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2529570593741E/2015-6024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景政办发〔2015〕1号 成文日期: 2015-01-19
规范性文件编号: KJND01-2015-0001 有效性: 有效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景宁畲族风情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2017-12-09 14:01 信息来源: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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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3日,《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景政办发〔2025〕4号)对本文做出如下修改:

一、将《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景宁畲族风情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景政办发〔2015〕1号)中的“景宁畲族风情省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修改为“景宁畲族风情省级旅游度假区发展中心(以下简称‘度假区发展中心’)”。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景宁畲族风情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暂行)》已通过县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景宁畲族风情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景宁畲族风情旅游度假区(以下简称“度假区”)的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资源,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度假区正常秩序和良好环境,推动区域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度假区内从事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度假区是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以发展生态休闲、旅游度假及相关产业为主的特定区域。

本办法所称度假区的范围为:东至鹤溪街道东弄村、双后岗村一线,南至东坑镇大张坑村,西至县城与澄照乡金丘村一线,北至红星街道西汇村。规划面积约43.77平方公里。

第四条 度假区的建设与发展纳入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开发、注重特色、科学管理、严格保护”的原则,突出旅游度假特色、注重生态环境保护、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五条 鼓励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在度假区依法投资、开发、经营旅游项目和旅游设施,并按照国家、省、市、县的规定享受有关政策优惠。
第六条  度假区内的组织和个人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其合法权益受法律、法规和本办法保护。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七条 设立景宁畲族风情省级旅游度假区发展中心(以下简称“度假区发展中心”),为县政府直属相当于正科级事业单位,负责统筹、协调处理区域范围内的规划建设、保护利用、旅游开发和运行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八条 度假区发展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落实上级党委、政府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

(二)负责编制度假区的总体规划、发展战略、相关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研究制定度假区产业发展、资源保护、旅游开发、招商引资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度假区的开发建设管理,对度假区经济社会中长期的全局性、综合性、战略性问题进行跟踪和前瞻性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明确阶段发展目标,部署工作任务;

(五)负责度假区内自然资源、人文资源和环境资源的管理和保护工作;组织协调度假区内旅游产品的形象策划、形象宣传、市场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搞好旅游相关产业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

(六)负责度假区内的重要基础设施建设、重大公共设施建设、产业项目建设,以及项目的监督、管理、协调;

(七)负责协调制定度假区范围内的招商引资工作及与国内外各类经济组织、投资业主的合作投资和项目的落实,推进度假区各项目建设;

(八)配合相关部门在度假区开展工作;

(九)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县各有关部门及乡镇(街道)应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支持配合度假区发展中心对度假区的保护与管理工作,为度假区建设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第三章 规划建设

第十条 度假区总体规划由度假区发展中心负责组织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其他规划涉及度假区的,应当与度假区总体规划做好衔接工作。

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度假区规划是度假区开发、建设、资源保护利用和管理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改变。确需变更或调整的,由度假区发展中心按照法定程序报批。

第十二条 度假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搭建临时建筑或其他设施,业主应按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有关部门在审批、核准时,应当征求度假区发展中心的意见,度假区发展中心应做好配合及监督工作。

第十三条 度假区内的建设项目、农民自建住房以及其他建筑物在布局、高度、体量、造型、风格和色调,应当符合度假区总体规划及各类专项规划,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

第十四条 度假区内进行项目开发建设,必须严格按照有关部门审批通过的规划设计方案,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好地形地貌、林木植被和水体。


第四章 保护与管理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合理开发利用并切实保护好度假区内的水资源、自然人文景观及旅游环境,应当依法承担保护生态环境和防止环境污染的责任和义务,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度假区内从事下列行为:

(一)擅自采伐、采挖林木;

(二)擅自开山、采矿、采石、挖沙、取土;

(三)擅自占用、围圈、填埋、堵截、遮掩水域;

(四)在非指定地点倾倒、堆放垃圾、废渣等固体废弃物;

(五)违法超标排放废水、废气、粉尘等污染物;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 度假区内应设置规范的导向标志和解说牌。导向标志、解说牌、广告牌、宣传画廊、路标等应与周围环境、自然景观相协调,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时,应征求度假区发展中心的意见。

第十八条 在度假区内经批准设置的供电、通信、供气、给排水管网等设施,景区亮化、公交站台、户外广告、遮阳棚、招牌、公告栏等设施,应当由相关责任单位定期清洗、保养、管护和更新。

第十九条 度假区内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在险要部位设置安全设施和安全警示牌,定期对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并落实安全责任;旅游经营者对其经营项目范围内的安全负总责,制订安全防护预案和急救措施;建立健全度假区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预防和控制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五章 投资与经营

第二十条 度假区实行以第三产业为主的产业发展导向,重点发展旅游服务业。

第二十一条 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经批准均可在度假区内采取联合、合作、独资等方式兴办旅游及相关企业,投资开发旅游设施和经营旅游及相关项目。

第二十二条 度假区鼓励投资开发建设和经营下列项目:

(一)度假村、民宿、宾馆、餐饮、购物设施;

(二)游览、娱乐和文化、体育、健身等设施;

(三)与畲族文化结合密切的旅游项目;

(四)与旅游业直接有关的无污染的生产性项目;

(五)与度假区相配套的公用基础设施;

(六)其他与旅游有关的项目。

第二十三条 严禁在度假区内投资经营下列项目:

(一)污染、破坏生态环境的项目;

(二)国家、省、市、县明令禁止的项目;

(三)其他不符合度假区总体规划的项目。

第二十四条 度假区各旅游行业经营者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行业规则。

第二十五条 旅游经营实行资格审核、经营许可制度。度假区内从事商业经营活动单位和个人应当征得度假区发展中心规划意见建议后,依法向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六条 度假区内旅游服务项目经营者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服务质量,从业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任职。

第二十七条 度假区应当建立和完善消费者投诉机制,及时调解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纠纷,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度假区经营秩序。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机关按照职权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度假区管理工作中必须恪尽职守、严格执法、依法行政;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给国家和个人造成损失的,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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