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824597209498X/2008-4123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景政发〔2008〕8号 成文日期: 2008-04-08
规范性文件编号: KJND00-2008-0001 有效性: 废止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县禁止使用工业石蜡浸棒生产香菇的通告

2021-10-12 10:40 信息来源:景宁县政府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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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工业石蜡是有毒的非食用化工产品,内含有致癌物质,可导致肺癌、皮肤癌等疾病的发生,给香菇的质量安全带来极大的隐患。如不加以制止,将危及整个食用菌产业的发展,香菇这一传统优势产业将毁于一旦。为保护广大菇农的根本利益和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推进我县食用菌产业的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工业石蜡浸棒生产香菇专项整治,禁止使用工业石蜡浸棒生产香菇。特作通告如下∶

一、严禁全县各香菇栽培户使用工业石蜡浸棒生产香菇,一经发现,坚决依法予以查处。

二、严禁从事食用菌原辅材料经营的单位或个人向菇农销售工业石蜡用于香菇生产,一经发现,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三、严禁各经营单位或个人收购、贩运、销售"工业蜡菇",一经发现,依法予以查处。

四、对拒不执行本通告规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罚,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五、此次专项整治,是为保护广大菇农和消费者根本利益的需要,广大菇农和经营者必须积极配合,自觉行动,确保专项整治工作的顺利实施。为方便广大群众的监督和参与,特设立举报电话∶12315、5081008。欢迎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监督。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特此通告

 

二〇〇八年四月八日

主题词∶行政事务 禁止 香菇生产 通告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4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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