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宁畲族自治县征用土地综合补偿标准暂行规定》已经县人民政府2004年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施行。
县 长
二OO四年六月十六日
景宁畲族自治县征用土地综合补偿标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征地补偿标准,保障集体土地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县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省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土地征用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2]27号)文件精神,结合景宁实际,制订景宁畲族自治县征用土地综合补偿标准暂行规定。
第二条 景宁畲族自治县范围内征用土地补偿适用本暂行规定,实行“区片综合价”。
第三条 “区片综合价”是指由县政府根据不同地段、地类、土地利用现状、农业产值、人均耕地、经济发展水平及原征地价格等情况,划定不同区域,综合确定的征地补偿费用。
第四条 将全县划分为五个区片。
区片Ⅰ 范围:县城二轮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鹤溪镇)的集体土地。(界线图由县建设局提供)
区片Ⅱ 范围:二轮城市规划以外二轮城市规划修编以内的集体土地;沙湾镇、英川镇、东坑镇、渤海镇规划区内的集体土地。
区片Ⅲ 范围:鹤溪镇除区片Ⅰ、区片Ⅱ以外的集体土地,大均乡、澄照乡、梧桐乡、毛洋乡、鸬鹚乡、景南乡、大际乡、渤海镇复建乡(镇)所在地规划区内的集体土地。
区片Ⅳ 范围:全县除区片Ⅰ、区片Ⅱ、区片Ⅲ以外的乡镇人民政府驻地的规划区范围,大均乡水堆洋、大赤坑洋,澄照乡金坵洋、田源洋、大赤洋,梧桐乡金兰洋,东坑镇白鹤村,景南乡上标洋内的集体土地。
区片Ⅴ 范围:全县范围除了Ⅰ、Ⅱ、Ⅲ、Ⅳ级区片外的所有集体土地。
第五条 “区片综合价”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组成。“区片综合价”按下列标准执行。
区片Ⅰ:耕地、园地(原属耕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建设用地为80万元/公顷;开发园地为50万元/公顷;林地及未利用地为10万元/公顷。
区片Ⅱ:耕地、园地(原属耕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建设用地为60万元/公顷;开发园地为40万元/公顷;林地及未利用地为10万元/公顷。
区片Ⅲ:耕地、园地(原属耕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建设用地为50万元/公顷;开发园地为25万元/公顷:林地及未利用地为10万元/公顷。
区片Ⅳ:耕地、园地(原属耕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建设用地为40万元/公顷;开发园地为30万元/公顷;林地及未利用地为10万元/公顷。
区片Ⅴ:耕地、园地(原属耕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建设用地为30万元/公顷;开发园地为25万元/公顷;林地及未利用地为10万元/公顷。
第六条 青苗补偿以征地时当季作物的产值进行补偿,征地公告发布后抢种的不予补偿。
青苗补偿标准:单季作物青苗补偿实行包干补偿(4万元/公顷)。
林木补偿标准:商品林幼龄林每公顷1.5万至2.25万元,中龄林每公顷1.2万至1.8万元,近成熟林每公顷0.9万至1.2万元;公益林幼龄林每公顷2.25万至3.75万元,中龄林每公顷4.5万至6万元,近成熟林每公顷3.75万至5.25万元;毛竹林每公顷2.25万至3万元。
第七条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地上附着物是指被征土地上合法建(构)筑物、农田水利等生产、生活设施。
(一) 被征用集体土地上的一般附着物按规定标准补偿(标准详见附件),大中型农田水利等生产、生活设施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报县国土资源局认定。
(二) 违法违章建(构)筑物不予补偿,并责令户主无条件拆除。
第八条 国家和省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征地补偿费,按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第九条 被征地单位应积极配合征地单位做好政策处理和场地清理工作,及时交付被征用土地。
第十条 本规定由景宁畲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3年12月30日起实施。
本规定实施之日起,原景政发[2001]第44号文件停止执行。
附表
多年生经济作物补偿标准
单位:元/株
|
序
号
|
名称
|
补偿标准
|
公顷补偿上限株数
|
|
幼苗期
|
生长期
|
投产期
|
盛产期
|
|
1
|
犁、桃、枇杷、文旦、柚、板栗、柿、石榴、杨梅
|
3-6
|
8-15
|
16-50
|
51-70
|
750
|
|
2
|
柑桔、柑、胡柚、葡萄、枣
|
2-5
|
6-15
|
16-40
|
31-60
|
900
|
|
3
|
油茶、茶叶
|
基地幼苗期4.5000万元/公顷、盛产期6.0000万元/公顷、0.0015万-0.0255万能元/公顷
|
|
|
4
|
厚朴、杜仲
|
胸径5公分以下5元/株,5公分以上12元/株
|
6000株
|
|
5
|
菜竹
|
零星菜竹1元/株,经林业部门验收的基地为7元/株
|
7500株
|
附着物、建筑物补偿标准
|
序
号
|
名 称
|
单 位
|
补偿标准(元)
|
序号
|
名 称
|
单位
|
补偿标准(元)
|
|
1
|
蔬菜大棚
|
㎡
|
2-4
|
9
|
香菇棚
|
㎡
|
4-6
|
|
2
|
水井
|
口
|
100-200
|
10
|
水泥香菇灶
|
口
|
400-600
|
|
3
|
水漕
|
只
|
30-80
|
11
|
木头香菇灶
|
口
|
200-400
|
|
4
|
粪池
|
只
|
30-80
|
12
|
锅灶
|
口
|
100-150
|
|
5
|
猪栏
|
㎡
|
10-20
|
13
|
棺迁(单)
|
穴
|
500
|
|
6
|
牛栏
|
㎡
|
10-20
|
14
|
棺迁(双)
|
穴
|
700
|
|
7
|
砖混简易棚
|
㎡
|
10-20
|
15
|
金迁(单)
|
穴
|
100
|
|
8
|
竹木简易棚
|
㎡
|
5-10
|
16
|
金迁(双)
|
穴
|
15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