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2529570593741E/2006-4093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景政办发〔2006〕160号 成文日期: 2006-12-31
规范性文件编号: KJND01-2006-0007 有效性: 有效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景宁畲族自治县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6-12-31 00:00 信息来源: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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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完善我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进一步扩大医疗保险覆盖面,根据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浙劳社医〔2003〕218号)、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景政发〔2001〕9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我县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县范围内灵活就业人员(含破产、改制企业分流的自谋职业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等)已参加养老保险的,从文件公布之日起即可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

二、灵活就业人员按现行缴费基数的5.5%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连续缴费满6个月,方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灵活就业人员在本通知实施前已参加养老保险的时间视为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三、参保人员应在每年的6月30日前到地税部门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逾期即视为中断缴费。中断缴费满6个月后重新参保的,必须连续缴费满6个月(不包括补缴),方能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中断期间发生的医疗保险费统筹基金将不予支付。无故未参保或中断缴费6个月以上的,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的年限从重新参保之月起计算。

四、参保人员到达退休年龄时,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年限未满25年,实际缴费未满10年的,应在退休前1月按当地的缴费标准一次性予以补足,从退休之月起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五、灵活就业人员凭身份证及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提供的缴费年限等资料到县医疗保险事业处办理参保手续。已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灵活就业人员,由用人单位办理参保手续。

六、灵活就业人员只能选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及城镇居民医疗保障的一种参保,已同时参保的只能选择其一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七、本通知由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八、本通知从2007年1月1日起实施。

二OO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13.景政办发(2006)1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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