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宁畲族自治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2006年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施行。
县 长 
二OO六年十月十九日
景宁畲族自治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健全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实施程序,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下列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
(三)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的资金;
(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
(五)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
(六)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一)农业、林业、水利、能源、交通、城乡公用设施等基础性项目;
(二)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公益性项目;
(三)促进欠发达地区发展的重要项目;
(四)科技进步、高新技术、现代服务业等国家和省重点扶持的产业发展项目;
(五)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第三条 县发改局为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和计划的编制、组织实施、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
县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财务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审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资金的执行情况、竣工决算的审计监督。
建设、经贸、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农业、水利、交通、卫生、教育、国有资产、监察等有关政府部门和县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府投资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有利于政府履行职能,有利于资源优化配置和结构调整升级,有利于城乡统筹与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政府投资项目的土地面积需求、项目选址和设计,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体现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集约利用,符合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的要求。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基本程序: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计划。其中总投资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5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项目,规模较小的项目,技术、经济方案比较简单的项目,可以合并编报、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项目,建设单位可直接委托设计单位编制完成建设方案和工程概算后,采用一次性审批。
简化或合并审批的项目,在项目建议书或一次性批复文件中予以明确。
需经省、市发改委批准的项目,由县发改局审核、审查后上报省、市发改委按规定程序审批。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建设中的违规、违法行为。对举报有功人员,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 投资项目管理
第七条 项目受理前,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由县人民政府审定,并出具书面意见。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符合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按规定程序申报。
第九条 县发改局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应进行咨询评估或由县发改局组织相关部门评审,并征询财政、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影响重大的,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应当采取听证会、征询会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
第十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前,县建设部门应当提出规划选址意见;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提出用地预审意见;县环保部门应当提出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意见。
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审批的,项目建设单位凭批准文件办理初步设计前的相关许可手续。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符合资质的设计单位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
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范,遵循估算控制概算的原则,进行限额设计;设计单位不得漏项设计、有意压低概算或擅自变更建设内容;设计单位对项目概算要按规范操作,不得漏项和缺项。
第十二条 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由县发改局委托符合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或由县发改局组织相关部门评审,同时征询财政、行业主管部门意见;项目概算经审计部门审核后由县发改局批准。
第十三条 项目概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重新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
(一)超过投资估算10%以上的;
(二)其他超过投资估算应当予以报告的。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遵循概算控制预算的原则进行施工图设计,合理确定工程造价。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实行招投标。
经县政府研究确定需要编制项目规划设计方案进行论证比选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按照项目立项批复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投资估算等,委托三家以上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项目规划设计方案。规划设计方案由县建设部门会同建设单位,组织县内、外专家进行评审后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对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报请县政府常务会议筛选三个以上设计方案,依法实行招投标。
工程设计依法应当招投标而未招投标的,不得批准初步设计。
第十六条 政府与其他出资人共同投资的项目,出资各方的资金应当同步到位,严禁套取政府资金。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逐步实行财政直接拨付资金制度。
项目建设单位凭批准文件和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以及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资金预算指标,到财政部门办理拨款手续;县财政部门经审核后直接向设计、施工、监理或设备供应等单位拨付建设资金;政府以资本金注入的,由县财政部门直接拨付给项目建设单位。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应当设立专户,做到专款专用。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具体依照《景宁畲族自治县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章 投资计划管理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空间规划、专项规划和发展建设规划,由县政府有关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并经县发改局组织咨询论证后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
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各有关部门在每年的八月份对列入项目库的项目进行一次梳理衔接(具体依照《景宁畲族自治县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当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项目经县发改局立项后,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根据国家、省发展和改革部门有关投资管理的规定,积极开展项目前期工作;项目前期工作成熟后纳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列入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应当从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选取。
县级各部门负责对其所属单位的政府投资项目于每年的八月份提出下一年度的投资计划初步意见,由县发改局会同县财政部门进行综合平衡,统一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报经分管副县长、县长审定后由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确定。对重大的基本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需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当纳入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经县政府批准后,由县发改局下达投资计划,各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年度政府投资总额或者增减政府投资项目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变更理由和依据报县发改局,县发改局应当会同县财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调整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审定,涉及到省、市、县重点建设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调整的,应报县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二十三条 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政府投资总额;
(二)具体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和规模、项目总投资、建设年限、年度计划投资额以及资金构成等;
(三)重大前期安排的项目;
(四)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落实资金或明确资金来源。未落实或未明确的,不得审批项目初步设计和列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第二十五条 建立政府投资项目报表制度,各项目建设单位应每月向县发改局、财政局报送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要组建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和运营;逐步实行项目建设、实施与监管分离。
不宜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项目,可由政府指定有关部门、单位或人员组成工程建设管理机构,代表政府行使业主职能,项目竣工验收后移交相关单位使用。
第二十七条 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应当逐步推行代理建设制度(以下简称代建制)。
县发改局对实施代建制的项目,应当在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时予以明确。代建单位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确定。
代建单位的资格条件、选定程序等具体实施细则,按《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暂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建设。确需变更设计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同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概算应当报原批准机关重新审批:
(一)超过项目概算10%以上的;
(二)其他超过投资概算应当予以报告的。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完工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编制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报县财政部门审核。县财政部门、审计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核、审计监督。未经审核、审计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涉及工程质量、水土保持、环境保护、消防、防雷、人民防空、安全生产、建设档案等专项验收的,应当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专项验收。
各项专项验收、工程质量的核定、竣工决算完成后,应当由县发改局或由县发改局委托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竣工综合验收。
第三十一条 对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应当依照《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36号)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十二条 对重大的政府投资项目交付试用期满后,县发改局应当会同财政部门有选择地进行项目后评价,后评价包括前期工作、实施情况、工程质量、投资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等内容,后评价结论应当报告县人民政府。
第三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于竣工验收后向县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五章 项目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县发改、财政、建设、国土、经贸、交通、水利和环保等职能部门依照本办法第三条规定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投资综合管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可以责令项目建设单位限期纠正,并可禁止其3年内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工作;投资综合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或行政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
(一)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投资规模的;
(二)依法应实行招投标的建设工程未实行招投标的;
(三)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四)其他违规行为。
第三十六条 咨询评估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在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进行咨询评估设计时弄虚作假,或者提供结论意见严重失实的,依照《浙江省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七条 政府有关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相应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纠正,并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编制设计文件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有关拨付建设资金规定的;
(四)其他违法行为。
第三十八条 领导干部强令或者授意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管理程序,或者违法干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人员和有关人员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行为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及安全生产事故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其行政直至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发改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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