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2529002666420E/2019-4312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 成文日期: 2019-06-06
发布单位: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有效性:

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2019-06-06 15:31 信息来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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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就业创业生态环境,确保各项就业创业政策全面落实,根据《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丽政发〔2018〕29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丽政发〔2015〕78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丽政办发〔2015〕2号)、《关于印发<丽水市本级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丽人社〔2018〕333号)及有关文件精神,我局研究制定了《景宁畲族自治县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 3月28 日

 

 

 

 

 

 

 

 

 

 

 

 

 

 

 

景宁畲族自治县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优化就业创业生态环境,确保各项就业创业政策全面落实,根据《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丽政发〔2018〕29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丽政发〔2015〕78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丽政办发〔2015〕2号)、《关于印发<丽水市本级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丽人社〔2018〕333号)及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创业相关扶持政策的申请办理

(一)创业孵化补贴

1.申报对象

经认定的县级创业孵化基地或企业建设补贴期满后,为创业实体提供3个月及以上孵化服务并正常经营6个月及以上。

2.补贴标准

给予创业孵化基地或企业按每孵化1家5000元的创业孵化补贴,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3.申报材料

1)《创业孵化补贴申请表》(附件1)原件一份;

2)创业孵化基地或企业为孵化成功创业实体提供孵化服务的记录台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3)创业孵化基地或企业与入孵创业实体签订的孵化服务协议或租赁协议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4)所孵化创业实体正常经营证明材料(企业、个体工商户等提供企业年报、纳税证明,网络创业提供销售证明材料)

4.办理流程

1)申请单位向县就业管理服务处提交申请材料,并选择结果送达方式;

2)县就业管理服务处对受理材料进行复核和审核;   

3)在县人力社保部门网站公示补贴申领情况,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4)县人力社保部门作出决定后,向申请单位反馈补贴核定结果。

(二)一次性创业补贴

1.申报对象

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持证残疾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2.申报条件

1)在本县初次创办企业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从事个体经营(含网络创业)

2)正常经营6个月及以上

3.补贴标准和期限

给予每人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4.申报材料

1)《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表》(附件2)原件一份;

2)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原件;

3)申请人身份印证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学生证或毕业证书(在校大学生或毕业5年内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需提供),毕业证书和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技工院校的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需提供),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以及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留学回国毕业生需提供),退役军人印证材料或证件(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需提供),残疾人证(跨地区的持证残疾人需提供),就业困难人员印证材料(跨地区的就业困难人员需提供),登记失业人员印证材料(跨地区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需提供);

4)正常经营证明材料(企业、个体工商户等提供企业年报、纳税证明,网络创业提供销售证明材料)。

5.办理流程

1)申请单位向县就业管理服务处提交申请材料,并选择结果送达方式;

2)县就业管理服务处对受理材料进行复核和审核;   

3)在县人力社保部门网站公示补贴申领情况,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4)县人力社保部门作出决定后,向申请单位反馈补贴核定结果。

(三)养老、家政服务和现代农业企业创业补贴

1.申报对象

养老、家政服务和现代农业企业。

2.申报条件

1)由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初次创办,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2)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并正常经营满1年。             

3.补贴标准和期限

补贴标准为第一年5万元、第二年3万元、第三年2万元。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4.申报材料

1)《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表》(附件2)原件一份;

2)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原件;

3)申请人身份印证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学生证或毕业证书(在校大学生或毕业5年内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需提供),毕业证书和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技工院校的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需提供),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以及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留学回国毕业生需提供);

4)正常经营证明材料(企业、个体工商户等提供企业年报、纳税证明,网络创业提供销售证明材料)。

5.办理流程

1)申请单位向县就业管理服务处提交申请材料,并选择结果送达方式;

2)县就业管理服务处对受理材料进行复核和审核;   

3)在县人力社保部门网站公示补贴申领情况,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4)县人力社保部门作出决定后,向申请单位反馈补贴核定结果。

二、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相关扶持政策的申请办理

(一)企业吸纳就业创业担保贷款资格认定

1.申请对象

符合条件的本县小微企业

2.申请条件

1)小微企业招用“重点人群”(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持证残疾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20%以上(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0%以上);

2)与上述员工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3)单位信用记录良好,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

3.申报材料

1)《企业吸纳就业创业担保贷款资格认定申请表》(附件3)原件二份;

2)法定代表人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原件;

3)《全部在岗职工花名册》(附件4)(企业盖章,注明重点人群)原件一份;

4)招用重点人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5)招用重点人群劳动合同复印件一份;

6)入驻孵化印证材料原件(入驻科技孵化器或创业孵化基地企业需提供);

7)招用重点人群身份印证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学生证或毕业证书(在校大学生或毕业5年内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需提供),毕业证书和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技工院校的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需提供)。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以及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留学回国毕业生需提供),退役军人印证材料或证件(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需提供),残疾人证(跨地区的持证残疾人需提供),就业困难人员印证材料(跨地区的就业困难人员需提供),登记失业人员印证材料(跨地区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需提供)。

4.办理流程

1)申请单位向县就业管理服务处提交申请材料,并选择结果送达方式;    

2)县就业管理服务处对受理材料进行复核和审核;

3)县人力社保部门作出决定后,向申请单位反馈认定结果。

(二)企业吸纳就业创业担保贷款贴息

1.申报对象

经认定符合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格的本县小微企业。

2.贴息条件

贷款本金利息已在规定时间内偿还。

3.贴息额度

贷款最高额度按“企业吸纳重点人群就业人数×20万元”计算,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4.贴息标准和期限

对入驻经县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或科技孵化器的小微企业按贷款基准利率给予全额贴息,对其他企业按贷款基准利率给予50%贴息。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5.申报材料

1)《企业吸纳就业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申请表》(附件5)原件一份;

2)贷款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3)还款流水及利息还款凭证原件(银行出具)。

6.办理流程

1)申请单位向县就业管理服务处提交申请材料,并选择结果送达方式;

2)县就业管理服务处对受理材料进行复核和审核;   

3)在县人力社保部门网站公示补贴申领情况,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4)县人力社保部门作出决定后,向申请单位反馈补贴核定结果。

(三)用人单位招用贫困家庭劳动力和低收入农户成员一次性补贴

1.申报对象

本县用人单位。

2.申报条件

纳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和低收入农户成员就业1年以上。

3.补贴标准

每吸纳1人2000元。

4.申报材料

1)《招用贫困家庭劳动力和低收入农户成员补贴申请表》(附件6)原件一份;

2)《被招用贫困家庭劳动力和低收入农户成员名册》(附件7)原件一份;

3)劳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4)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财务记账凭证、与财务记账凭证一致的经本人签名的工资表及银行支付凭证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5)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与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需提供)。

5.办理流程

1)申请单位向县就业管理服务处提交申请材料,并选择结果送达方式;

2)县就业管理服务处对受理材料进行复核和审核;   

3)在县人力社保部门网站公示补贴申领情况,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4)县人力社保部门作出决定后,向申请单位反馈补贴核定结果。

(四)中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

1.申报对象

本县中小微企业。

2.申报条件

新招用毕业2年以内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3.补贴标准

企业为其实际缴纳部分给予社保补贴(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期限1年。

4.申报材料

1)《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保补贴申请表》(附件8)原件一份;

2)《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保补贴申请人员名册》(附件9)原件一份;

3)劳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4)学历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毕业证书或《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学信网出具)(吸纳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需提供),毕业证书和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吸纳技工院校的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需提供),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吸纳留学回国毕业生需提供);

5)企业工资支付财务记账凭证、与财务记账凭证一致的经本人签名的工资表及银行支付凭证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6)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与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需提供)。

5.办理流程

1)申请单位向县就业管理服务处提交申请材料,并选择结果送达方式;

2)县就业管理服务处对受理材料进行复核和审核;   

3)在县人力社保部门网站公示补贴申领情况,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4)县人力社保部门作出决定后,向申请单位反馈补贴核定结果。

三、高校毕业生就业相关扶持政策的申请办理

(一)高校毕业生到养老、家政服务和现代农业企业就业补贴

1.申报对象

到本县养老、家政服务和现代农业企业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2.申报条件

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到养老、家政服务和现代农业企业就业,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3.补贴标准

每年1万元,期限不超过3年。

4.申报材料

1)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原件;

2)《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申请表》(附件10)原件一份;

3)劳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4)相关学历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毕业证书或《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学信网出具)(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提供),毕业证书和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技工院校的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提供),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留学回国毕业生提供)。

5.办理流程

1)申请人向县就业管理服务处提交申请材料,并选择结果送达方式;

2)县就业管理服务处对受理材料进行复核和审核;   

3)在县人力社保部门网站公示补贴申领情况,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4)县人力社保部门作出决定后,向申请人反馈补贴核定结果。

(二)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补贴

1.申报对象

到本县中小微企业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2.申报条件

1)就业参保时间在2018年7月1日(含)之后的,必须符合毕业两年内就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条件。

2)就业参保时间在2018年7月1日之前的,必须符合毕业年度就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工资收入低于本县上年度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条件。

3.补贴标准

2018年7月1日(含)之后时间段的补贴标准为专科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分别给予每年3000元、5000元和10000元,2018年7月1日之前时间段的补贴标准为每年2000元,每人累计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4.申报材料

1)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原件;

2)《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申请表》(附件10)原件一份;

3)劳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4)相关学历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毕业证书或《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学信网出具)(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提供),毕业证书和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技工院校的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提供),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留学回国毕业生提供);

5)收入证明(工资发放清单、银行账单等)(申请2018年7月1日之前时间段补贴须提供)。

5.办理流程

1)申请人向县就业管理服务处提交申请材料,并选择结果送达方式;

2)县就业管理服务处对受理材料进行复核和审核;   

3)在县人力社保部门网站公示补贴申领情况,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4)县人力社保部门作出决定后,向申请人反馈补贴核定结果。

(三)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1.申报对象

在县就业管理服务处办理实名登记的高校毕业生。

2.申报条件

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实名登记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3.补贴标准

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三分之二的社保补贴,核定补贴的缴费基数不超过全省上年度全社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4.申报材料

1)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原件;

2)《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申请表》(附件11)原件一份;

3)学历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毕业证书或《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学信网出具)(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需提供),毕业证书和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技工院校的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需提供),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留学回国毕业生需提供)。

5.办理流程

1)申请人向县就业管理服务处提交申请材料,并选择结果送达方式;

2)县就业管理服务处对受理材料进行复核和审核;   

3)在县人力社保部门网站公示补贴申领情况,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4)县人力社保部门作出决定后,向申请人反馈补贴核定结果。

四、有关说明

(一)高校毕业生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专科以上毕业生,经学历认证的留学回国人员,技工院校的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享受同等优惠。肄业、自考、成人教育、函授人员等不属于本细则所定义的高校毕业生范畴。

(二)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持证残疾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统称重点人群。

(三)灵活就业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人员,除与用人单位建立全日制劳动关系、在公益性岗位上岗或领取工商营业证照以外,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和弹性工作等形式实现就业,并以个体劳动者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就业形式。

(四)本细则所称的“中小微企业”按照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标准确认。

(五)2018年7月1日以后初次创业的按丽政发〔2018〕29号文件政策执行,此前创业的按原有政策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1.《创业孵化补贴申请表》

2.《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表》

3.《企业吸纳就业创业担保贷款资格认定申请表》

4.《全部在岗职工花名册》

5.《企业吸纳就业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申请表》

6.《招用贫困家庭劳动力和低收入农户成员补贴申请表》

7.《被招用贫困家庭劳动力和低收入农户成员名册》

8.《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保补贴申请表》

9.《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保补贴申请人员名册》

10.《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申请表》

11.《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申请表》

景人社〔2019〕42号.cebx

附件表格.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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