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分类分档及多因子计收工业污水处理费办法的通知

2017-12-11 09:48 信息来源:县发改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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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各工业企业:

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环保厅《关于加快推进分类分档及多因子计收工业污水处理费的指导意见》(浙价资〔2015〕252 号)
要求,对纳入县城污水公共管网并由污水处理厂处理的医药、化工、造纸、化纤、印染、制革、冶炼等行业中的实行在线监测高污染工业企业(具体企业名单可由县环保局确定)污水,推行分类分档及多因子计收污水处理费。结合本县工业污水排放量(现行只实行化学需氧量(COD)值分档计收污水处理费),在有条件情况下:确定化学需氧量(COD)、悬浮物(SS)、总氮(TN)等重点污染因子,并按上述三种因子的浓度,分类分档复合计收污水处理费。即在线监测高污染工业企业污水处理费实收标准=高污染工业企业污水处理费基准标准±COD值升降标准+SS值加收标准+总氮值加收标准。

(一)化学需氧量(COD)值分档收取污水处理费计费方法。入网污水COD值以500mg/L为基准,每100mg/L为一档。实测COD值低于500mg/L时,每低一档,污水处理费标准相应降低0.30元/ m3;实测COD值高于500mg/L时,每高一档,污水处理费标准相应提高0.50元/ m3

(二)悬浮物(SS)值分档收取污水处理费计费方法。入网污水 SS 值以 400mg/L 为基准,每 50mg/L 为一档。实测 SS 值高于400mg/L时,每高一档,污水处理费标准相应提高0.20元/ m3

(三)总磷(以P计)值分档收取污水处理费计费方法。入网污水总磷(以P计)值以8mg/L为基准,每0.5mg/L为一档。实测总磷(以P计)值高于8mg/L时,每高一档,污水处理费标准相应提高0.20元/ m。

(四)总氮(TN)值分档收取污水处理费计费方法。入网污水总氮(TN)值以70mg/L为基准,每5mg/L为一档。实测总氮(TN)值高于70mg/L时,每高一档,污水处理费标准相应提高0.20元/ m3

(五)工业污水处理费标准按景发改价[2015]15号文件规定执行,标准为1.4元/吨。
    (六)本办法自2017年10月25日(用水时间)起执行。

 

景宁畲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         景宁畲族自治县财政局

 

景宁畲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9月14日

 

抄送:省物价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县建设局、经商局,供排水公司。

景宁畲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办公室    2017年9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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