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25290026663320/2019-5498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景卫〔2019〕121号 成文日期: 2019-11-26
发布单位: 卫生健康局 有效性:

关于印发《2019年景宁畲族自治县基层医疗机构综合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2019-11-27 11:41 信息来源:县卫生健康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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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基层医疗卫生健康单位:

《2019年景宁畲族自治县基层医疗机构综合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经局党委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景宁畲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

2019年11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19年景宁畲族自治县基层医疗机构综合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强化综合工作目标管理,建立健全与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和绩效工资制度相适应的工作考核机制,促进基层医疗卫生事业机构可持续发展,根据各级政府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和省卫生厅考核指导性意见以及《景宁畲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实施办法》(景人社〔2014〕235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落实覆盖全县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突出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统筹兼顾,综合工作目标量化管理,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便捷、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建立以服务质量与服务数量为核心、以岗位责任与绩效为基础、以群众满意度为根本的考核激励制度,充分发挥职工积极性,体现医疗卫生事业的社会公益性。

二、基本原则

(一)服务质量与服务数量相结合。

(二)岗位责任与岗位绩效相结合。

(三)综合管理与分类考核相结合。

(四)年度考核与综合评估相结合。

(五)全县统筹与差异管理相结合。

三、适用范围及考核方式

(一)本考核办法适用于各基层医疗机构。

(二)考核方式实行分级考核(县、乡两级),县级考核即县局考核组负责对各基层医疗机构进行年度综合工作目标考核。乡(镇)级考核即各基层医疗机构对本单位各科室(岗位)定期绩效考核,考核方案经县卫生健康局审核,报县人力社保局、县财政局审查后实施。

(三)县级考核以年度考核和平时考核两种方式进行。年度考核是指由县卫生健康局组织的依据综合工作目标考核细则进行年终考核(基本公共卫生考核分半年考核和年终考核,年中考核30%、年终考核70%)。平时考核由县卫生健康局班子成员、各科室、直属单位根据各基层医疗机构相应的日常管理工作、指令性工作、阶段性工作任务完成的进度与完成质量进行评估、评价,以督查通报方式进行。

四、考核内容及标准

(一)县级考核内容

1.实行分类考核:将基层医疗机构按照单位规模、区域条件、服务需求、发展方向等划分为二个类别分类进行考核管理。

(1)类别划分:鹤溪、沙湾、东坑、英川、渤海、澄照、梧桐、外舍、大均、大漈等10个基层医疗机构为一类管理单位,九龙、鸬鹚、景南、毛垟、标溪、大地、雁溪、郑坑、梅岐、家地、秋炉等11个基层医疗机构为二类管理单位。

(2)工作考核内容、分值组成如下(总分1000分,具体项目评分标准详见考核细则):①综合管理:15%;②基本医疗服务:30%;③公共卫生服务:35%;④群众满意度:20%

2、加减分项目:

(1)加分:单位受市局、县委县政府表彰的每次加10分、受省厅、市委市政府表彰的每次加20分、受国家部委、省委省政府表彰的每次加40分、受国家级表彰的每次加80分。

(2)扣分:单位负责人违法违纪受党、政纪处分的减50分/人次,一般干部职工减30分/人次,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按上述标准加倍扣分。

(3)因工作失职被通报的,其年度考核总分每次扣减30分,工作推进不力被通报的,其年度考核总分每次扣减15分。

3.出现“一票否决”的当年不得参加评优评先,“一票否决”项目内容:发生负主要责任的等级医疗事故、可避免的孕产妇死亡事件、安全生产责任事件、严重违法违纪案件。

(二)乡(镇)级考核内容(具体办法和细则由各单位自行制定,但整体框架、各占总分分值遵循以下原则。)

1.基本服务   约占15%

主要包括:以岗定酬、考勤与劳动纪律、医德医风。各单位在制定不同工作岗位的绩效考核方案时在考虑岗位性质、类别的基础上适当结合岗位人员的职称因素确定岗位薪酬及其考核发放方法。

2.服务质量   约占25%

根据不同工作岗位确定相应的服务质量,主要包括:主要服务指标完成率,主要工作规范性及合格率等。

3.服务数量   约占40%

各单位在制定不同工作岗位的绩效考核方案时,确定相应的量化基本服务数量,主要包括门(急)诊、住院诊疗人次、公共卫生服务数量、医技检查与治疗人次、护理岗位服务人次、药剂调配处方数以及行政后勤科室的任务完成情况等。

4.满意度评价 不低于20%

满意度评价是指各单位考核小组组织的就各岗位服务对象的满意度测评和单位班子成员(单位负责人)就考核岗位(个人)日常工作或指令性任务完成情况的满意度测评。

五、考核结果的评定

(一)综合工作目标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1.单位综合考核结果评定:(1)优秀:考核得分在900分及以上的;(2)合格:考核得分在800~899分的;(3)基本合格:考核得分在600~799分;(4)不合格:考核得分在600分以下的。

2.各单位内部科室(岗位)绩效考核评定:参照上述规定原则自行确定。

(二)单项考核: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考核方案另行制定。

六、考核结果的运用

(一)年度综合工作目标考核结果与单位及管理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相挂钩:根据《景宁畲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实施办法》(景人社〔2014〕235号)文件精神,调整基层医疗机构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比例,其奖励性绩效工资部分,每月预拨70%到各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各单位按考核结果预发,剩余的30%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年终综合考核结果拨付与发放。

(二)考核挂钩规定

1.实行基层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单位)间奖励性绩效工资差异化管理,即年度综合工作目标考核结果与单位及管理人员年度综合绩效考核合格奖发放相挂钩的基础上,实行考核结果与单位负责人、单位职工奖励性绩效工资相挂钩(编外人员参照编内人员管理)。

(1)实行单位间职工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差异化管理,考核合格及以上的单位职工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的计算方式为:某基层医疗机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全县基层医疗机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全县基层医疗机构考核总得分*职工总数)×(某基层医疗机构考核得分*职工数)。“全县基层医疗机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为提留一定比例奖励基金(用于基层医疗机构负责人浮动奖励性工资等)后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

(2)实行单位领导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差异化管理,考核合格及以上的基层医疗机构负责人的绩效工资与个人考核结果相挂钩,即单位负责人的奖励性绩效工资与本人考核得分及岗位系数挂钩计算奖励性绩效工资。

2.基层医疗机构负责人的奖励性绩效工资系数,按一类管理单位正职1.4、副职1.3、二类管理单位正职1.3、副职1.2执行。

3.对考核基本合格的单位,单位及其负责人再下浮其单位实际年度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的10%;对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单位及其负责人再下浮其实际单位年度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的20%;出现重大责任事件或出现 “一票否决”情形的,单位及其负责人再下浮其单位实际年度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的40%。

4.各单位实行收入指标与成本控制核定(参照去年),与年度补助经费拨付相挂钩,收支结余部分允许其单位绩效工资水平在基准线的30%以内上浮,具体执行的上浮比例由单位向县人力社保、财政部门申报审核,所需经费在单位结余分配转入资金的奖励基金中列支。

5.设立绩效考核奖,年度综合工作目标考核结果合格及以上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享受绩效考核奖,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及单位中考核基本合格、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享受绩效考核奖。

6.公共卫生部分考核结果作为基层医疗机构公共卫生服务单项考核经费拨付的依据。

7.考核结果作为基层医疗机构负责人评优评先、干部使用的依据。

8.上浮的绩效工资总量和核定给单位的绩效考核奖,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突出贡献的人员倾斜,不得平均分配。

9.对考核评定为优秀的单位,单位及其负责人给予一定的奖励。

10.被扣除的经费,单位不能以其它资金予以冲抵。

(三)科室(岗位)考核相关规定

各基层医疗机构要根据本单位相应绩效工资发放总额制定分配办法,个人年度绩效工资发放数与考核结果挂钩。

编外人员可根据各单位工作考核情况、经费情况在一定额度内确定工资奖金发放办法。

(四)基层医疗机构负责人个人考核相关规定

1.考核办法:考核总分折为100分计算,分为以下项目计分:

(1)工作实绩:占70%。根据考核结果进行计分,计算方式为:单位考核得分*0.7=工作实绩分。

(2)领导评价:占25%,由局班子领导、乡(镇)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局业务科室负责人和县属公共卫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单位负责人就年度综合工作目标与临时性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评价打分,单位主要负责人参与对单位副职进行测评计分。

(3)群众评价:占5%,由本单位干部职工对单位负责人进行测评计分。

(4)加减分项目(当年可提供加减分依据的当年给予加减,当年不能提供加减分依据的次年给予加减);

①加分:个人获得市局、县委县政府表彰的每次加1分,获得省厅、市委市政府表彰的每次加2分,获得国家部委、省委省政府表彰的每次加3分,获得国家级表彰的每次加4分;同一事项获得多级表彰的,高套计分,每人最多加4分。

②减分:个人受党、政纪处分的,行政记大过减5分,党内警告或者行政记过减3分,通报批评或诫勉谈话减1分。减分下不封底。

2.先进评比及奖惩措施:

(1)先进个人:按得分从高到低一类取正职2名、副职1名,二类取正副职共2名;先进个人年度考核直接定为优秀等次,上浮奖励性绩效工资系数0.2。

(2)考核得分列末位的(一类正副职各1名、二类正副职共1名),下浮奖励性绩效工资系数0.2,并由县卫生健康局进行诫勉谈话;如连续两年列末位的,予以解除其聘任职务。

七、工作要求

(一)县卫生健康局成立基层医疗机构综合工作目标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制定考核管理政策和组织考核;部署年度综合工作任务;研究决定绩效工资发放等事项。

(二)县卫生健康局成立基层医疗机构综合工作目标考核组,负责对各基层医疗机构综合目标考核的实施,并及时、完整地向领导小组提供考核结果及相关资料。

(三)县卫生健康局在县财政补助额度内,合理安排基层医疗机构的财政补助总额,实行年初预算、按月预拨、年终结算;山区补贴所需经费另行安排;各基层医疗机构在预算额度内,按照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使用管理,收支节余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四)各基层医疗机构要根据本办法相应原则制定并经批准的本单位考核办法和方案,成立考核组织(人员),负责实施本单位内部考核工作;各单位月考核过程资料于当月底前报县医疗卫生服务中心、县医疗卫生服务中心审核发放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

(五)本办法由县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

 

附件:《2019年度景宁畲族自治县基层医疗机构综合目标考核细则》

 

景宁畲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办公室          2019年11月26日印发

 2019年度景宁畲族自治县基层医疗机构综合目标考核细则.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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