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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7日上午,县法院执行局干警一行人带着2万余元的执行款和一些慰问品,驱车一个多小时来到东坑镇叶源洋村严少华家中,将执行款和慰问品交到双目失明、行动不便的严少华手中,至此申请人严少华的18.9万元的执行款全部到位。严少华在拿到执行款后,连声说到:“谢谢法院领导,谢谢法院的同志”。
2002年10月28日凌晨4时许, 东坑镇叶源洋自然村严少华在梁某的工厂打工时,因已经进料的旧铁管在炉中爆炸,高温铁水从炉中喷溅而出,烫伤了严少华的头、双眼、手、脚等部位,全身皮肤烫伤面积高达65%,双眼被铁水烫伤后致残,经法医鉴定为一级伤残。县法院于2003年12月16日作出(2003)景民初字第32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判令被告梁某赔偿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费、伤残抚恤金等共计人民币358593.45元。2004年4月8日严少华向县法院申请执行,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逾期后未履行,该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传唤等强制措施。后经查明,被执行人梁某家庭经济十分困难,原有的铸钢厂在事故发生后已变卖,所得款均给严少华治伤花去,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对此申请人严少华表示认可和理解。在执行干警多方努力工作下,严少华与被执行人梁某在互相谅解的基础上达成执行和解,自愿放弃一部分赔偿款,其余的18.9万元赔偿款由被执行人梁某分批分期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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