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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666287-02-2008-0004
类别:
政府令
生成时间:
2008-04-25
标 题:
景宁畲族自治县征用土地综合补偿标准暂行规定 【政府令7号】

景宁畲族自治县征用土地综合补偿标准暂行规定
政府令7号

      《景宁畲族自治县征用土地综合补偿标准暂行规定》已经县人民政府2004年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施行。

 

 

 

 

 

县 长

二OO四年六月十六日

 

 

景宁畲族自治县征用土地综合补偿标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征地补偿标准,保障集体土地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县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省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土地征用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2]27号)文件精神,结合景宁实际,制订景宁畲族自治县征用土地综合补偿标准暂行规定。

第二条 景宁畲族自治县范围内征用土地补偿适用本暂行规定,实行“区片综合价”。

第三条   “区片综合价”是指由县政府根据不同地段、地类、土地利用现状、农业产值、人均耕地、经济发展水平及原征地价格等情况,划定不同区域,综合确定的征地补偿费用。

第四条 将全县划分为五个区片。

区片Ⅰ 范围:县城二轮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鹤溪镇)的集体土地。(界线图由县建设局提供)

区片Ⅱ 范围:二轮城市规划以外二轮城市规划修编以内的集体土地;沙湾镇、英川镇、东坑镇、渤海镇规划区内的集体土地。

区片Ⅲ 范围:鹤溪镇除区片Ⅰ、区片Ⅱ以外的集体土地,大均乡、澄照乡、梧桐乡、毛洋乡、鸬鹚乡、景南乡、大际乡、渤海镇复建乡(镇)所在地规划区内的集体土地。

区片Ⅳ 范围:全县除区片Ⅰ、区片Ⅱ、区片Ⅲ以外的乡镇人民政府驻地的规划区范围,大均乡水堆洋、大赤坑洋,澄照乡金坵洋、田源洋、大赤洋,梧桐乡金兰洋,东坑镇白鹤村,景南乡上标洋内的集体土地。

区片Ⅴ 范围:全县范围除了Ⅰ、Ⅱ、Ⅲ、Ⅳ级区片外的所有集体土地。

第五条 “区片综合价”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组成。“区片综合价”按下列标准执行。

区片Ⅰ:耕地、园地(原属耕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建设用地为80万元/公顷;开发园地为50万元/公顷;林地及未利用地为10万元/公顷。

区片Ⅱ:耕地、园地(原属耕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建设用地为60万元/公顷;开发园地为40万元/公顷;林地及未利用地为10万元/公顷。

区片Ⅲ:耕地、园地(原属耕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建设用地为50万元/公顷;开发园地为25万元/公顷:林地及未利用地为10万元/公顷。

区片Ⅳ:耕地、园地(原属耕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建设用地为40万元/公顷;开发园地为30万元/公顷;林地及未利用地为10万元/公顷。

区片Ⅴ:耕地、园地(原属耕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建设用地为30万元/公顷;开发园地为25万元/公顷;林地及未利用地为10万元/公顷。

第六条  青苗补偿以征地时当季作物的产值进行补偿,征地公告发布后抢种的不予补偿。

青苗补偿标准:单季作物青苗补偿实行包干补偿(4万元/公顷)。

林木补偿标准:商品林幼龄林每公顷1.5万至2.25万元,中龄林每公顷1.2万至1.8万元,近成熟林每公顷0.9万至1.2万元;公益林幼龄林每公顷2.25万至3.75万元,中龄林每公顷4.5万至6万元,近成熟林每公顷3.75万至5.25万元;毛竹林每公顷2.25万至3万元。

第七条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地上附着物是指被征土地上合法建(构)筑物、农田水利等生产、生活设施。

() 被征用集体土地上的一般附着物按规定标准补偿(标准详见附件),大中型农田水利等生产、生活设施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报县国土资源局认定。

() 违法违章建(构)筑物不予补偿,并责令户主无条件拆除。

第八条 国家和省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征地补偿费,按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第九条 被征地单位应积极配合征地单位做好政策处理和场地清理工作,及时交付被征用土地。

第十条 本规定由景宁畲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31230日起实施。

本规定实施之日起,原景政发[2001]44号文件停止执行。

 

 

 

 

 

 

 

 

 

 

 

附表

多年生经济作物补偿标准

单位:元/

名称

补偿标准

公顷补偿上限株数

幼苗期

生长期

投产期

盛产期

1

 

犁、桃、枇杷、文旦、柚、板栗、柿、石榴、杨梅

3-6

8-15

16-50

51-70

750

2

柑桔、柑、胡柚、葡萄、枣

2-5

6-15

16-40

31-60

900

3

油茶、茶叶

基地幼苗期4.5000万元/公顷、盛产期6.0000万元/公顷、0.0015-0.0255万能元/公顷

 

4

厚朴、杜仲

胸径5公分以下5/株,5公分以上12/

6000

5

菜竹

零星菜竹1/株,经林业部门验收的基地为7/

7500

 

 

 

附着物、建筑物补偿标准

 

 

  

 

补偿标准(元)

序号

    

单位

补偿标准(元)

1

蔬菜大棚

2-4

9

香菇棚

4-6

2

水井

100-200

10

水泥香菇灶

400-600

3

水漕

30-80

11

木头香菇灶

200-400

4

粪池

30-80

12

锅灶

100-150

5

猪栏

10-20

13

棺迁(单)

500

6

牛栏

10-20

14

棺迁(双)

700

7

砖混简易棚

10-20

15

金迁(单)

100

8

竹木简易棚

5-10

16

金迁(双)

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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