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宁畲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 景宁畲族自治县水利局关于核定农村饮用水供水价格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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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街道): 根据省、市、县政府“五水共治”工作部署和《浙江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04﹞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各乡镇(街道)农村饮用水供水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供水价格 (一)居民生活供水价格 1.“一户一表、抄表到户”居民生活用水户实行居民阶梯水价,以年度为计量缴费周期。每户每年生活用水量分三级,供水价格分级递增。第一级水量为300立方米及以下的用水量,供水价格为0.50元/立方米;第二级水量为301立方米以上至540立方米的用水量,供水价格0.75元/立方米;第三级水量为541立方米以上的用水量,供水价格为1.00元/立方米。 2.户用水人口超过4人的,每增加1人,每级水量基数每年相应增加60立方米,申请人凭户口簿到乡镇(街道)供水站申请增加用水基数,并实行一年一定。 3.实施保障低收入家庭用水措施。低保户、五保户、残疾人、优抚对象、低收入农户凭相关证件到乡镇(街道)供水站办理相关手续,每人每年免费使用生活用水60立方米。 (二)非居民生活和特种用水的供水价格 非居民生活用水的供水价格为1.20元/立方米,特种用水价格为1.50元/立方米。 二、其他事项 1.各类供水应严格执行分类水价。在用户受水点内难以按供水价格类别装设用水计量装置时,可装设总的用水计量装置,各类别用水量按其不同供水价格类别的用水设备容量的比例或实际可能的用水量确定,分别计价。 2.各类用户供水到户价格是最终结算价格,价外不得加收任何费用。 3.各供水站要不断完善内部生产经营管理,健全供水成本约束机制,从严控制成本,进一步推进饮用水源保护区建设,保障用水安全,确保优质供水。 4.供水站要根据本通知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指导或提醒用户合理用水,认真做好水价政策的社会公示和宣传解释工作,并严格执行县政府各项优抚措施。有关部门要相互配合、各负其责,切实落实好相关工作,确保乡镇(街道)供水价格方案平稳实施。 5.上述价格为试行价,自发文之日起试行两年。 附件:景宁县农村饮用水供水价格表 景宁畲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 景宁畲族自治县水利局 2019年9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市发改委、市水利局,县委办、人大办、县府办、政协办、财政局、审计局、市场监管局、经济商务科技局、教育局、卫生健康局。 景宁畲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办公室 2019年9月24日印发 附件 景宁县农村饮用水供水价格表 单位:元/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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