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物价局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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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物价局、电力(供电)局,省电力公司: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降低企业用能成本和《政府工作报告》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要求,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利用扩大跨省区电力交易规模等措施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1053号)有关规定,现就我省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7月1日起,降低我省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目录电价每千瓦时0.99分钱(含税)。其中,电力用户7月1日及以后的用电量,可按对应抄表周期内日平均用电量乘以应执行调整后电价的天数确定。 调价后具体电价标准详见附件。 二、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电力企业要认真做好本次电价调整工作,确保相关政策及时落到实处。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
附件: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表
浙江省物价局 2018年9月3日
发:景宁县电力局 送:景宁县经商局 景宁县发展和改革局办公室 2018年9月11日翻印 景发改价翻〔201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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