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2529570593741E/2016-2162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景政办发〔2016〕95号 成文日期: 2016-12-13
规范性文件编号: KJND01-2016-0018 有效性: 有效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016-12-30 11:47 信息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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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切实维护农村留守儿童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推进儿童福利服务事业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6〕50号)文件精神,经县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以儿童健康成长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逐步减少儿童留守现象,深化完善儿童关爱服务机制,加强儿童关爱和帮扶力度,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安全、健康、教育等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到2017年,基本形成“家庭主责、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群团协同、社会参与”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体系。

  农村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均离开景宁县域范围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因死亡、失踪、失联(1年以上)、服刑(1年以上、含强制戒毒等)、重残(一、二级残疾)、长期患重病(1年以上)等原因无监护能力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责任,本人留在户籍地(或常住所在地)不满16周岁农村户籍未成年人。

  二、基本原则

  (一)落实家庭主责。明确家庭监护主体责任,外出务工父母要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在家庭发展规划中,优先考虑儿童利益,保护儿童健康成长,引导和鼓励父母返乡创业;督促加强委托监护,保障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照料和家庭关爱。

  (二)强化政府主导。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切实重视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建立翔实完备的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台账,实行动态管理、精准施策,并为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参与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提供支持。同时,政府要加大对留守儿童保障的财政投入。

  (三)加强部门联动。各有关部门和群团组织要相互协作、相互支持,促进资源整合和信息共享。民政、教育、公安、财政、司法、人力社保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工会、妇联、共青团、残联、关工委等群团组织要发挥自身优势,共同建立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网络。

  (四)引导社会参与。积极引导、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儿童关爱保护事业,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参与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工作,将留守儿童关爱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深入乡镇(街道)、社区、学校;倡导邻里互助、邻里结对;孵化培育专业组织,鼓励社会工作者关注介入,不断拓展关爱内容,规范关爱行为,加大关爱力度,在全社会营造良好氛围。

  三、主要任务

  (一)完善基层儿童福利督导服务体系。推进儿童福利指导中心、儿童福利督导工作站和儿童福利督导员队伍建设,进一步完善基层儿童福利督导服务体系,解决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最后一公里”问题。要重点加强村(社区)儿童福利督导员队伍建设,每个村(社区)要配备1—2名儿童福利督导员,儿童福利督导员要认真履行督导员职责,做好留守儿童及其家庭的信息排查和报送工作,督查、协助儿童福利各项政策的落实,建立健全发现报告和应急干预机制,开展“救急难”和结对帮扶工作,为留守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指导、咨询等关爱服务工作。

  (二)落实儿童福利保障政策。民政部门要牵头推进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建设,将符合条件的农村留守儿童纳入儿童福利保障范围,继续完善孤儿和困境儿童基本生活分类保障制度,定期开展排查,及时发现报告,对符合保障条件的留守儿童规范开展养育状况评估、基本生活费申请和发放工作,建立健全基本生活费自然增长机制;全面推广“添翼计划”、“明天计划”拓展工作,将农村留守孤残儿童纳入康复范围,提供康复服务。

  (三)建立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库。各乡镇(街道)要依托村(社区)开展农村留守儿童信息采集和录入更新工作,实现一人一档和动态管理;要及时把辖区内所有农村留守儿童和结对帮扶对象等信息录入留守儿童信息管理系统,建立纸质信息档案,并做好动态更新。教育和公安部门要积极配合协助,提供相关名册和资料,及时发现、排查死角,做到不重报、不漏报。每年9月初,由属地公安机关、中小学校、幼儿园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供农村留守儿童花名册,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辖区内所有农村留守儿童开展集中排查,重点排查义务教育阶段辍学、家庭生活困难、监护人缺失、事实无人抚养、残疾等农村留守儿童,及时发现并排除隐患,做到不留死角。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在每年9月30日前将辖区内所有农村留守儿童排查完毕,10月底前将农村留守儿童更新信息汇总至民政部门,同时由民政部门将相关信息反馈给当地公安机关和教育部门,教育部门要再次核实在校留守儿童信息,负责落实在校留守儿童联络帮扶工作。

  (四)建立发现报告和评估转介机制。民政、教育、妇联等部门(单位)以及乡镇(街道)、村(社区)要及时、动态掌握留守儿童情况,建立留守儿童信息报告监测反馈机制,实施动态监测,实时报告。儿童福利督导员、学校老师、基层妇女干部和社区工作者一旦发现留守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或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疑似遭受家庭暴力或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情况的,要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所在乡镇(街道)报告,并给予应急帮助。要动员社会公众通过110、新闻热线、救助电话等各类渠道途径,主动报告处于困境或遭受侵害的留守儿童有关信息。各乡镇(街道)应建立儿童福利督导工作站,组建应急干预救助小组,联合民政、公安、教育、医疗、司法和村(社区)等部门(单位)对留守儿童的安全处境、监护情况、身心健康状况等进行调查评估,并针对性地安排监护指导、医疗救治、心理疏导、行为矫治、法律服务等关爱服务。如有暴力、虐待、遗弃、不法侵害等犯罪行为的,公安部门要依法立案侦查,追究责任。

  (五)建立监护督导和干预机制。要督促外出务工父母切实履行抚养子女的法定职责和应尽义务,尽量做到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留家照料未成年子女,或携带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暂不具备条件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监护责任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亲属或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不得让未满16周岁的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父母双方外出务工前应当将务工地点、联系方式和委托监护等基本信息告知所在村(社区)和儿童就读学校。各乡镇(街道)和村(社区)要切实加强家庭监护教育,督促外出务工父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督促受委托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提高监护能力。指导父母与受委托监护人签订委托监护协议,明确权利、责任和义务,对受委托监护人的监护能力进行评估。督促外出务工父母征询儿童意见,妥善选择具备较强监护能力和监护意愿的亲属、朋友担任受委托监护人。村(社区)要定期进行家庭监护走访,掌握留守儿童家庭监护情况,指导帮助监护人和受委托监护人妥善照料留守儿童,避免出现无人过问和照看的情况。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乡镇(街道)、村(社区)、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追究其责任。

  (六)完善义务教育控辍保学机制。教育部门、各乡镇(街道)要指导中小学校建立健全辍学学生登记制度、辍学失学学生劝返复学制度、辍学学生书面报告制度。学校发现留守儿童逃学旷课、辍学失学、存在监护缺失或不良行为等风险隐患的,应当及时与其父母或监护人取得联系,提醒督促家长履行教育养育责任。对于劝返无效的辍学学生,中小学校要及时书面报告教育部门和乡镇(街道),教育部门和乡镇(街道)要依法及时采取措施,需要其他部门配合的,各乡镇(街道)要协调督促做好相关工作。适龄留守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依法送其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经批评教育无效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依法追究责任。对确实不能到学校接受教育的残疾适龄留守儿童,要根据一人一案原则,做好送教育和送康复医疗服务工作。

  (七)加强留守儿童人身安全保护。公安部门要严厉打击拐卖、胁迫、诱骗、操纵留守儿童乞讨和教唆、利用留守儿童实施违法犯罪等行为,特别是要加大打击性侵害留守儿童违法犯罪行为的力度,切实保护农村留守儿童人身安全。人力社保部门要大力查处违法招用留守儿童做童工的行为。教育部门要会同公安部门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和儿童安全教育工作,增强儿童法治意识和自救自护、应急避险能力,预防意外事故对儿童的伤害以及留守儿童违法犯罪现象的发生。

  (八)依法处置监护侵害情形。公安部门要及时受理报告并出警,依法处置父母等监护人或被委托人虐待、遗弃、暴力伤害留守儿童的监护侵害行为,紧急情况下可将遭受监护侵害的留守儿童就近护送至其他监护人、亲属、村(社区)或者未成年人保护中心临时监护照料,并将相关情况通报乡镇(街道)。对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农村儿童的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公安部门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必要时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对于监护人将留守儿童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状态导致其面临危险且经教育不改的,或者拒不履行监护职责6个月以上导致留守儿童生活无着的,或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导致留守儿童身心健康严重受损的,其近亲属、村(社区)、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要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九)建立“一对一帮扶”制度。要积极动员和组织乡镇(街道)、村(社区)干部、儿童福利督导员、教师职工、共产党员以及社会志愿者等与留守儿童“一对一帮扶” 结对,有效开展帮扶。

  (十)办好“家长学校”。针对农村留守儿童监护人、委托监护人普遍不懂如何监护、缺乏基本教育监护知识的状况,教育、民政、团委、妇联等部门和乡镇(街道)应当每年聘请专家、学者向家长及委托监护人开讲座。

  (十一)建立留守儿童应急救助制度。慈善组织要通过专项基金、小额冠名基金等形式,探索开展留守儿童应急救助制度,在留守儿童遇到急难情况或突发意外时给予及时的关爱帮助,并促进其向长效化、规范化、制度化发展。

  (十二)加强乡镇、街道的“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建设。农村留守儿童遇到困难,均可向“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窗口申请帮助,由窗口转介至各职能部门办理;建立留守儿童家庭申报制度,健全完善留守儿童信息数据库,及时掌握留守儿童状况。

  (十三)增设乡镇“留守儿童服务站”。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为全县21个乡镇、街道招聘留守儿童救助协理员。充实乡镇、街道专业服务人员,提高关爱留守儿童的实效性。

  (十四)培育专业社会组织。通过培育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自愿服务组织等社会组织,支持其深入城乡社区、学校和家庭,开展农村留守儿童监护指导、心理疏导、行为矫治、社会融入和家庭关系调适等专业服务。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县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召集人,县政府分管民政工作办公室副主任和县民政局局长任副召集人,成员单位有县综治办、县农办、县网信办、县文明办、人大法工委、县发改局、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人力社保局、县建设局、县农业局、县卫计局、县文广局、县统计局、县法制办、县法院、县检察院、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县残联、县关工委、县慈善总会。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县民政局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各部门(单位)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积极主动开展工作,按成员单位职责和主要工作任务,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各乡镇(街道)要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和重点民生工作安排,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队伍建设,配齐配强工作人员。

  (二)加强资源整合。统筹各方资源,充分发挥政府、市场、社会的作用,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参与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工作,支持妇联、共青团等群团组织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开展家庭教育指导、社会帮扶、志愿服务等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工作;培育专业社会组织,以购买政府服务的形式引导和支持能力较强、信誉良好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社会组织协助乡镇(街道)、村(社区)、学校,依法参与留守儿童危机干预、家庭监护随访、家庭教育指导、监护情况和监护能力评估等工作,积极开展心理疏导、情感支持等关爱服务。对依法成立的群团组织、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承接或实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项目、慈善捐赠和公益项目,以及社会组织或爱心家庭依法举办的留守儿童托管机构,按规定落实税费优惠政策。

  (三)加强宣传引导。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儿童优先原则、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体系的重要意义及有关儿童福利保护的法律、法规、政策,在主要媒体开设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专题,在社会媒介刊播儿童福利公益广告,传播有益于儿童成长和发展的社会文化,弘扬助孤、济困、爱幼风尚,营造有利于儿童发展的舆论环境。

   

  附件:景宁畲族自治县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名单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景宁畲族自治县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

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名单

  召 集 人:严伟华

  副召集人:周  枫(县府办)

  陈丽成(民政局)

  成    员:吴敏彪(综治办)

  梅根金(县农办)

  张雪萍(网信办)

  江  啸(文明办)

  梅小林(人大法工委)

  张  伟(发改局)

  林兴国(教育局)

  沈招雄(公安局)

  雷华锋(民政局)

  徐仕清(司法局)

  陈华星(财政局)

  梅  敏(人力社保局)

  柳新付(建设局)

  吴丽玲(农业局)

  刘远明(卫计局)

  吴建明(文广局)

  杨一平(统计局)

  刘设平(法制办)

  柳贤列(法院)

  雷献美(检察院)

  柳慧敏(总工会)

  潘至秦(团县委)

  吴雯雯(妇联)

  周利民(残联)

  季慧彪(关工委)

  严柏林(慈善总会)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雷华锋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联席会议成员名单如有变动,由该成员单位人员自然替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  院,县检察院。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13日印发

景政办发〔2016〕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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