100元/㎡的奖励(被征收房屋用途为工业的除外)。 (三)被征收房屋用途为工业的,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征收协议并搬迁腾空经验收合格的,按工业生产用房建筑面积给予80元/㎡的奖励。 十、其他规定 (一)对有产权纠纷、产权人下落不明、暂时无法确定产权人,由实施单位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征收主管部门审批实施征收。房屋征收前,实施单位就被征收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构办理证据保全。 (二)本县范围内的农村村民原已安置在国有土地上的住宅再次被征收,以及征地所在行政村村民在集体所有土地上无房屋,其国有土地上拥有的房屋被征收(已享受房改政策除外),参照《景宁畲族自治县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暂行管理办法(修订)》执行。 (三)对未经确权的建筑(房屋)应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依法分类认定处置: 1.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建成,至今未改建、扩建、翻建的房屋,按实际使用建筑占地面积、建筑面积予以认定。 2.1987年1月1日至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前建成,已取得土地权属证明、宅基地审批文件、建设许可文件、施工许可文件、乡镇(街道)或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建房批准文件及相关清理补办等手续,至今未改建、扩建、翻建的房屋,按相关手续确定的建筑占地面积和实际使用建筑面积予以认定;不能提供相关资料的,可以由房屋所在村民委员会对宅基地使用权人、面积、四至范围等进行确认后,公告期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所在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并经所在街道审核批准,属于合法使用的,视同有证予以登记补偿。公告期有异议或异议成立的,由景宁畲族自治县景宁二中新建工程和旱降村安置小区建设工程房屋征收监测认定小组集体作出处置意见并予以公示。 3.2008年1月1日至2014年 8月4日《景宁畲族自治县违法建筑处置(暂行)办法》实施前建成的,已取得土地权属证明、宅基地审批文件、建设许可文件、施工许可文件、乡镇(街道)或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建房批准文件及相关清理补办等手续,至今未改建、扩建、翻建的房屋,按相关手续确定的建筑占地面积和实际使用建筑面积予以认定;不能提供权属证明的,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货币补偿。 4.2014年8月4日《景宁畲族自治县违法建筑处置(暂行)办法》实施后建成的无证建筑视为违法建筑。 5.对不能按上述条款认定的无证建筑,由景宁畲族自治县景宁二中新建工程和旱降村安置小区建设工程房屋征收监测认定小组集体作出处置意见。 (四)被征收人在签订协议前,应如实提交所涉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共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以及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等原件、复印件。 被征收人弄虚作假,伪造、涂改、瞒报、漏报被征收房屋的有效权属文件或者户籍等资料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所得依法追回。 房地产测绘、评估、拆迁等中介机构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国家相关规范和标准开展工作。如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依法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除房屋征收决定效力终止以外,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房屋征收部门根据《景宁畲族自治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修订)》的规定执行。 (六)本项目区块内的管线迁移按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8〕11号、〔2020〕2号文件执行。 (七)征地房屋补偿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和涉外房屋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华侨、归侨、港澳台同胞在补偿中的权利义务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相关部门安置职责: 1.城投集团、鹤溪街道协调组织景宁畲族自治县景宁二中新建工程和旱降村安置小区建设工程安置相关工作;负责建房、验房、交房、资金结算收付;协助提供办证所需资料及安置所需的其他工作。 2.拆迁事务所负责征迁安置户房屋的差价结算;协助城投集团给征迁安置户交房办证;协议所约定的相关事项及安置所需的其他工作。 3.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办理不动产权证书。 4.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后续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 十一、附则 (一)本方案解释权为景宁畲族自治县景宁二中新建工程和旱降村安置小区建设工程征迁指挥部,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我县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方案中高层建筑,是指总层数十层以上(含十层)的住宅建筑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二十四米的非住宅建筑。 (三)本方案规定的被补偿人比例按户计算。被补偿人以合法有效的不动产权证(有多个共有人计一户)或者经调查、认定出具的认定结果计户。 (四)本项目涉及城市更新,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约比例达到80%的,补偿协议生效。 (五)本方案自2021年12月27日起实施。 附件2: 景宁畲族自治县景宁二中新建工程和旱降村安置小区建设工程 集体所有土地征收房屋补偿实施方案 为规范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补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试行)》《景宁畲族自治县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暂行管理办法(修订)》等有关规定,结合该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收目的 景宁畲族自治县景宁二中新建工程和旱降村安置小区建设工程系政府组织实施的公共项目,该项目的建成能进一步扩大我县高中阶段办学规模,合力补齐高中阶段教育的短板,提高高中教育教学质量,更好地服务畲乡人民群众。 二、征收范围和被征收房屋基本情况 (一)征收范围:景宁畲族自治县鹤溪街道城南旱塔村、张村村。具体以勘测定界为准。 (二)本项目涉及集体土地上房屋总户数约63户,房屋建筑面积约 18000 平方米。 三、征收相关部门职责 (一)景宁畲族自治县景宁二中新建工程和旱降村安置小区建设工程征迁指挥部负责本项目土地房屋征收的组织、协调及安置补偿政策制定等工作。 (二)景宁畲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集体土地房屋征收主管部门,负责做好土地农转用报批,土地征收报批,做出补偿决定等工作。 (三)景宁畲族自治县鹤溪街道办事处为本项目的补偿人,负责本项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的政策处理并配合实施单位做好补偿安置等工作。 (四)景宁畲族自治县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本项目的实施单位,具体承担本项目征收补偿安置与安置房建设等工作。 (五)发改、财政、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住建、农业农村、审计、文广旅体、综合行政执法、市场监管、移民中心及乡镇(街道)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互相配合,共同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 四、签约期限和搬迁期限 本项目签约期限30日,搬迁期限30日,具体起止日期由房屋征收主管部门另行公告。 五、房屋评估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补偿人协商选定,如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在县政府批准公告后十日内仍不能协商选定的,由补偿人组织被补偿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确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随机确定。 参加投票确定或者随机确定的候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少于三家。投票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应当有过半数的被补偿人参加,投票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获得参加投票的被补偿人的过半数选票。 投票确定或者随机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由公证机构现场公证。公证费用列入征地房屋补偿安置成本。 被补偿房屋价值和安置房屋的价值,由本次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被补偿房屋和安置房屋的评估时点为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公布之日。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结果,补偿人将每户的评估结果在征地范围内向被补偿人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七日。 六、分户条件 被补偿房屋用途为住宅,被补偿人的子女符合以下条件的,经被补偿人同意,被补偿房屋的建筑面积、建筑占地面积按可分户数平均分摊。 (一)不动产证登记有多个共有人或土地使用权调查表(农村私人建房用地呈报表)中登记的家庭成员,可以按登记的共有人或家庭成员进行分户(共有人或家庭成员分户仅限本人,其子女不予分户,夫妻双方合并计一户);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共有人和调查表(农村私人建房用地呈报表)中的家庭成员不予分户。法定结婚年龄计算日期截止到景宁二中新建工程和旱降村安置小区建设工程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公布之日(法定结婚年龄是指男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 (二)不动产证或土地使用权调查表(农村私人建房用地呈报表)中登记产权人为一人或夫妻双方的,且未登记有其他共有人的或其他家庭成员的,其子女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可分户。 (三)在景宁畲族自治县景宁二中新建工程和旱降村安置小区建设工程集体所有土地征收房屋补偿实施方案公布之日前离婚的被补偿人,可按本办法相关规定办理。 (四) 被征收房屋户主夫妻双方均已去世的,该继承人的子女可分户;户主夫妻一方去世的,其配偶的第三代不予分户。 七、征收补偿 (一)被补偿人 被补偿人是指被征收土地涉及补偿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合法所有权人。 (二)被补偿房屋面积及用途认定 被补偿房屋的建筑面积、用地面积及用途以规划批准、不动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以相关部门提供的合法有效文件为依据。 (三)补偿范围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的补偿,以及房屋内装饰装修价值的补偿。被征收房屋包括被征收的房屋及其附属物。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4.补助和奖励。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 (四)补偿安置一般规定 1.被补偿房屋用途为住宅的,被补偿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公寓安置、迁建安置中的一种补偿安置方式。 2.被补偿人在征收范围内,有两处或两处以上住宅房产的,合并补偿安置。 3 .被补偿房屋围墙内的空地(天井)参照《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行政划拨供地价格的批复》(景政函〔2019〕51号)中划拨土地成本价对应标准予以补偿。 4.被补偿建筑物外有围护结构的门厅、大厅、回廊、挑廊、走廊、檐廊、门斗、落地橱窗、室外楼梯,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按规定执行。 5.征收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货币补偿;征收房屋的附属物,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货币补偿;属于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 6.被补偿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迁建安置和公寓式住宅安置。 (1)不属于农村村民的。 (2)户籍不在征地范围内行政村的。 (3)被补偿房屋产权人属于公职人员。 (4)买卖或其他形式转让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且没有取得不动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和房产证)的。 (5)已享受房改政策的或已享受审批建房用地政策的。 (6)被补偿人建筑占地面积小于15㎡的。 (7)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五)住宅房屋补偿安置方式 1.货币补偿 货币补偿指由补偿人根据被补偿房屋评估价格,提供补偿安置资金,由被补偿人自行解决住房的补偿安置方式。 (1)被补偿房屋用途为住宅的,被补偿房屋按照评估价给予补偿,并给予被补偿人按被补偿房屋评估价30%的奖励。 (2)补偿人应当在被补偿人签约并按期搬迁房屋交付验收合格之日起两个月内一次性支付货币补偿金额。 (3)被补偿人自签约之日起购买商品房的,其购买的商品房屋价款与原被补偿房屋补偿款(不含附属物、装修)相等部分免缴契税,超过部分由被补偿人自行缴纳。 2.公寓安置 选择公寓安置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1)公寓安置土地性质为出让,政府缴纳出让金。 (2)安置房地点:景宁畲族自治县鹤溪街道城南旱塔村、张村村。 (3)被补偿房屋按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公布时重置价格结合成新予以补偿。 (4)被补偿房屋建筑占地面积超过108㎡的,建筑占地面积超过部分分摊的房屋建筑面积按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 (5)公寓安置面积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被补偿房屋建筑占地面积在15㎡(含15㎡) —54㎡(含54㎡)的,安置建筑面积为200㎡(含200㎡)以内;被征收房屋建筑占地面积在54㎡—81㎡(含81㎡)的,安置建筑面积为300㎡(含300㎡)以内;被征收房屋建筑占地面积在81㎡—108㎡(含108㎡)的,安置建筑面积为400㎡(含400㎡)以内。 (6)补偿人提供60㎡、80㎡、100㎡、120㎡四种安置房套型。被补偿人选择安置房根据补偿人提供的套型面积组合,可安置建筑面积选择组合满为止。 (7)公寓安置房价格分为廉购价、优惠价、市场价三种,并根据层次、朝向进行调节。与被补偿房屋建筑面积相等部分的安置面积,按廉购价购买;超过被补偿房屋建筑面积,但属可安置面积部分,按优惠价购买;安置房原则上不得超过可安置面积,确因户型原因,超过部分,按安置房评估价购买。廉购价不高于政府公布的房屋重置价,优惠价不高于公寓建设的成本价,安置房评估价按照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公布之日为评估时点的评估价确定。 (8)安置房可安置面积部分免收交易契税,超过部分由被补偿人自行缴纳。 (9)公寓安置的房款在公寓安置房交付时结算差价。 3.迁建安置 选择迁建安置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1)建房用地的土地性质为划拨。 (2)建房安置点:景宁畲族自治县鹤溪街道城南旱塔村、张村村。 (3)建房层次按照景宁畲族自治县规划部门的规定执行。 (4)建房用地面积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被补偿人房屋的建筑占地面积在15㎡(含15㎡) —54㎡(含54㎡),安置占地54㎡的建房用地;建筑占地面积在54 ㎡—81㎡(含81㎡),安置占地81㎡的建房用地;建筑占地面积在81㎡以上的,安置占地108㎡的建房用地。 (5)被补偿房屋按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公布时重置价结合成新予以补偿。 (6)安置房建筑占地面积超过被补偿房屋建筑占地面积的部分,由被补偿人支付土地划拨成本价等费用。 (7)被补偿房屋建筑占地面积超过108㎡的,建筑占地面积超过部分分摊的房屋建筑面积按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 (8)建房必须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的原则进行。 (9)“三通一平”等配套基础设施由实施单位出资统一建设。 4.产权调换 产权调换是指由补偿人提供不小于被补偿房屋面积的安置房,根据被补偿房屋价值和安置房价值结算差价的安置方式。补偿安置标准及结算方式等参照《景宁畲族自治县景宁二中新建工程和旱降村安置小区建设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方案》相关规定办理。 八、其他用途房屋补偿方式 (一)商业用房补偿 被征收房屋用途为商业的采取货币补偿安置方式,被征收房屋按照房屋评估价给予补偿,并给予被补偿人按被补偿房屋评估价的20%奖励。 (二)工业用房、办公用房补偿 被补偿房屋用途为工业的采取货币补偿安置方式,按照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及土地评估价之和给予补偿,并给予被补偿人按照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及土地评估价之和的30%奖励。 被补偿房屋用途为办公的采取货币补偿安置方式,按照房屋评估价给予补偿,并给予被补偿人按被补偿房屋评估价的20%奖励。 (三)住改商补偿 1.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前已改变房屋用途并以改变后的用途延续使用的,根据房屋所有权人的申请,按改变后的用途认定,农业生产用房除外。其中改为商业用房的,应当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2.1990年4月1日至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发布的前两年改变用途为商业用房并连续使用的凭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按原法定用途补偿安置后,再给予原法定用途评估价的30%补助。 上述商业用房为底层店面房屋,并结合实际经营情况认定其商业用房面积。 九、征收补助费和其他补偿费用 (一)临时安置补助费 1.本项目征收过渡方式为自行过渡,由被补偿人自行落实临时周转用房,房屋征收部门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2.红星街道、鹤溪街道区域范围内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
临时安置费每户低于600元/月的按600元/月计发,共有产权(含继承、析产、公摊)按一户计付。 3.商业用房、非商业用房改商业用房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包括装修、装潢等费用)的1%予以一次性补助。 (二)搬迁补助费标准
搬迁费每户每次低于1500元的按1500计发,共有产权(含继承、析产、公摊)按一户计付。工业企业对搬迁费标准有异议的,可由征收双方委托评估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三)公寓安置廉购价、公寓安置优惠价标准 公寓安置房廉购价标准为885元/平方米、优惠价标准为1500元/平方米。 (四)房屋重置价格、附属物补偿、装修补偿等标准按照我县有关文件执行 (五)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 根据《景宁畲族自治县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暂行管理办法(修订)》规定,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引起经济损失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含附属物、装修)的百分之五给予一次性补偿。 生产经营者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前项规定计算补偿费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屋被征收前三年的效益、纳税凭证、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材料,房屋征收部门与生产经营者共同委托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支付补偿费。 十、签约腾空奖励标准 被补偿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房屋补偿安置协议和搬迁的,给予适当奖励。奖励标准规定如下: (一)被补偿人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征收协议,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含附属物、阁楼、构筑物)给予100元/㎡的奖励(被征收房屋用途为工业的除外)。 (二)被补偿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搬迁腾空且经验收合格,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含附属物、阁楼、构筑物)给予100元/㎡的奖励(被征收房屋用途为工业的除外)。 (三)被征收房屋用途为工业的,被补偿人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征收协议并搬迁腾空经验收合格的,按工业生产用房建筑面积给予80元/㎡的奖励。 十一、其他规定 (一)对有产权纠纷、产权人下落不明、暂时无法确定产权人,由实施单位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征收主管部门审批实施征收。房屋征收前,实施单位就被征收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构办理证据保全。 (二)被补偿房屋产权人户籍在征地行政村范围内的,因移民、土地征收而农转非或自行购买红印户口、蓝印户口的居民,不属于公职人员或已下岗同时未享受过房改政策的,其拥有的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被征收,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公寓安置中的一种补偿安置方式。 (三)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监狱服刑、现役义务兵、现役且军龄未满 12 年的士官、复转退军人及大中专毕业生(属公职人员的除外)按入学、服刑、参军前户籍登记地址及性质确认,属于农业性质(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前)且登记在征收红线范围内,其拥有的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被征收的,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公寓安置、迁建安置中的一种补偿安置方式。 (四)本县范围内的农村村民原已安置在国有土地上的住宅再次被征收,以及征地所在行政村村民在集体所有土地上无房屋,其国有土地上拥有的房屋被征收(已享受房改政策除外),参照《景宁畲族自治县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暂行管理办法(修订)》执行。 (五)符合公寓安置条件的被补偿人,在本行政村范围内享受过建房用地政策且未达到二直建房用地,在本次房屋征收且其房屋建筑占地面积大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的,给予安置建筑面积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以内的公寓套房。 (六)符合迁建安置条件的被补偿人,在本行政村范围内享受过建房用地政策且未达到二直建房用地,在本次房屋征收且其房屋建筑占地面积大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的,给予安置一直建房用地。 (七)“原困难户农民建房”遗留问题按以下方式处置: 1.在本村已享受“困难户农民建房”政策的村民,其应拆除的旧宅面积,按提供的原始建房档案确认。对提供原始建房档案不全的,由村民所在村委、街道根据已建新宅建筑面积、建筑占地面积、建房享受人口认定应拆除的旧宅面积并公示,公示期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所在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并经所在街道审核确认。 2.除前款规定之外的证载建筑面积及占地面积,按相关规定予以补偿安置。 (八)对未经确权的建筑(房屋)应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依法分类认定处置: 1.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建成,至今未改建、扩建、翻建的房屋,按实际使用建筑占地面积、建筑面积予以认定。 2.1987年1月1日至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前建成,已取得土地权属证明、宅基地审批文件、建设许可文件、施工许可文件、乡镇(街道)或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建房批准文件及相关清理补办等手续,至今未改建、扩建、翻建的房屋,按相关手续确定的建筑占地面积和实际使用建筑面积予以认定;不能提供相关资料的,可以由房屋所在村民委员会对宅基地使用权人、面积、四至范围等进行确认后,公告期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所在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并经所在街道审核批准,属于合法使用的,视同有证予以登记补偿。公告期有异议或异议成立的,由景宁畲族自治县景宁二中新建工程和旱降村安置小区建设工程房屋征收监测认定小组集体作出处置意见并予以公示。 3.2008年1月1日至2014年 8月4 日《景宁畲族自治县违法建筑处置(暂行)办法》实施前建成的,已取得土地权属证明、宅基地审批文件、建设许可文件、施工许可文件、乡镇(街道)或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建房批准文件及相关清理补办等手续,至今未改建、扩建、翻建的房屋,按相关手续确定的建筑占地面积和实际使用建筑面积予以认定;不能提供权属证明的,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货币补偿。 4.2014年 8月 4日《景宁畲族自治县违法建筑处置(暂行)办法》实施后建成的无证建筑视为违法建筑。 5.对不能按上述条款认定的无证建筑,由景宁畲族自治县景宁二中新建工程和旱降村安置小区建设工程房屋征收监测认定小组集体作出处置意见。 (九)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公告公布之日起半年内属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被补偿低收入家庭,其被补偿房屋建筑面积小于36㎡(在本县范围内另有住宅用房的合并计算),选择产权调换的,经房屋征收部门、县民政局及被补偿人所在街道共同审查,将审查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公示十天,无异议的,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建筑面积48㎡的套房作为安置房,互不结算产权调换的差价。 (十)被补偿人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前,应如实提交所涉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土地使用证等权属证明以及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等原件、复印件。 被补偿人弄虚作假,伪造、涂改、瞒报、漏报被征收房屋的有效权属文件或者户籍等资料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所得依法追回。 房地产测绘、评估、拆迁等中介机构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国家相关规范和标准开展工作。如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依法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除房屋征收决定效力终止以外,房屋征收部门与被补偿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房屋征收部门根据《景宁畲族自治县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暂行办法(修订)》的规定执行。 (十二)征地房屋补偿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和涉外房屋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征地房屋补偿涉及回乡定居的华侨、台、港、澳同胞、外籍华人集体所有土地房屋的,补偿安置参照被征地行政村村民标准执行。 华侨、归侨、港澳台同胞在补偿中的权利义务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三)本项目区块内的管线迁移按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8〕11号、〔2020〕2号文件执行。 (十四)相关部门安置职责: 1.城投集团、鹤溪街道协调组织景宁畲族自治县景宁二中新建工程和旱降村安置小区建设工程安置相关工作;负责建房、验房、交房、资金结算收付;协助提供办证所需资料及安置所需的其他工作。 2.拆迁事务所负责征迁安置户房屋的差价结算;协助城投集团给征迁安置户交房办证;协议所约定的相关事项及安置所需的其他工作。 3.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办理不动产权证书。 4.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后续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 十二、附则 (一)本方案解释权为景宁畲族自治县景宁二中新建工程和旱降村安置小区建设工程征迁指挥部,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我县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方案中的公职人员是指国家公务人员、事业在编人员及国企全民职工。 (三)为维护社会稳定,本项目区块内历史遗留的集体房屋交易以自愿协商、人民司法调解为准。 (四)本方案中高层建筑,是指总层数十层以上(含十层)的住宅建筑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二十四米的非住宅建筑。 (五)本方案规定的被补偿人比例按户计算。被补偿人以合法有效的不动产权证(有多个共有人计一户)或者经调查、认定出具的认定结果计户。 (六)本方案自2021年12月27日起实施。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27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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