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设施工项目工伤的困境及对策

2020-12-22 11:21 信息来源:县人力社保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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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我国建筑业蓬勃发展,建筑业职工队伍不断壮大,为我国的经济发展和人民安居乐业作出了重大贡献,但建筑业属于工伤风险较高行业,又是农民工集中的行业。为维护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的工伤保障权益,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各地均积极采取措施,加强推进建筑施工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力度。但目前有些地方仍然存在部分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参保覆盖率低、一线建筑工人特别是农民工工伤维权能力弱、工伤待遇落实难等问题。

一、存在的问题

(一)建设施工项目未做到应保尽保。一是许多建筑企业负责人法律意识淡薄,很多建筑企业负责人没有认识到参加工伤保险是法律规定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对工伤事故存在侥幸心理,错误地认为发生工人受伤事故后私了摆平就可以,严重损害职工工伤权益,因此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抱着能省则省的心态不愿意参保。二是工伤保险宣传力度不大,且受到商业保险冲击,参保氛围欠缺。工伤保险在水利、交通施工领域的宣传不到位,加之商业保险介入较早,阻碍了工伤保险的推行。虽然对施工企业进行了政策宣传,但是在政策宣传的广度、深度及针对性上还远远不够,实际效果不佳。此外,商业保险在水利、交通行业推行较早,在《工伤保险条例》和出台之前,水利、交通项目主要是参加商业性的人身意外保险,并形成了惯例,由于工伤保险宣传力度不够,导致有些部分企业负责人只知道商业保险而不知道政府强制性的工伤保险,甚至对商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区分不清、混为一谈。三是相关职能部门协调配合不力,项目审批把关不严。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中规定,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的项目,各地住建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能源局 铁路局 民航局关于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3号)中规定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在办理相关手续、进场施工前,均应向行业主管部门或监管部门提交施工项目总承包单位或项目标段合同承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证明,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项目审批相关部门没有完全将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作为核发施工许可证的前置条件,县住建部门在发放施工许可证时不再审核承建单位是否已经参加工伤保险;水利、交通部门只核准以参加了商业保险来代替工伤保险,从而予以项目审批放行。此外,商业保险在招揽保险业务时操作办法灵活,在办理参保存在返点回扣的“潜规则”,牵涉到某些建设施工项目部门或个人的切身利益,从而为商业保险开绿灯,帮助商业保险公司及业务员招揽保险业务,要求建筑企业购买商业保险人,若再参加工伤保险,则增加了他们的建筑成本,使许多建筑企业负责人怨声载道,抵触情绪严重。

(二)未参保建设施工项目承建单位利益受损。工伤保险既是承建单位的权利,又是承建单位的义务,同时工伤保险费必须缴纳。一旦承建单位的农民工发生工伤,承建单位须承担《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各项待遇。以2020年未参保建设施工项目发生工亡为例:浙江省2019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960.25元,工亡丧葬补助金标准为35761.5元;2019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2359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847180元;,再加上符合条件供养亲属抚恤金,承建单位将承受100万以上的赔款责任。若承建单位按照要求参加了工伤保险,符合《条例》规定的各项费用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而参加商业保险的建设施工项目,参保时可能保险费用较低,但是一旦需要进入理赔环节,设置重重关卡,承建单位获得赔偿金额少且程序复杂。

(三)未参保建设施工项目农民工维权难。一旦建设项目没有参加工伤保险,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维权难度大,难度大的原因有:1、赔偿标准高。根据相关规定,为减轻工伤事故对农民工后续生产生活造成更大的影响,在工伤保险待遇方面保障比较到位。以浙江省为例:如某工人发生骨折等肢体损伤,被认定为工伤后,劳动能力鉴定等级都可达到10级以上,按照标准各项伤残补助相加可以拿到11个月以上我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再加上停工留薪期间的本人工资,金额可达到7万元以上。2、目前的劳务公司管理不够规范。由于现行的用工环境,特别是建筑项目仍旧十分不规范,挂靠劳务公司的私人包工头比比皆是,虽然文件明确规定非法发包一旦发生工伤事故,由有资质的劳务公司承担工伤保险义务,但是基本上劳务公司基本不会承担该责任,而将会将责任转嫁给包工头,而有些包工头因为个人的经济条件受限,无力承担较重的工伤保险义务。3、农民工维权能力不足。由于我国农民工的总体素质仍旧偏低,文化水平低,大部分农民工甚至不清楚自己挂靠在哪个劳务公司,甚至部分农民工不认字,不会写字,这部分群体一旦在未参保的建筑项目发生工伤,维权更是难上加难。

综上原因,包工头不会积极主动配合工伤认定,同时农民工自己维权能力弱,导致一旦未参保建设施工项目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十分被动。这不符合我国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目标要求。

(四)跨统筹区大型项目工伤保险工作推动难度大。跨统筹区的项目均为大型民生工程,承建单位级别高,县一级的部门在工作交流上存在一定不便,特别是在人社部发【2018】3号出台时间较短,很多大型国有建设企业仍旧延续商业保险原有做法,并未意识到工伤保险已经可以替代原有的商业保险。因此对于缴费和参保均有一定的抵触情绪。但经过14年的建筑类农民工工伤保险政策的执行,大部分农民工已经意识到发生工伤需进行工伤认定的维权意识,碰到此类事件,人社部门将陷于被动,认定是法定职权,但是认定后若该项目未参加工伤保险但是已经缴纳商业保险,对于农民工权益维护无任何帮助,反而增加工伤事故发生率以及浪费行政成本,同时增加承建单位工作负担。

(五)建设项目工地工伤预防工作不到位。一是建筑项目重视不到位。建设项目的工伤事故主要是高空坠落和机械伤害两大类,工伤预防工作到位可有效避免部分工伤事故发生。部分承建单位安全意识淡薄,重市场,轻现场,片面追求经济效益,不舍得在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维修、设备更新改造和人员培训上投入资金;工地工作强度大,时间长,工地现场管理不到位,工人疲劳操作更容易受伤。二是监管力度不足。虽然建设项目主管单位多,但未形成长效机制,各部门联动不足,导致监管浮于表面。三是责任义务比不对等。建设项目工地不同于企业,小型安全事故对于项目的整体影响不大,人社部门没有抓手对建设项目工地进行有效管理,已经参保的项目发生工伤,无论是预防不到位导致还是频繁发生工伤,乃至不配合,人社部门均须按照《条例》进行赔偿,主动权不足。

    二、意见和建议

 (一)加强领导,进一步发挥工伤预防联席会议成员作用。

县人力社保局牵头推进工作落实,成立建设项目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人力社保、行政服务中心、发改、税务、应急管理、总工会、住建、交通、水利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力社保局,负责建设项目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等具体工作组织实施。 

(二)整合力量,进一步形成推进工作的合力。要进一步整合人社、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住建、水利、交通、财政、税务等部门职能优势,建立长效协调机制。人社部门做好参保登记工作;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招投标时要求建设施工企业将农民工工伤保险费列入工程投标报价内,同时在每次招投标时明确中标承建单位第一时间前往税务部门缴纳工伤保险费;并将中标的建设项目的施工企业信息抄送至社保中心,住建、水利、交通等主管部门要敦促建设单位第一时间将工伤保险费作为专用款项在开工前一次性拨付给施工企业,并在发放施工许可证前需施工企业提供工伤保险参保证明;财政部门做好政府投资项目的经费保障;税务部门做好工伤保险费的征收工作。

(三)改进服务,进一步简化参保手续,实现最多跑一地。全面贯彻“最多跑一次”精神,最大限度缩短流程、简化手续,人力社保部门要优先为建筑项目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对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项目,要及时出具《建筑施工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发放《建设工程项目农民工工伤保险公示》标牌制作样式,力争实现施工企业办理参保缴费备案当日办结,避免因办理项目参保而拖延施工许可证的申领,影响工程开工进度。整合社保窗口、税务窗口、住建窗口,开通建筑类工伤参保绿色通道,方便施工企业在办理施工许可等行政审批手续时“一站式”办结参保手续。

(四)提升效率,开设工伤认定和待遇支付绿色通道。人力社保部门根据建筑施工企业职工流动性大的特点,对于在工地内发生、事实清楚、当事双方无争议的案件实行“快认快结”,一般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开辟绿色通道,尽可能缩短劳动能力鉴定等待时限和待遇支付时限。

(五)源头把控,更高层次更高水平的部门联动。上级人力社保、发改、税务、应急管理、总工会、住建、交通、水利等部门建立更加紧密的配合,形成强有力的联动机制,确保真正做到先参保后开工,杜绝杜绝“未参保,先开工”甚至“只施工,不参保”现象,同时提高建设项目工伤成本,进而督促建设项目重视工伤预防,从源头上确保工伤事故少发生。

(六)强化宣传,提高工伤保险等相关政策知晓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是国家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法宝,是农民工的“护身符”,是企业业主依法管理,自主经营的准则。工伤预防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通过通俗易懂的案例组织农民工和企业业主进行法律知识的学习,使农民工知晓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的途径;企业主要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为所有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景宁县人力社保局  陈济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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