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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书二:低压非居民新装、低压非居民增容

2020-12-01 18:19 信息来源:县供电公司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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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书:低压非居民新装、低压非居民增容

 

用电业务办理告知书

(适用业务:低压非居民新装、低压非居民增容)

 

尊敬的电力客户:

欢迎您到国家电网办理用电业务!为了方便您办理业务,请您仔细阅读以下内容。

一、业务办理流程

二、业务办理说明及注意事项

1.申请受理

请您按照《客户申请所需资料清单》要求提供申请资料。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产权分界点是双方运行维护管理以及安全责任范围的分界点。产权分界点以下部分(用户侧)由您负责施工,产权分界点以上部分(电源侧)由我公司负责施工,产权分界点我公司将与您在《供用电合同》中约定。对于低压小微企业客户,计费电能表的出线端处为双方产权分界点,产权分界点以上部分(电源侧)的线路等配电设施及计费电能表由供电方出资、安装并归其所有,产权分界点以下部分(用户侧)的相关用电设施由用电方出资、安装并归其所有。

2.装表接电

业务受理后,我们将在20个工作日内装表接电

请您对我们的服务进行监督,如有建议或意见,请及时拨打95598服务热线或登录手机APP,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您可以关注公众微信“国网浙江电力”(sgcc-zj)、网上国网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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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告知书一式二份,一份由您惠存,一份经您签名(盖章)后由我公司留存。

本告知书内容已阅读并知晓。

客户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客户申请所需资料清单

业务环节

资料名称

资料说明

备注

申请受理

1.用电人有效身份证明材料

以自然人名义办理以下材料提供其一:

居民身份证原件或临时身份证原件;

户口本原件;

军官证或士兵证原件;

台胞证原件;

港澳通行证原件;

外国护照原件;

外国永久居留证(绿卡)原件;

其它有效身份证明文书原件等。

以法人或其他组织名义办理以下材料提供其一:

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等。

如无法提供原件、提供复印件时企事业单位应加盖公章。

已提供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的,不再要求提供组织机构代码和税务登记证明。

经办人办理时还需提供:

授权委托书原件或单位介绍信原件(自然人名义办理时不提供);

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包括身份证、军人证、护照、户口簿或公安机关户籍证明等)。

非企业负责人(法人代表)办理时必备

2.用电地址权属证明材料

以下材料提供其一:

房屋产权所有证原件(或购房合同原件)、土地使用证原件;

租赁协议原件(还需同时提供房主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法院判决文书复印件(必须明确房屋或土地产权所有人并加盖公章)等。

若属农村用房等无房产证或土地证的,须由所在镇(街道、乡)及以上政府或房管、城建、国土管理部门根据所辖权限开具产权合法证明。

如无法提供原件、提供复印件时企事业单位应加盖公章。

对于暂时无法提供用电地址权属证明的,客户签署《缺件办理承诺书》后实行一证受理。

 

其他需提供信息

开户行名称、银行账号等信息

开具增值税发票提供

备注:1.如无特殊说明,“客户申请所需资料”均指资料原件。

  2.原用电范围内的增容业务,客户前期已提供、且在有效期以内的资料无需再次提供。

3.与政府部门通过数据共享可获取的材料,免于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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