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县失业保险金标准再提高

2016-01-06 16:23 信息来源:景宁县人力社保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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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根据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丽政发〔2015〕80号)和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丽政发〔2004〕39号)文件精神,对我县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进行调整。

从2015年11月1日起,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由915元/月调整为1035 元/月。

2015年11月及12月已发放失业保险金的人员将于2016年1月予以补发,补发金额为12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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