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续租申请的通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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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景政办发[2016]89号)的相关规定,开展2015年12月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新就业无房职工(新就业大学生)、外来务工人员、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及2017年申请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原廉租住房)续租公共租赁住房资格审核工作。请仍有续租公共租赁住房意愿,且经自行对照相应资格条件认为符合续租资格的居住对象,于在规定时间内前将相关材料报至各社区。请没有续租公共租赁住房意愿或经自行对照相应资格条件认为不符合续租资格的居住对象于2018年11月到建设局住房管理科办理搬离手续,现将申请受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时间 2018年10月26日至2018年11月26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租赁对象和条件: (一)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原廉租住房)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或租赁补贴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户口条件。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为本县城街道建成区范围内城镇常住居民户口,其中一人为本县城区居民户口落户3年(含)以上,其它成员满1年;家庭成员中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将户口迁出本县建成区范围的,可计入家庭保障人口。其他情况将户口迁出县城区后再迁回且实际居住的,按迁回后时间重新计算确定;同一户籍内的子女已婚的可作为单独家庭提出申请。同一户籍内子女未婚、离异或丧偶且年满 35 周岁以上仍单身的,可作为单独家庭提出申请;独立户籍的单身居民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须年满 35周岁,其中孤儿年满 18周岁或1-2级残疾可不受此年龄限制。 2、住房条件: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县建成区范围内无住房或现有住房面积人均低于15平方米或3人以上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低于 45 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 3、经济条件:申请家庭上年度人均收入低于13944元。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符合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户口条件: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具有本县城街道建成区范围内的城镇常住居民户口且实际居住,并至少有一人在本县城区居民户口落户5年(含)以上,其他成员户口落户须满1年;家庭成员中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将户口迁出本县建成区范围的,可计入家庭保障人口。其他情况将户口迁出县城区后再迁回且实际居住的,按迁回后时间重新计算确定;同一户籍内的子女已婚的可作为单独家庭提出申请。同一户籍内子女未婚、离异或丧偶且年满 35 周岁以上仍单身的,可作为单独家庭提出申请;独立户籍的单身居民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须年满 35周岁,其中孤儿年满 18周岁或1-2级残疾可不受年龄限制。 2、收入条件: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26894元且高于13944元。 3、住房条件: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县建成区无自有住房且未租住公有住房,未作为申请家庭成员的申请人(包括配偶)的父母或者子女在本地拥有1套(含)以下住房,且单套住房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产权证明内载明面积为准)。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符合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户口条件:申请人具有本县城街道建成区范围内的城镇常住居民户口,或持有《浙江省居住证》(或《浙江省临时居住证》)。 2、学历条件:申请人具有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且从大学毕业当月计算起未满5年。 3、工作条件:在本县建成区范围内工作且劳动关系稳定,有手续完备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长期聘用相关证明,且在本地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年(含)以上。 4、住房条件: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县建成区无自有住房且未租住公有住房,未作为申请家庭成员的申请人(包括配偶)的父母或者子女在本地拥有1套(含)以下住房,且单套住房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产权证明内载明面积为准); 申请人及其配偶户籍为省外的,仅需提供申请人、配偶及其子女在本县城区的住房证明,无须提供双方父母住房证明。 5、经济条件: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50427元。 6、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符合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户口条件:申请人具有本县城街道建成区范围内的城镇常住居民户口,或持有《浙江省居住证》(或《浙江省临时居住证》); 2、资格条件:申请人为在本县城建成区范围用人单位就业的具有中级(含)以上职称或二级(含)以上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 3、工作条件:申请人在本地劳动关系稳定,并有手续完备的劳动合同或长期聘用相关证明,且在本地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年(含)以上。 4、住房条件: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县建成区无自有住房且未租住公房,未作为申请家庭成员的申请人(包括配偶)的父母或者子女在本地拥有1套(含)以下住房,且单套住房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产权证明内载明面积为准); 申请人及其配偶户籍为省外的,仅需提供申请人、配偶及其子女在本县城区的住房证明,无须提供双方父母住房证明。 5、经济条件: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50427元。 6、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符合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住房审查范围和认定 (一)审查范围:申请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未作为申请家庭成员的申请人(包括配偶)的父母或者子女在县城建成区范围内的住房情况。 (二)以下情况视为有住房: 1、自有房屋(包括住宅和非住宅用房); 2、有待入住的拆迁安置房; 3、已享受政策性住房(含转让)或货币政策; 4、拆迁时选择货币补偿的; 5、申请保障之日起前3年内,因离婚、析产、赠予、出售等原因转移房屋所有权的住房; 6、其他认为有自有住房的情形。 四、租赁申请、审核程序 (一)领取表格、准备材料 凡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携带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本等证件材料向户口所在社区或工作单位领取表格,或在政务服务网(http://lisjn.zjzwfw.gov.cn/art/2015/11/20/art_49452_48329.html)下载表格,并如实填写。 (二)提出申请 Ⅰ、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原廉租住房申请对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相关材料: 1、《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家庭成员身份证明: (1)家庭全部实际居住人口的身份证明、户口本首页及主页复印件。 (2)家庭婚姻状况:结婚证(离婚证等)复印件。 (3)其他证件:如低保、军烈属、残疾证等复印件。 3、收入证明: ①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员工或退养人员提供上年度连续12 个月的工资册复印件。 ②城镇下岗失业人员由劳动就业部门出具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或下岗失业证明复印件; ③城镇灵活就业、待业或失业人员由所在辖区街道(社区)出具证明; ④低保或困难户的提供民政部门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社会救济金领取证》复印件; 4、住房证明: ①申请家庭无住房证明材料,未作为申请家庭成员的申请人(包括配偶)的父母和子女在本地的现住房证明材料(无房证明或名下所有房屋证明等); ②籍贯为原本地的农转非对象,提供建成区范围内农转非批地建房情况; 5、其他证明: ①因伤、因病导致残疾或瘫痪的申请家庭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应同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②申请人张榜公示材料; 6、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Ⅱ、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相关材料: 1、《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家庭成员身份证明: (1)家庭全部实际居住人口的身份证明、户口本首页及主页复印件。 (2)家庭婚姻状况:结婚证(离婚证等)复印件。 (3)其他证件:如军烈属、残疾证等复印件。 3、按工作性质分别提供收入证明 ①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员工或退养人员提供上年度连续12 个月的工资册复印件。 ②城镇下岗失业人员由劳动就业部门出具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或下岗失业证明复印件; ③城镇灵活就业、待业或失业人员由所在辖区街道(社区)出具证明; 4、住房证明: ①申请家庭无住房证明材料,未作为申请家庭成员的申请人(包括配偶)的父母和子女在本地的现住房证明材料(无房证明或名下所有房屋证明等); ②籍贯为原本地的农转非对象,提供建成区范围内农转非批地建房情况; 5、其他证明: ①因伤、因病导致残疾或瘫痪的申请家庭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应同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②申请人张榜公示材料; 6、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Ⅲ、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公共租赁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相关材料: 1、《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家庭成员身份证明: (1)家庭全部实际居住人口的身份页复印件。 (2)家庭婚姻状况:结婚证(离婚证等)复印件。 (3)其他证件:如军烈属、残疾证 3、按工作性质分别提供收入证明 申请人应提供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连续 12 个月的工作资册复印件。 4、住房证明: ①申请家庭无住房证明材料,未作为申请家庭成员的申请人(包括配偶)的父母和子女在本地的现住房证明材料(无房证明或名下所有房屋证明等); ②籍贯为原本地的农转非对象,提供建成区范围内农转非批地建房情况; 5、相关学历证明; 6、本地缴纳公积金或社保证明; 7、用人单位为企业的须提供用人合同或相关聘用证明,机关事业单位的提供组织关系介绍信等材料或相关聘用证明; 8、申请人张榜公示材料; 9、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Ⅳ、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相关材料: 1、《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家庭成员身份证明: (1)家庭全部实际居住人口的身份证明、户口本首页及主页复印件。 (2)家庭婚姻状况:结婚证(离婚证等)复印件。 (3)其他证件:如军烈属、残疾证等复印件。 3、按工作性质分别提供收入证明 申请人应提供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连续 12 个月的工作资册复印件。 4、住房证明: ①申请家庭无住房证明材料,未作为申请家庭成员的申请人(包括配偶)的父母和子女在本地的现住房证明材料(无房证明或名下所有房屋证明等); ②籍贯为原本地的农转非对象,提供建成区范围内农转非批地建房情况; 5、申请人在本地近 12 个月连续缴纳的公积金或社保证明; 6、申请人中级(含)以上技术职称或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7、用人单位为企业的须提供用人合同或相关聘用证明,机关事业单位的提供组织关系介绍信等材料或相关聘用证明; 8、申请人张榜公示材料; 9、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以上材料上报一份,统一使用A4纸,复印件由社区或用人单位审核后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按材料清单顺序整理形成一户一档,由社区或用人单位经办人签名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后报至县建设局。 五、其他事项 1、不详事项见《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景政办发[2016]89号)。 2、联系方式:景宁县建设局住房管理科 雷红丽 0578-5082436; 办公地点:景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二楼(建设路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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